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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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管案例:物业费纠纷案例案例1:不满物业服务拒不缴费成被告一直以来,阿泰对侨建花园的物业管理很不满意。阿泰认为自家所在小区的华菲物业公司的管理很不到位,“侨建花园”的消防通道被改为其他小区居民车辆的出入通道,绿化带增设围墙铁栅栏、大小铁门等,造成绿化带严重破坏。因此他一直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2008年4月,华菲物业以阿泰从2004年1月开始就未交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为由将他告上法庭时,阿泰却没有为他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的说法提供有力证据。 法院认为,根据侨建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阿泰签订的侨建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阿泰接受华菲物业提供的服务,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已构成违约,需支付欠缴
2、的物业管理费用、公共维修金,且阿泰未及时缴费,必须支付滞纳金。法官说法 业主维权不能空口无凭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因此,个体业主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能推翻合同的约定,不能否认整体物业合同的效力。个体业主不能以自己反对或未签字同意物业公司管理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也不能随意地以笼统的物业服务质量差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当然,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也应当按照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减免业主的缴费义务。此外,还必须结合
3、双方争议的事项,来具体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了相应义务,以及违反的程度与应负的责任。另外,业主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程序与手段要合法,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还有提供相应证据,不能空口无凭。专家支招 细化量化合同,改进监管方式课题组认为,物业公司仅仅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是小区聘请的帮助管理小区事务的企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实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完全受双方签订的合同约束。同时,考虑到物业服务活动关系民生,物业纠纷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也要改进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方式:一是加强物业管理立法,特别是加强小区自治立法,完善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制度
4、,增强小区自治能力;二是加强行政引导,特别是加强物业合同规范化示范工作,制定示范物业服务合同,指导推行示范合同,详细细化物业服务项目及具体项目收费标准,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做好物业纠纷的防范工作,也为物业纠纷的化解制定依据;三是加强执法监管,监督物业公司与物业小区签订规范的合同,并做好合同公示,监督物业公司规范服务活动,做好物业公司的资质管理;四是构建物业纠纷前期化解机制,在基层政府机关构筑统一的物业纠纷化解平台,及时调解、化解基层矛盾冲突,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五是加强物业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物业公司与小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将物业纠纷纳入法制化解决渠道,
5、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案例2:7年不缴费物业讨滞纳金家住瑞景新村的陈先生入住7年多一直拒付物业费,共欠下物业费、房屋公共维修金、滞纳金等共计2.9万元,物业公司因此将陈先生起诉至法院。 陈先生介绍说,由于自家房屋出现卫生间管道漏水、房屋出现贯通性裂缝等情况,他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物业公司均未予理睬。同时,由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不到位,一直存在车位乱收费等现象,因此自己才不愿交纳物业管理费。陈先生还向法官提供相关照片及保修单予以证明。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物业公司依据合同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陈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即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人,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房屋公共维修金。但鉴于物业公司履行该小
6、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时存在一定瑕疵,因此对物业公司要求陈先生支付滞纳金的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处陈先生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房屋公共维修金4944元,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支付2万余元巨额滞纳金的诉求。法官说法 按合同约定处理滞纳金课题组赖法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滞纳金诉求,一般亦遵循合同约定的原则。即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合同未约定的,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标准。当然,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的,一般可以免除业主支付滞纳金的义务。但是,业主应当承担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管理存在瑕疵。专家支招 通过合同限制违约金过高课题组认为,滞纳金的表述不准确,法律性质
7、上是一种“民事合同违约金”,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原则来处理。当然,也有必要通过规范格式合同限制违约金过高的现象安保案例案例1:家中财物被盗保安失职担责2006年9月30日,张先生所在的洪山某小区业委会与被告文之景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维持公共秩序,做好小区治安、消防工作,建平安小区等,其中包括应在大门建值班岗,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约定。2008年4月11日,张先生报警称家中被盗。同年4月12日,业委会发给被告文之景物业公司协调函。业委会证明证实,发现物业保安室当天确实未做外来车辆与人员进出的记录。据此,张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对其家中被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发生损失的
8、直接原因虽然是因为犯罪分子入室盗窃,但是由于被告文之景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封闭式管理服务,对外来车辆或人员进行登记等安保义务,未能认真防范犯罪分子入室作案,导致张先生财产受到损害,故被告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官说法 “安保”是一种防范性责任办案法官认为,关于物业公司承担的安保职责,是一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防范性安全服务的工作。实践中,物业小区与物业公司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中均会约定物业公司的安保服务条款,除经双方特别约定,“安保”应理解为为物业使用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以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而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 物业管理企业未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
