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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论1.如何正确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它与国际贸易条约有何异同点?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是指国际贸易业务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过国际组织加以解释和编撰的一些行为规范和习惯做法。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贸易条约是两个不同的概论,其不同点主要的有以下几条:一、前者属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取的做法,且这种做法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次数上的反复性,已被各国接受和承认。后者则是两个或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以条约的形式达成某种贸易协议,其效力只在缔约国之间有效;二、前者不是书面的规则,后者则属书面的规则;三、在国际法上,条约的效力高于惯例的效力;四、对于前者,各个国家都有遵守的义务,对于条约,非缔约国没有遵守的义务;五、
2、一般是惯例产生的时间要早于条约的时间,条约往往是对惯例的重要肯定。相同点有以下几条:一、都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可以作为国际法院判决的根据;二、惯例如果被条约采用,则转化为条约的内容;三、都属于国际贸易方面的规则。2. 国际贸易有哪些特点?如何针对这些特点开展国际商务活动?答:(1)国际贸易是国内贸易的延伸,却具有许多不同于国内贸易的特点,其交易环境、交易程序、成交条件与贸易习惯做法及其所涉及的问题,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国际贸易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贸易是一项具有涉外性质的商业活动;国际贸易情况错综复杂;国际贸易变化多端;国际贸易风险远比国内贸易风险大;国际贸易线长、面广
3、且中间环节多;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异常激烈。(2)针对这些特点开展国际商务活动时需要注意的地方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要求高、难度大,加之国际市场广阔,从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故易产生争议和欺诈活动,频繁发生纠纷案件,稍有不慎,即可能受骗上当,甚至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这就要求国际贸易从业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而且还应具备开拓创新的能力、洞察市场、驾驭市场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善于应战和随机应变的决策能力。案例分析答:个人认为,本案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适用中国国内的有关法律。理由如下:(1)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
4、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若买卖双方没有在进出口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则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合同项下的争议。考虑到本案合同的签约地、标的物和仲裁地都在中国,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可以裁定本案应按中国国内有关法律来判决。(2)。第二章案例分析2001年1月15日,国际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操纵国际班轮公司在中国大陆强行加收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rdling Charges,THC),中国广大货主企业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并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后
5、经政府调查机关查明事实后。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其中,明确表示,码头作业费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班轮公司不能在运费之外,再加收码头作业费。从此,班轮公司才在中国相继停止这项不合理的重复收费。本案事实说明什么问题?你对此有何体会?答:(1)本案事实说明了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现行的各种贸易术语及其有关的国际惯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本案中,如果不懂得相关的贸易术语及其有关的国际惯例,就不会知道“码头作业费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班轮公司不能在运费之外再加收码头作业费”,中国广大货主就会在此事件上处于
6、劣势。第三章试比较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1、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定装运港)。指卖方应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航运。2、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中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3、CIF (Cost Insurance and F
7、reight) 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货港至目的港的运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OB、CFR、CIF的异同比较:(1)相同点:运输方式相同:都只适用于水上运输 交货地点:装运港口 风险转移的界限:都是以装运港越的船舷为界限(2)不同点:卖方义务不同费用承担不同价格构成不同案例分析第四章1订立进出口合同时,为什么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及其主体资格问题?答:为了使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能得到顺利履行,
8、在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时,需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各国对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都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自然人必须是具有缔约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禁治产人订立合同必须受到限制。关于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越权的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9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见,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案例分析有一年,中国某外贸公司为国内用户引进一套涤纶拉链厂设备,在合同条款中,对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
