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离职拿到公司赔款-劳动法典型案例.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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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职了:如何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离职了:如何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理直气壮地打上辞职报告,再也不受部门经理的气,再也不过那种朝九晚五的日子,至于违约赔能少就少些,不赔最好。但是,笔者却提醒各位准备离职的朋友,即使是你提出辞职,离开的时候,也要注意自己能否享受到一些离职的待遇,说不定,还有些意外的惊喜呢。案例一 陈迪是今年2月从她所在的四星级宾馆离职出来的,她拍下了合同规定的2万元赔款雄赳赳气昂昂地走出了经理办公室。由于在任职期间得过肝炎,陈迪不得不从心爱的餐饮管理部门转到了客房部。尽管时候经过治疗,她已经完全恢复了正常,但是根据宾馆里不成文的规定,相她这样的情况,即使各项指标正常,也不能在餐饮部
2、门任职了。可是,陈迪当年学的就是这个专业,除了和厨房厨师打交道以外,她根本就不知道做什么好。在客房部工作的时候,她也曾经想过要努力工作,但是,由于不熟悉其中的运做过程。因此,她几次和领导交涉,都没有结果。离开自己熟悉的工作和专业,她觉得失去了自己的失业,就像失去了生活的很大一部分。几次交涉未果,陈迪起了离开宾馆之心。她找到了一家愿意接受她的企业,并开始准备办理离职手续。她的赔款成了问题的焦点,因为1995年她进入这家宾馆时,签定的一份合约还没有到期,按照合约,她必须陪2万元。经过反复的商量和讨价还价之后,陈迪烦了,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案例二 小亚曾经是一家报社的记者,那是家今年快被关停并转的行
3、业报纸,她也面临了下岗的危机。但是,她的合同还没有履行完,合同的赔款也是2万。小水还是动了离开报社之心,她的策略是到曾经实习过的一家报社再次当实习生。当然,她成功了,却也面临着原单位说她悔约要求赔款的局面。几经纠缠,她以3000元了事。案例三 工作了四年多,茵才知道自己工作的单位居然一直没有给自己加保险金。她告诉笔者,当她知道这个消息的时候,几乎惊呆了。当机立断地要离开这家没有信誉的公司。通过几场耗费精力的官司,她得到了她的保险费,但是,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但是这些朋友都犯了个错误,以为不用赔钱或者取得损失就可以了,其实,在这里,不仅可以不赔钱,还有可能得到赔偿。据笔者了解,有七类人员在解除劳
4、动合同时,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属单位经济性裁员范围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单位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中,如果是在年月日以前与单位签定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固定制职工和从社会上录
5、用的合同制职工,年月日以后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愿与其续订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那么,补偿金究竟可以拿多少呢?这要看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长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单位便应支付相当于本人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但一般不超过个月(特殊情况可例外);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劳动保障部门还对月工资收入作了具体解释:它是按该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个月的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计算出来的(实得工资性收入是指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及各类奖金)。如果算下来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是,也有些员工的月工资收入是难以准确计算出来
6、的,例如有些单位与职工采用承包经营方式,每月上缴一定费用后,其余全部归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经济补偿金。如果协商不成,则应按同期该单位职工的平均月工资收入计算。如果连这个单位的职工平均月工资收入也算不清,那就应该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月工资收入(年为元月)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来源:中国劳动人事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1999年7月,刘某从某矿冶学校毕业后,被某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录用,并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负责指导一线开采工作,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工资待
7、遇与企业管理人员相同。刘某工作后,企业为刘某提供了半年的培训,然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到一线工作,但一直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刘某找到企业负责人,答复说刘某是按管理人员对待的,不是真正的一线工人,不能象一线工人那样领取劳动保护设备,由于工作需要,也无法享受企业机关科室人员的工作环境。刘某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的约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则提出,如果刘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赔偿企业录用和培训费用。刘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定: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
8、中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刘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赔偿费用。【评析】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法第19条明确将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本案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条件,企业以刘某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为由,不予提供,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几项主要内容中,人们往往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硬件”要素比较注意,忽视劳动条件等“软件”要素。实际上,必要的劳动条件不但是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保障,
9、也是劳动者顺利履行义务的保障。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履行义务都失去了保障,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来源:中国劳动人事网)企业变更法人代表不能随意违背原劳动合同约定企业变更法人代表不能随意违背原劳动合同约定 【案例】赵某在成人教育学院学习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因赵某所学专业是人事管理,所以以方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在赵某学习毕业后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2000年赵某从成人教育学院毕业后回到公司,此时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赵某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企业当推销员。赵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赵某的要
10、求,双方发生争议,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受案后核对情况属实,经调解,该公司同意尽快对公司人员作出调整后安排赵某专业对口的工作,赵某表示接受。【评析】这是一起因企业更换法人代表后不履行原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企业法人代表改变后,原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仍有效,新的法人代表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能否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
11、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认为与赵某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签字的,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说,虽然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了,但企业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未发生变化。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劳动者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当然,企业法人代表发生改变后,新任法人代表
12、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者未发生变化,企业则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来源:中国劳动人事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1999年7月,刘某从某矿冶学校毕业后,被某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录用,并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
13、某负责指导一线开采工作,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工资待遇与企业管理人员相同。刘某工作后,企业为刘某提供了半年的培训,然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到一线工作,但一直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刘某找到企业负责人,答复说刘某是按管理人员对待的,不是真正的一线工人,不能象一线工人那样领取劳动保护设备,由于工作需要,也无法享受企业机关科室人员的工作环境。刘某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的约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则提出,如果刘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赔偿企业录用和培训费用。刘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
