农业保险引入相互保险形式的可行性研究_基于已有案例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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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简介卢成(1 9 8 4-),男,安徽巢湖人,本科,专业:经济学。收稿日期2 0 0 6!0 6!2 11 农业保险的特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农业生产具有与其他生产不同的特点,它容易受到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经常受到干旱、洪水、霜冻和各类病虫害的袭击。同时,农业生产具有跨时特征,产品的生产周期相当长,这就导致了农业生产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的风险非常高。因此,建立完备的农业保险体系就显得非常重要。但是,农业保险,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与其他类别的财产保险相比,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首先由于风险主要来源于自然条件的突变,因此,这
2、种风险就带有了明显的普遍性和相关性。一旦发生风险,可能受灾的不仅仅是一户、两户农民,而是整个地区大规模、大范围成灾,这样的特征导致风险分散非常困难,不能满足保险的大数法则。其次,农业风险复杂多样,几乎每年都会出现一些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条件。受地域条件的限制,一些地方甚至常年出现同一灾害,因此,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非常高,盈利能力非常弱。最后,农业保险的客户具有特殊性,广大农民对保险普遍认识不足,保险意识不强,造成农业保险的展业非常困难。同时,农民保险之后,很可能会怠于农业生产的管理,出现道德风险,而不易被保险经营者发现。2 不同农业保险模式的对比鉴于以上特点,农业保险的开展就显得尤为困难。在我国,曾
3、一度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但是,由于业务成本高,同时赔付率高,导致了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很高。这样,保险企业没有从中得到利润,背上了巨大的包袱,同时农民仅能获得很低水平的保障水平却需支付高额保费,双方积极性都不高,这一业务在我国逐渐萎缩,甚至有消失的可能。近年来,社会强烈呼吁政府出面,组建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或者给予商业保险公司资金支持,由其代办业务。前者需要重新组建大规模的营业网络,显然不合适,而后者虽然利用了商业保险公司已有的营销网络,又以国家财政支持解决了保险公司盈利困难的问题,但是,农户的道德风险依然存在,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也可能会怠于农险管理,将损失转嫁
4、给国家,从而使得国家背上许多不必要的负担,因此,政策性保险也是不经济的。要解决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缺失问题,可以采用另一种保险的形式,即相互保险形式。所谓相互保险,是指一些面临共同风险的人群同时投保,成为相互保险组织的会员,他们是客户,同时也是组织的所有者之一。相互保险组织利用筹集来的保费承担因风险造成的损失,在保费基金出现盈余或盈利时,可以以红利形式返还会员,也可以继续累积,从而增加相互保险组织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农业保险领域引入相互保险形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消除农民的道德风险,因为相互保险组织的运营情况与其自身利益休戚相关,更重要的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农民之间会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道德
5、风险更容易被发现。因此,农民怠于抵抗风险的概率大大降低。当然,相互保险形式依然没有解决农业保险成本高、盈利性差的问题,但是,一旦出现利润,这种利润是被相互保险组织内部消化了的,而不会像商业保险那样被企业所占有。3 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的实践虽然我国公司法和保险法没有规定相互保险形式的合法性,但事实上,长期以来受合作经济的影响,在我国许多地区都出现了以相互保险形式经营或开展农业种植险、养殖险业务的保险合作社。如河南省 2 0 世纪 9 0 年代初在新郑县试点,后推广到全省的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山西太原北郊的农业保险合作社、黑龙江农垦总局的农业互助保险局和广东省广州市在郊区建立的农村保险合作社。3.1