9、安全保障责任,比如对与地面齐平的景观池,未采取警示标志或安全隔离装置,导致业主不慎摔入池中受伤;电梯出现故障未及时维修,造成业主使用时发生危险,造成业主财产或人身安全损害;或者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二十四小时监控、安全护卫的服务,而物业管理企业疏于完成约定的安保义务,对业主利益的损害的,就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专家支招 物业或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课题组认为,对于第三人侵害物业业主的责任,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认为物业管理企业负有防范、制止业主免受第三人侵犯的责任,若违反了应当积极作为的安保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直接侵
10、权人又没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当然,物业公司承担的这种补充赔偿责任,以收取小区物业费中安保费用年度总额的一定限额作为上限。案例2:车辆小区失窃“声讨”物业公司赵小姐将一辆价值18.7万元的小车停放在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并交付了5元停车费。当司机办完事后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小车被偷了。赵小姐提起诉讼,要求该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 赵小姐认为,车子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并缴纳了停车费,就与物业公司之间订立了车辆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未履行保管职责,导致车辆被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它与车主之间仅仅达成车辆停放协议,停车费仅仅是车主缴纳
11、的车位使用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双方之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存在保管车辆的义务,不应当对赵小姐的车子被盗损失承担责任。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与车主之间仅构成车位租用关系,驳回了车主赵小姐诉求。 法官说法 车位租用合同 不同于车辆保管合同办案法官认为,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是寄托人必须将寄托的财物的排他占有和实际控制权交付与受寄托人即保管人。如果业主将车停泊在停车场,自己拿着钥匙并可以随时将车开走,那么在停车场停放汽车的实际控制权就并没有转移,交付没有完成,自然该车的保管合同关系就不成立,双方之间存在的就应当是一个停车位的场地租赁合同。如果业主将车开到停车场存放,由停车场管理
12、人员或自动监控设施给付凭证或者检验出入。这就表明所停放的汽车已在停车场的实际控制之下,随着实际控制权的转移,保管物交付完成,保管合同关系方能成立。 因此,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停车场管理仅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纯的财产保管合同关系。专家支招 如证明无过错,物业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思明区法院课题组赖法官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公司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性质规定不明确,导致人们对物业公司所承担的人身与财产安保责任产生了误解。物业公司的安保责任首先是一种较为宽泛的防范责任,不同于对人身与财产的直接的看管责任;其次,还取决于物业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只是在物业合同约定范围之内承担相应
13、的安全防范义务;第三,这是一种过错责任,还应当审查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是否存在过错,只要物业公司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行为,那么就可以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关于物业小区内停车问题,也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单独做出更明确的规定,进而有效地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纠纷的发生。案例3: 卢先生夜间回家,在高层电梯里被歹徒用砖头砸伤。卢先生认为,他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也按期交纳了物业保安费用,对自己所受的伤害,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状告物业公司违约,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判决难点 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到底有多大?物业公司在业主失窃或业主被侵害情形下应当承担一
14、种什么样的责任?目前争议仍比较大。大多数业主认为,他们和物业公司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每月都交给物业公司物业费,而安全保障就应是物业服务公司的一项基本职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安保是公共服务的内容,物业公司对业主住宅内的财物不负有看管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A.物业不应承担责任 市中院法官张林利:物业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即使双方合同暂无明确约定,但从物业服务合同性质本身来看,一些诸如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内容,也理应成为其义务的基本内容。且业主交纳了包括安全保障费用在内的物业费,这种服务是一种有偿行为。同时,他也认为,物业公司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
15、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防范服务,但通常不可能要求其保证服务区内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毕竟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它不能保证业主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损害,只能降低这种风险。 B.物业公司应先行赔偿 市中院石红振:业主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损害产生的根源,侵权人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和侵权人侵权赔偿之债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二者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但侵权人为终局债务,从公序良俗出发,应当由物业公司在对业主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后向作为终局债务人的侵权人追偿。案例4:“保管”还是“场地使用”要明确案例王女士的丰田轿车停放在其居住小区
16、内家门口,物业公司按每次每辆车5元的标准收取露天临时停车费。该车某日丢失。经小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天晚上有人将此车开走。为此,王女士状告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车辆被盗,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上海中院审理后认为:“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来看,公安部门对车辆被盗案一直未有结论。根据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王女士缴纳的露天停车泊位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行管理和定额收费,双方之间并不形成车辆保管合同,且王女士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王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万
17、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析以上案例法院判决赔与不赔基本是以认定存在保管关系还是车位使用关系来区别的。根据以往案例,认定存在保管关系的,基本都会赔,认定存在车位使用关系的,基本都不赔,除非物业公司存在严重过错。车位使用关系实际上是场地租赁关系,出租人按约定提供了车辆停放场地,场地符合停放车辆的用途,作为出租人就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对车辆丢失、毁损没有法定的赔偿责任。实际上,事前模糊操作对物业公司很不利。物业公司规避赔偿风险的第一件事,就是在纠纷发生前的各个环节确定双方形成的是车位使用关系,而不是保管关系,并形成相关证据保留下来,以备将来诉讼时可以呈现在法庭上。对策1.
