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建设合同经典案例分析——龙脉项目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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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某开发公司工程欠款纠纷案【要点】 法务系统提前介入工程结算过程,在结算协议中设置有利条款,防范法律风险;提前收集证据,做好案前法律论证,采取财产保全;抓住有利局势,一揽子解决工程全部问题;采取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全部回收工程欠款本金及违约金。【基本案情】某开发公司于1998年开始开发建设某住宅小区工程,该工程分为南区和北区两部分,南区工程由某建筑工程公司自1998年开始承建,期间共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份,即某住宅小区7#楼、1#楼、E2楼、竹苑地下车库、C4-C6#住宅、菊苑E3、F4号楼、菊苑E1住宅楼、菊苑地下车库工程、公寓楼工程等;由于公司改制取消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法人资格,承揽北区工
2、程时即某住宅小区D座、C座,均以某建筑工程公司上级集团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工程中最晚的一个工程于2006年8月15日竣工验收。集团公司下属工程总承包部成立后,继承了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某住宅小区工程全部债权债务。在最后一个工程C座提前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6年11月30日)的前提下,工程总承包部积极同建设单位就全部工程进行结算,但由于工程建设时间过长,遗留问题多,几乎每个施工合同项下都留有争议问题尚未解决,因此未能与建设单位达成一致。此外,施工期间由于建设单位始终以后续工程由某建筑工程公司继续承接等理由为借口,拖欠大量工程欠款。 【过程法律跟踪服务及重大问题法律论证】
3、某住宅小区工程C座工程提前三个月竣工,专业系统、项目部积极同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工作,但建设单位处处设置障碍,结算工作推进缓慢。针对该工程情况,党政联席会议责成法务系统要将其作为重大风险项目进行过程法律跟踪服务,积极协助项目部参与工程结算及相关协议的拟定工作。一、召开专题论证会。由于该住宅小区工程结算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如人工费调增、优质工程奖励、赶工费用、质量问题扣款、保修责任界定等问题与建设单位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并且一直干扰工程整体结算,因此就上述工程欠款是否采取法律途径解决进行论证。经过法务系统查阅相关资料,认为如果当期启动法律程序存在以下问题:1、主体问题:由于公司改制,原来多份建设工程施工
4、合同是以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签订的,后来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期间存在多个主体,包括过程文件和付款。并且公司改制后,该工程债权均由集团公司下属的工程总承包部继承,当启动法律程序时合同主体不同,必然增加案件处理难度。2、诉讼时效问题:由于工程建设时间长,最先竣工的几个工程的保修期已过,保修金及工程尾款一直未支付,并且在工程款支付方面存在混同情况,根据分析,上述款项一旦发生纠纷将会涉及诉讼时效问题。3、证据资料不完善,尤其是争议问题资料。法务系统对某住宅小区工程涉及的全部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验收记录、结算单、工程交接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进行整理,发现就争议问题的证
5、据资料并不完整,如个别资料原件不齐等,因此针对争议问题逐一解决,支持可能性不大。此外,由于工程建设均是一个开发公司,因此在工程款支付时,并未明确标明具体栋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付款存在混同。4、一旦发生纠纷,案件处理难度很大。由于该工程涉及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部分工程保修期已过,一部分工程保修期尚未到期,如果发生纠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合同纠纷就要立一个案件,那么11个施工合同就要立11个案件,并且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仲裁、有诉讼,处理难度会很大。此外,多数工程均有遗留问题未解决,D座、C座两个单位工程尚未结算,争议处理必然经历工程造价鉴定程序;个别部位因存在质量争议,彻底解决还会进