6、 具体做法和成绩河南省农业相互保险的建立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趋势而专门设计的,1 9 9 0 年在新郑县试点,后来迅速推广到全省。其具体做法是,各地以县为单位,农民自愿缴纳保险费加入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互助会本身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并规定农民会员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 1/2,经代表大会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其负责互助会的资金运用、发展计划等。而互助会日常的农业保险业务却是由当地人民保险公司代办的。互助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农民缴纳的保费,政府仅给予少数困难农户保费补贴。保费形成的保险基金每年要抽出 2 0%作为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业务的业务费用,并将支出保险赔款后的结余部分全
7、部留作保险基金,专户储存,逐年积累,以备大灾理赔。互助会开办的一年期短期险种,如当年的种植、养殖两业险,都会向当地人民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互助会将短期保费的 3 0%向人保公司进行分保,若发生巨灾,互助会自身保险基金无法负担时,互助会可按比例配符,而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则不可以。河南省建立农业互助保险之后的几年里,农业保险业农业保险引入相互保险形式的可行性研究基于已有案例的总结卢 成,王雅超(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北京 1 0 0 8 7 5)摘要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因此在这一领域引入相互保险,比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都具有先天的优势。从各地已有的农业相互保险实践来看,它的确取得了很骄
8、人的经营业绩,但后来在过多的行政干预下逐渐失去了相互保险的特征,从而走向消亡。新时期,在农业领域引入相互保险,目标区域主要是各地大型农垦企业和具有特定农作物种植优势的省份,将农业相互保险与这些地区的农业协会相结合是推广相互保险的有效形式;同时,政府必要的保费补贴和合理的再保险机制也是相互保险得以发展的前提条件。关键词农业保险;相互保险;可行性;农业协会中图分类号F 8 4 0.6 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 5 1 7-6 6 1 1(2 0 0 6)1 4-3 5 2 4-0 4安徽农业科学,J o u r n a l o f A n h u i A g r i.S c i.2 0 0 6,3
9、 4(1 4):3 5 2 4-3 5 2 7责任编辑 曹淑华 责任校对 曹淑华务有了十分明显的发展。与传统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相比,相互保险抵御道德风险的优势显现出来。1 9 9 0 1 9 9 5 年,河南省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种养两业险总赔付率为 6 8.9%1,而同期互助保险的赔付率却始终稳定在5 0%6 0%。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农业保险业务量迅速扩大,例如,1 9 9 1年全省 1 9个县各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9 2 2.9 万元,比改革开放之前增长 9 9.6%;1 9 9 2 年 8 4 个试点县农业保险保费收入 2 3 6 2 4.9 万元,比上年增长 1 0 5.4
10、%,各地均建立了农村专项保险基金。与河南省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几乎同时建立的相互保险组织黑龙江农垦总局农业互助保险局在经历了 1 4年发展之后,首先成立了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并且这种形式目前也取得了十分良好的经营业绩。2 0 0 4 年,农垦总局在垦区 5 0 个农场进行种养两业险的试点,当年会员交纳保费共计 5 6 5 1 万,再加上国家财政补贴 6 0 0 万,农垦总局补贴2 3 1 5 万,共计 8 5 6 6 万,年末最终赔付额为 6 6 8 2 万,保险综合赔付率为 7 8%2。而同期黑龙江全省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总规模只有 1 0 2 9 万,并且最终赔付 1 0 9 7万,综合
11、赔付率为 1 0 6.6%。与相互保险相比,规模小得多,赔付率却高得多。3.2 河南省和黑龙江省农垦相互保险不同发展结局的内外因解释河南省的农业相互保险曾是领先全国的创举,并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成为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网,但当年红红火火的保险互助会却在 1 9 9 6 年以后逐渐萎缩,以至最终消亡。与此对应的是,与河南保险互助会差不多同时建立起来的黑龙江农垦总局农业互助保险局却在这十几年中平稳发展,并最终在全国率先完成从保险合作社向相互保险公司的转变2 0 0 5 年 1 月,黑龙江成立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同一模式的发展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这背后肯定隐含了许多耐人寻味和反思的问题。将黑龙
