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内部行政行为不受行政法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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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行政行为受不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案情经过:2000年,江苏省教育厅(原江苏省教育委员会)为稳定本省苏北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决定以中小学民办教师为招生对象招收中等师范学生(以下简称“中师民”)。为此,江苏省教育厅下发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招生对象为1984年底以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任用证书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和1986年底以前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合同代课教师;中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
2、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师或其他中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以省辖市为单位,在师范院校单独办班,学制二年;平时以自学为主,每年利用假期办班,教学计划应体现在职、成人特点;学员成绩合格,颁发中师毕业证书,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回原单位工作;对其审核录取权归属江苏省教育厅。此外,具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不得录取。 (此图片来源于2000年8月,孙庆龙以小学民办教师身份参加江苏省”中师民”考试,其文化成绩超过录取最低控制线。在成绩公布和公示期间,有来电、来信举报孙庆龙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后经兴化市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孙庆龙无计划外生育行为的证明,兴化市教育局将孙庆龙列入录取上报名单,2
3、001年11月,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原告为录取对象;录取学校为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2001年12月,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又有来人、来电举报孙庆龙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兴化市教育局遂将举报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泰州市教育局报告,致使孙庆龙被推缓入学。2003年5月19日,孙庆龙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孙庆龙被告:兴化市教育局、泰州市教育局处理结果: 原告孙庆龙诉称,原告是合同制民办教师,于2000年8月参加全省“中师民”考试,并被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录取,同时经被告上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为录取对象。录取后,即取得合同制民办教师进入公办教师的编制资格。后由于被告兴化市教育局接到举报称原
4、告有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即向被告泰州市教育局反映,两被告因此将原告推缓入学。事实上根据兴化市竹泓镇竹二村村民委员会及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与兴化市计划生育局核查,均证明原告仅生育一胎女孩,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两被告在无证据证实原告具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情况下,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使原告不能于2001年12月及时收到入学通知书,被推缓入学至今,实属违法行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同意原告就读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为原告办理教师进编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兴化市教育局辩称,原告起诉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及教师进编,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兴化市教育局不存在履行法定职责一说。
5、因有人举报原告违反计划生育问题,为慎重起见暂缓原告入学,待进一步核查后再办理,符合”中师民”录取工作原则和政策,不属违法行政。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原告(之妻)二胎引产后即没有生命迹象的证明或计生主管部门明确结论的情况下,难以让原告按时入学。 被告泰州市教育局辩称,泰州市教育局与兴化市教育局同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别在于是两级行政机关,各自行使的职权(职责)不尽相同。相关文件(证据1)并未赋予两被告共同行政的职权,依照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师(2000)21号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招生录取的审核权是江苏省教育厅,并非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提供申
6、请事实的相关证据。第二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的“申请”,也未收到第一被告转来的原告申请事实。原告所诉涉及学校任用(聘用)、省辖市招生部门及省教育厅审核,而任用和任用审核不能成为法院审查的对象,民办教师转为计划内公职教师,也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且被告泰州市教育局完成材料上报的最后期限为2000年8月30日,至原告起诉已过2年诉讼时效。综上,被告泰州市教育局认为,原告所诉第二被告主体不适格,且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图片和本案无关,来源被告兴化市教育局提供的证据有:1、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苏计生委(2001)1号文件“关于中师中招生计划生育问题请示的答复”。2、江苏省教育委员
7、会苏教师(1999)21号文件“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3、证人良志信于2002年1月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 被告泰州市教育局提供的证据有: 1、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师(2000)21号文件“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告孙庆龙提供的证据有:1、2000年”中师民”录取名单(二)。2、兴化市教育局人事科顾晓斌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3、2003年1月25日竹泓镇竹二村村委会证明。4、证人良志信于2003年1月25日出具的证明。5、兴化市人民法院(2003)兴法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6、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于2002年10月11日出具的证明,兴化市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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