9、、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对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也没有规定。该设备进口后,经多次安装、调试,始终无法正常投产,给国内用户直接造成近百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外商见势不妙,就单方面中止合同,不辞而别,给中方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试分析发生本案的原因和我们应从中吸取的教训。答:(1)本案发生的原因买方没有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对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不够完善。为了使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能得到顺利履行,在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时,需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第五章7. 在选择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时,应考虑哪些因素?运输
10、方式的选择应满足运输的基本要求,即经济性、迅速性、安全性和便利性。由于运输对象、运输距离和货主对运输时限要求不一样,对经济性、迅速性、安全性和便利性的要求程度也不同,因此可采取综合评价的方法来进行运输方式的确定。11.12.13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何谓清洁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这些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情况如何?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货物接收或装船的收据(3)物权凭证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承运人如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明所接受的货物表面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其运
11、送责任。在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如交货时货物受损,就说明货物是在承运人接管后受损的,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记名提单指规定将货物运给记名人而不载明待指定或待分配的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在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出一份提单正本时则取得交付的货物。尽管记名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但它是不可流通的。不记名提单即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指示提单即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某人指示”(to Order)或“凭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案例分析第六章2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和费用有哪些?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1)全部损失与部分损
12、失(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1)施救费用(2)救助费用3. 何谓实际全损、何谓推定全损?二者有什么区别?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或实际海损“也是“推定全损”的对称,即保险财产在物质形式或经济价值上已完全灭失的损失。实际全损主要有下列四种情形:(1)保险标的已遭毁灭;(2)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3)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4)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则可视作全损。被保险人如果遭遇实际全损,即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 推定全损: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
13、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5.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是什么?(1)在造成的损失原因上,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或减轻承保风险人为造成的一种损失;而单独海损是由承保风险所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失。(2)在损失的承担上,共同海损行为所做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都是为使船主、货主和承运方不受损失而支出的,因此不管其大小如何,都应由船主、货主和承运方各方所获救的价值,以按一定的比例分担。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6. 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是如何规定的?“仓对仓”条款是如何定义的?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1)平安险: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海啸等
14、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2)水渍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大,水渍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是三种基本险中责任范围最大的险种,它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部分或全部损失。“仓对仓”条款是关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的条款。是指保险公司的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 (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 (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案例分析第七章1. 我国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什么?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在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地区)
15、政策,并按照购销意图确定适当的价格。影响商品成交价格的因素有哪些?(1)国际市场商品供求变化和价格走势(2)商品的质量和档次(3)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4)运输距离(5)成交数量(6)季节性需求的变化(7)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2. 采用固定价格的优缺点是什么?在实际业务中,使用固定价格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在合同中规定固定价格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但是,商品市场价格涨落不定,因此固定价格意味着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以致转售时价格变动的风险。因此在采用固定价格时,首先必须对影响商品供需的各种因素进行详细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价格的前景做出判断,以此作为决定合同价格的依据;其