12、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与河南省农业互助保险相比较,发现前者与上文介绍的河南农业互助保险会运作原则基本相同,但却有以下几个不同点:(1)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府是否对保费进行补贴。河南省农业互助保险从始至终,政府财政都没有对全体参保农民实行过保费补贴,只是对少数没有支付能力的贫困户给与保费补贴,而黑龙江农垦局却几乎每年都给予大约20 0 0 万元的补贴。以 2 0 0 4 年为例,中央财政和农垦总局共对参保农户补贴保费 2 9 1 5 万元,占保费总额的 3 5%。这就使得两地农民在参与互助保险时个人承担的保费比例不同,黑龙江垦区的费率水平要低。(2)政府在保险仅仅出现亏空时态度不一样。河南省农业
13、保险互助会管理办法 约定,一旦出现巨灾使得保险基金不足赔付时,只能按剩余基金实行比例赔付。而黑龙江农垦总局却不一样,在保险基金出现不足赔付的情况时,全都是由农垦总局出面完全承担赔付责任的。因此,两地在出现巨灾风险时,农民所受到的赔偿保障是不一样的。(3)农业相互保险具体业务的经营者不同。河南省在全省范围内大规模进行农村互助保险试验,因此,其具体的业务是由各地的人民保险公司代办的。这就有效利用了人保公司完善的营销网络,尤其是众多基层的营业机构,给农民办理相互保险业务带来了许多便利。但是,这种便利却是有代价的:人保公司每年都会从农业互助保险的短期保费基金中提取 2 0%作为自己的运营费用。不同的是
14、,黑龙江垦区的农业互助保险业务是由农业互助保险局办理的,这个组织实际上是农垦总局这一大型国有企业的下属机构,它本身就是为全体入会农户服务的,其日常的开销和运营费用都是由农垦总局承担的,不会从农民交纳的保费中提取资金。这种差别使得两地保险基金的规模大不相同。黑龙江垦区的相互保险模式因其资金实力更强;其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也更强,而河南省在抽取 2 0%的保费后,与每年 5 0%6 0%的赔付率相比,所剩不多,一旦遇到巨灾风险,互助会可能会没有能力来承担完全的赔付责任。(4)农业保险的使用范围不同。河南省农业保险互助会管理办法 约定,互助保险的保费基金,特别是其中的短期保费基金,在经过农业保险互助会
15、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后,可以拿出一定比例基金供地方政府有偿使用。由于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因此地方政府能够非常轻易地抽取保险基金,资金安全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事实上,在河南省农村保险互助会建立之后,资金安全一直就受到地方政府的威胁。1 9 9 4 年,河南省人保公司专门召开会议,开展对各地保险互助会财务、帐务管理的专项检查,并对一些地方政府乱调控的问题提出严肃批评。但是,黑龙江农业互助保险则不同,总局不从保险基金中拿钱,专款专用,这就保证了农业保险基金的绝对安全。(5)两地农业保险互助会的独立程度不同。按照农村保险互助会的初衷和性质,它应该是一个农民相互帮助、共同承担和分散风险
16、的合作组织。但是由于当时所处的环境不同,河南省和黑龙江垦区的农业保险互助会都是官方推动的,只不过前者是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广泛开展的,而后者则是以大型国有农垦企业为依托的。根据对比发现,河南省农业保险互助会的独立性是相当的,首先其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有一半左右是政府官员和人保公司的代表组成,农民代表在其中的话语权很少。其次,整个互助会的章程都是由河南省体改委设计的,一些条款没有充分反映农民的要求,尤其是地方政府可以使用保险基金的规定极不合理。此外,人保公司事实上成为了互助会的主管机构,一些资金赔付和使用的决定都是由保险公司决策的。但是,黑龙江农垦总局的模式却独立的多,特别是过渡到相互
17、保险公司这一更高层次后,完全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公司法人和经营者,还有一些业界专家、学者组成,打破了传统的政府官员兼任董事,监事由上级任命的传统做法。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河南省农业保险互助会虽然是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成立并发展的,但这种支持更多的是舆论上的,真正给予互助会本身的资金支持等却很少,而且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相互保险合作性质大打折扣,这些都是制约河南省农业互助保险发展的外部因素,并最终加速了其走向灭亡。以下从两地互助保险的内部环境入手,继续探讨使得两地互助会走向不同结局的内部原因。近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状况有了重大改变,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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