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号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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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案例】第 8 号 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 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 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洪成:男,44 岁,原系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 1996 年 4 月12 日被逮捕。1996 年 11 月 8 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2 年末,被告人王洪成组建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 25 号、通达街 120 号等地组织生产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由于王洪成
2、将其开发的所谓“技术成果”“水变油”技术不断推出演示,加之当时的部分新闻媒介的宣传、报道,使“水变油”技术当时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1993 年 2 月,沈阳冶炼厂曾某到哈尔滨找王洪成,要求购买“水变油”技术。王称加密问题没有解决,可以卖膨化剂,并许诺可 2以节油 30。曾某信以为真,于同月 23 日,用 40 万元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 15 吨。后该厂按王提供的工艺流程兑制使用,发现热值不够,发热量随掺水量增加而成比例下降,满足不了基本使用要求,遂要求退货,王称待新的膨化剂出来后给兑换,不同意退货。1993 年 2 月,沈阳市国社实业发展公司经理佟某通过新闻媒介得知王洪成的“水变油”技
3、术,便到哈尔滨与王洽谈,王向其许诺使用膨化剂可节油 50,佟便花 50 万元购得重油膨化剂 20 吨。后因不能使用,找王退货,王洪成拒绝。1993 年 2 月,江苏省淮阴市科技经济信息中心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 5 吨,付款 20 万元。之后,王派其公司职员去淮阴指导试验并更换了燃烧设备,但经多次试烧,均发生熄火现象,无法正常运行。1993 年 2 月,海口洪成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柴油膨化剂 15 吨,付款 20 万元。经海口电厂多次试烧,均未达到正常效果,无法正常燃烧。该公司多次找王要求退货,被王拒绝。1993 年 12 月至 1994 年 7 月间,浙江省杭州市桐庐洪风新燃
4、料开发公司共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 6 吨,付款 90 万元。经多次试烧,均出现油水分层、热值低的现象,不能使用。1994 年 1 月,广东省新以太科技发展公司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柴油膨化剂 5 吨,付款 100 万元。该公司按王提供的方法混兑试烧,出现油水分层、炉温降低并经常熄火现象。多次找王退货,王以无钱为由拒绝。1994 年 11 月,上海赢得实业总公司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 7 吨,付款 73 万元。因试烧过程中出现油水分层、燃烧不稳的现象,不能使用,找王退货,被王拒绝。3 被告人王洪成及其辩护人均以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不是伪劣产品为由
5、,作无罪辩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992 年末,被告人王洪成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等地组织生产了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的劣质产品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为获取非法利润,被告人王洪成以其生产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在使用时可节油 20一 30为名,骗取购货方的信任,销售其伪劣产品。自 1993 年 2月至 1994 年 11 月间,先后向沈阳冶炼厂等七家单位,销售伪劣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 60 余吨,违法所得人民币 393 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6、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于 1997 年 10 月 23 日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没收被告人王洪成私产住宅房七处、轿车二辆,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洪成不服,以生产、销售的膨化剂不是伪劣商品为由,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洪成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不具有节油的性能,属不合格产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洪成在生产、销售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数额在数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某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 1997 年 11 月 14 日裁定如下: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主要问题 1被告人王洪成生产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是否属于伪劣产品?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适用法律?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王洪成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是不具有基本使用性能的劣质产品 被告人王洪成生产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是否属于伪劣产品,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认定本案的关键。所谓伪劣产品,是指产品质量没有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标
8、准的产品。1989 年 6 月 27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下列产品为伪劣产品:失效、变质的;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的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属处
9、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者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剧毒、易然、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志和使用说明的。凡属上述情形之一的产品,都是伪劣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了产品质量标准。该法将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 5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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