18、在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内部文件上,避免使用带有结果意义的“看管”、“保管”等字样,应使用纯粹描述行为的“巡视”、“检查”等,虽然公司内部文件的措辞不能影响双方的实际法律关系,但事实是,法官在判决时经常运用表面证据进行片面的、简单的认定。2.在管理公约、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针对业主车辆双方形成车位/场地租赁使用关系,非保管关系。3.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车位使用关系和车辆保管关系区别收费,业主选择车辆保管的,要付较高的费用。4.停车卡或出入证上提醒的内容,大致要包括几方面:一是提醒对方有注意义务;二是车辆仍由对方控制和保管;三是卡片不是用来查验放行的,物业对车辆没有取得实际控制,如果管理上必须要查验
19、放行的,也可以口头告知;四是声明双方关系为车位提供使用关系。5.在小区门口、停车场醒目位置安置类似提醒告示牌,告知对方加强注意,停车场不负责保管,并进行拍照、保留发票等凭证。但要避免使用“一切后果自负”、“丢失概不负责”等确定法律后果的词句,一则法律后果由法律规定,由法官判断,越俎代庖有蔑视权威的嫌疑,其次这些字眼会刺激并促使法官适用“经营者利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认定无效”的规定。6.尽量避免在公司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或其它文件上使用带有“保存保管”含义的字眼。7.熟悉当地法规,有时候地方规定会帮上大忙。案例5:不要留下履行义务存在过错的把柄有一些案例中法院判决
20、物业公司赔偿的主要理由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过错,而没有深究是保管关系还是车位使用关系,请注意以下案例:案例大厦业主宋某,某日回小区时领取了出入证,将车子停在车位上。第二天发现车辆丢失。询问当班的停车场保安员,保安称前一天晚上,宋某的车被开出大厦,他向司机要出入证时,司机说出去接人,五分钟即回,保安便没有多问即将车放行。宋某遂提起诉讼。称按车辆出入证注明的注意事项:“汽车驶出大厦须交回此证方可放行”,但保安人员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违反车辆出入之规定,将车辆放行,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请求判令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按规定向被告申请在大厦小区内获得停车位一个,并按月向被告交纳车辆保管费100元,
21、几年来驾车出入小区均按规定领取和交回出入证,故原被告之间已形成车辆保管关系,被告对在小区内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原告的车辆被人驶出大厦时,被告的保安人员未按规定收回出入证便将车放行,造成该车被盗,被告对此应负车辆失窃的赔偿责任。”分析存在保管关系的同时又存在过错,物业公司被判赔偿自不待言,有合同法的规定,而在不存在保管关系但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赔偿的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规避赔偿风险要做的第二件事情是完善相关设备设施和操作步骤,避免落下履行义务存在过错的把柄。严格来讲,以上案例中物业公司败诉的原因是业务管理上的问题,并非法律操作上的问题。对策1.物业公司不能完全做到的服务,
22、最好不要迫于签约的压力写进合同里去,否则将留下长久的隐患。2.物业公司已经做到的服务,一定要留下记录。3.了解当地法规或规章对物业企业有无强制性的义务规定。4.注意保安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点检管理制度有无漏洞死角和法律上的隐患。案例6:注意片面判断的问题案例张某驾驶轿车到某大超市购物。当他到广场地下停车场的入口处取卡时,发现取卡机上贴了一张“请勿取卡”的告示,保安当时称取卡机坏了,并指引胡某把汽车停到了地下停车场。张某锁好车后,到超市买了商品,并用购物小票换取了一张免费停车卡。随后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已经不见。张某将超市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跟超市没任
23、何关系,停车场是免费对外开放的,所有车辆都可自由出入,保安只是指挥车辆出入,没有对车辆进行登记的义务。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对当时值班保安的询问笔录,该保安称必须要对来停放的车辆进行登记,而且要发一张卡,走的时候还要收回卡。但事发当日并没有对丢失车辆进行登记。广州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询问笔录足以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登记和凭证放行的义务,对原告车辆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即使是无偿保管,也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分析一个物业公司免费服务,却要赔偿,仅仅因为不收费的物业公司平时要登记发卡,而案发时卡机故障没有登记发卡,因而被认定存在过错,即使无偿也不能免责。类似现象被一位获得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深
24、刻论证过,他举了两个实验例子:1、人们更愿意花1美元买由90毫升纸杯里装的100毫升冰激凌,而不愿意花同样多的钱买120毫升纸杯里装的110毫升冰激凌,只要没有摆在一起卖;2、折扣店里卖一套茶具,一个茶壶加7个完好的茶杯和1个有点破损的茶杯,售价50美元,买者寥寥,然而将其中的1个破损茶杯加另外1个完好的茶杯撤掉,变成一个茶壶加6个完好的茶杯,同样的售价顾客却趋之若骛。由此他提出“有限理性”理论,就是人们的消费行为不是完全理性的,经常会做片面的、简单的不理性的判断。法院判决也存在同样现象,物业公司虽然免费提供了更多服务,比如指引停放车辆,却因卡机故障未打卡,成了表面上明显的失误。就像纸杯和冰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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