6、行质量鉴定,这将大大延长案件审理时间,工程款回收更是遥遥无期。结合当前法律纠纷处理难度,经各业务系统共同论证,认为应当抓住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的有利时机,尽快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谈判,力争签订一揽子协议,解决目前困境,同时,也为下一步案件处理奠定基础。二、协助起草某住宅小区工程支付协议等相关协议书:1、一揽子支付协议的签订。借助建设单位急于竣工备案的急切心理,通过艰苦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了搁置争议、确定争议问题解决时间和当前欠款如何支付的一揽子支付协议。通过签订该协议,工程总承包部将合同主体项下的债权债务均统一为由工程总承包部承接和履行,争议解决方式均统一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为促进协议履行,维护
7、工程总承包部合法权利,法务系统从条款设置方面,约定了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计算原则是:每拖延一个月,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75万元,且按月累加;如甲方在2007年6月30日前仍不能还清欠款,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计算原则:每拖延一个月,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150万元,且按月累加。”,高额违约金的设置将保证合同履行。此外,为增加协议的履行能力,工程总承包部还在协议中约定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争议问题的解决。支付协议签订后,工程总承包部按协议约定积极推进争议问题的解决,但建设单位由于资金问题仍不配合,在工程总承包部的督促下仅就D座、C座两个单位工程结算进行了确认。
8、由于工程总承包部临设在某住宅小区工程E4楼红线范围内,建设单位多次要求拆除,甚至请当地建设、城管等部门干预、协调。但项目部仍坚持争议问题不能有效解决,临时设施不能拆除。在此僵持下,建设单位为推进后续工程进度,进行了退让,要求签订支付协议的补充协议确认遗留问题,但拒绝承认工程款支付和延迟付款等问题,也拒绝对上述问题在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法务系统经过论证,认为该补充协议的签订会影响建设单位已经违约部分的责任承担,因此建议如不能落实工程款迟延支付的责任等问题,就不能签订补充协议。针对上述情况,工程总承包部抓住建设单位拆迁的急切心理,又多方说服,坚持必须对争议问题进行单独确认方能拆除的思路,最终达成了
9、遗留问题的处理协议,将以前的遗留造价问题全部解决,并确定了还款期限。三、督促建设单位还款支付协议签订后,建设单位始终不能按期支付欠款,并且百般推脱,工程总承包部积极协调,争取时间,在建设单位迫于临设拆除问题无法解决情况下,对结算遗留的争议项目于2007年11月进行了确认。而针对建设单位的欠款行为,法务系统不间断地向建设单位、担保单位发出催款函、律师函催要欠款,并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诉前准备及诉前论证】一、诉前证据准备按照专题会议要求,法务系统自2006年开始介入工程结算,就已经开始着手进行证据资料的收集,为纠纷处理打好基础。在诉前证据准备阶段,首先收集合同文件、结算文件、涉及争议问题
10、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的原件;协助资产财务部门测算迟延付款利息,一方面为支付协议签订做准备,另一方面为采取法律程序做准备;针对工程款混同支付情况,积极协助项目部、财务部门与建设单位核对付款情况,并且以公司改制、核对账目等为由分阶段签订工程款支付确认书,最终与建设单位对每个单位工程欠款进行了确认,为案件采取法律程序做好准备。 二、诉前公司、资产调查情况1、公司情况调查:通过工商部门对某开发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等所属的母子公司进行注册资本、股东、债权债务等情况调查,法务部门从涉及公司的股东情况、资产负债表中对内、对外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分析,获取了部分有利的资产、债权信息。通过上述公司调查获取的信息,进
11、一步确定某控股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某开发公司)的主要投资人,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因此,在签订支付协议时,才最终确定由某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此外,对某开发公司及上级单位某控股公司进行的尽职调查,也为采取法律程序以及后续裁决的履行做好了准备。2、资产情况调查:在与该公司领导谈判过程中,得知该公司在京已无其他开发项目,投资方向已指向外地,在施的某住宅小区工程E4楼销售也接近尾声;且根据项目部了解该公司对外拖欠其他单位的工程款额度也很大,预计E4楼竣工后将有可能会出现集中讨要工程款的情况。为此,在相关协议谈判中,法务系统与项目部、专业部门密切配合,从2006年就不断关注该公司在售楼盘、相关资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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