14、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定: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刘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赔偿费用。【评析】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法第19条明确将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本案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条件,企业以刘某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为由,不予提供,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几项主要内容中,人们往往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硬件”要素比较注意,忽视劳动条件等“软件
15、”要素。实际上,必要的劳动条件不但是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劳动者顺利履行义务的保障。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履行义务都失去了保障,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来源: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和技巧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和技巧 经常有劳动者咨询:如何能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但不需要赔偿单位费用,反而有机会要求单位支付劳动者费用。案例案例:深圳某公司员工李某与公同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每提前一年需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李某年工资收入的违约金,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李某是单位工程师,年工资收入有
16、六万多元,其仅工作了一年半,他想提前辞职,但有可能要支付单位近十万元的违约金。我问李某,公司对他本人是否存在如下情形之一:(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四)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李某说公司对其只存在上述第三、四种情形:无故拖欠工资(每月20号之后才支付上一个月工资)和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星期六加班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资)。我建议李某先书面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则向单位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和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后李某按我建议操作,此案经过仲
17、裁和诉讼,结果李某不但不需赔偿公司任何费用,相反公司还赔偿了李某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一万多元。在此,本人就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和技巧,提个建议供参考。一、寻找单位的违法行为,随时向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一、寻找单位的违法行为,随时向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
18、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如果单位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劳动者可随时向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但行使此项权利需要注意如下事项:1、通知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如果单位不签收,则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邮寄一份。2、通知书要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保留交接清单。4、这种权利如果行使得当,不但不需要支付单位违约金,反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二、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如下几点:1、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
19、单位可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要注意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数额限制;是否合理即是否过份偏高。不合法和过份偏高的违约金 ,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2、进行工作交接,并拿到交接清单。交接清单要一式两份,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3、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三、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管单位是否同意,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已解除。行使此解除权需要注意:1、通知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如果单位不签收,则通过特快专递的
20、方式再向单位邮寄一份。2、通知期内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3、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保留交接清单。4、这种方式离职仍然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最终仍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来源:中国劳动人事网)他应该与谁存在劳动关系他应该与谁存在劳动关系 一、案情简介一、案情简介申诉人:杜某,男,40岁,本地农民工。被诉人:河北省隆化县某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韩某。第三人:浙江省苍南县某矿山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第四人:吴某。申诉人杜某于2004年4月份到被诉人的矿区(此矿区开采任务已通过吴某发包给第三人)吴某探采矿施工队干活,月工资1000元。2004年12月8日下午7点在上班干
21、活时,被矿石砸伤左腿。由于承包方和发包方都不承担工伤费用,不为伤者落实工伤待遇,从而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引发劳动关系争议,杜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请求依法裁决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经两次开庭,被诉人提供了三份证据:1、第三人授权吴某与被诉人签订工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书;2、被诉人为降低开采成本将开采任务转包给第三人,与第三人委派的负责人吴某签订的矿建工程承包合同;3、吴某与杜某签订并由某村委会进行鉴证的劳动合同书;以此证明杜某与本案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二、仲裁庭审理和仲裁结果二、仲裁庭审理和仲裁结果仲裁庭通过二次开庭审理发现:授权委托书中第三人仅授权吴某与被诉人签订工程
22、经济合同,授权期限为2004年3月24日至2004年12月31日;矿建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2004年3月17日;从时间上看,签订矿建工程承包合同的时间不在吴某被授权的期限内,或者说吴某是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与被诉人签订了承包合同,属个人行为,与本案第三人无关;从内容上看,矿建工程承包合同 中某条款规定“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不盖章无效”,但此承包合同乙方签字盖章栏中,只有吴某签字,并没有加盖第三人公章,合同本身就证明了该合同的无效性;吴某与杜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第三人公章,只有吴某本人的签字,劳动合同主体不合法,劳动合同无效。所以,仲裁庭认为三份证据均不能证明杜某与第三人
23、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仲裁委查明吴某与杜某均受被诉人的管理,被诉人有权对吴某和杜某下达生产施工任务,被诉人有权对杜某进行奖惩和辞退。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隆化县仲裁委裁决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案件评析三、案件评析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申诉人杜某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吴某和杜某服从被诉人的管理,被诉人有权对吴某和杜某下达生产施工任务,说明吴某的生产没有完全脱离被诉人而自主生产经营,同时未生效的矿建工程承包合同不能确定本案第三人为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中
24、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的规定,本案的事故单位应为被诉人。被诉人与吴某签订承包合同的时间不在吴某被授权的时间期限内,不能认定被诉人将经营权发包给本案第三人,只能认定被诉人将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吴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
25、部发200512号)第四款“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被诉人应该是本案的用工主体,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杜某的劳动合同是由吴某与其签订的,但吴某不是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被第三人授权。根据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第六条中“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的规定。杜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错误,而应视为无效。所以,不能认定杜某与本案第三人存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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