16、次,要对客户的信贷进行了解和研究,慎重选择订约的对象。采用非固定价格有哪些利弊?作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利弊:(1)有助于暂时解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分歧,先就其他条款达成协议,早日签约。(2)解除客户对价格风险的顾虑,使之敢于签订交货期长的合同。数量、交货日期的早日确定,不但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出口市场,也有利于生产、收购和出口计划的安排。(3)对进出口双方,虽不能完全排除价格风险,但对出口方来说,可以不失时机地做生意;对进口方来说,可以保证一定的转售利润。但应看到,先订约后作价不可避免地给合同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双方在作价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合同无法执行的可能;或由于合同作价条款规定不当,
17、而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危险。采用非固定价格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明确作价标准和依据(2)明确作价时间5. 如何在合同中规定佣金和折扣?佣金的规定:在商品价格中包含佣金时,通常以文字进行说明,也可在贸易术语上加注佣金的缩写英文字母“C”和佣金的百分比来表示。佣金的规定应合理,其比率一般掌握在1%5%之间,不宜过高。折扣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折扣通常在合同价格条款中用文字明确表示出来。折扣也可以用绝对数来表示。在实际业务中,“D”或“R”含义不清,可能引起误解,故最好不使用此缩写语。案例分析本案事实表明,该公司经办人员复合人员工作粗枝大叶,责任心差,特别是该公司财会人员和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提
18、出质疑后,复合人员还一再坚持并无差错,这件事,幸亏中间商非常诚实,尚未酿成太大经济损失,但对外却造成不良影响。错付佣金此类事件时有发生,值得我们今后注意。第八章案例分析1. 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请分析原因。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
19、此,法院判决正确。2. 不能。这是因为,与UCP500不同,ISP98明确规定了每次交单均具有独立性,即受益人未能按期交单,并不影响下次交单。国际商会511号文件特地提请备用信用证各当事人注意UCP500第四十一条“分期支款/分期装运”的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有些限定分期支款的备用信用证是保证申请人直接向受益人分期付款的,当申请人未能向受益人按期付款时,受益人才能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向开证行索取该期款项。在这种备用信用证下,有时因申请人业已在备用信用证外向受益人支付了某一期款项,受益人便不能再向开证行索取
20、该期款项。根据本条,这时信用证就失效了。如申请人事后违约,未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以后各期款项,受益人也不能向开证行索取以后各期款项。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UCP500工作小组向各国委员会建议,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限定分期支款时,应注意本条,或在信用证内规定不适用本条,或在信用证内另作规定。在某些案例中,银行时常争论到UCP500第41条适用于需要分期支款的备用信用证。因此,如果开立需要分期支款的备用信用证时,谨慎的做法是在备用信用证中明确排除UCP500第41条的适用,或直接注明该备用信用证受ISP98约束。(2)开证人或其指定人对某一不符点交单的付款,无论是否已通知不符点的存在,都不构成其放弃该备
21、用信用证下其它次不符点交单的拒付权力。第九章案例分析见书上答:(1)损失由出口公司承担,因为尽管是“仓至仓”条款,但实际上, 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保单是攥在买方手里的,货物利益在越过船舷后才转移给买方的,剩下的自己去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也只能是持有保单的进口方,由于货物在越过船舷前损失,所以实际上是可看作卖方没有交货(如果货物全损)。(2)德国客户索赔无理,因为早就超过了索赔期限,合同规定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而在这里德客户提出的索赔已过期。我方公司可以拒绝,超过了索赔期限。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尽管这是一
22、个买方复验的期限,但实质上是索赔的期限。而德国客户却在半年后方向我公司提出索赔,显然其索赔是超过索赔的期限的,因此,按照有关法律,德国客户也就丧失了向我方公司索赔权利。德国客户索赔理由不尽合理。尽管索赔文件中声称有对见的货物已锈损,但他无法证明这些锈损是装船前已经存在的,还是装船后才发生的。按照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是装运港船舷为界。因此,卖方只承担货物装船前锈损的风险,而装上船后发生的锈扬风险只能由买方自己承担。在本案例中,买方已按期凭单付了货款,这说明卖方提交的交货单据是齐全合格的。间接地也说明了卖方装上船的货物是符合合同要求的。故此,货物发生的70的绣损可能是装上船后的风险
23、所至。在这种情况下,买方除非能证明这种锈损是由货物本身固有的暇疵所至,否则卖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德国客户提供的索赔依据不符合要求。一般情况下,双方规定在货到目的港后xx天内检验时,买方提供的检验证书应由目的港的检验机构出具。而就本案例而言,买方提供的检验证书却是由德国内地的检验机构出具,显然是不合格的。这也容易使人产生联想认为这批货物的绣损,可能是买方自己在接收货物后和上市销售前因保管不善所至。因此,这份索赔依据是不充分的,卖方是有理由拒赔的。第十章2.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有何意义?该条款包括哪些基本内容?规定该条款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违约金又称罚则,是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如在未
24、来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在交易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对合同的旅行起着辅助和保证作用。违约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和延期接运货物情况。违约金数额由交易双方商定,并规定最高限额。注意事项: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在合同中顶明。订立违约金条款时,要结合货物的性质、种类、交易对方所属国别等因素,选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5. 为什么仲裁是解决国际经贸争议的重要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外什么要规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应包括哪些内容?由于仲裁具有其自身的立法及程序,断案迅速,费用低廉,仲裁员一般较有丰富的专业
25、知识和审案经验,从而为确切、公正地解决争议提供了有利条件。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一般不损伤当事人双方的业务关系,有利于业务的继续开展。因此,在解决争议方面,仲裁得到国际贸易界的普遍认可的应用。我国的仲裁条款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请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的适用,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仲裁费用的承担。此外,有的还包括仲裁使用的语言。7. 我国参加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意义何在?该公约包括哪些基本内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为纽约公约。是当前国际社会最全面、最有影响力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主要内容包括: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拒绝承认与执行外
26、国仲裁裁决的条件等。我国参加该公约,为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决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在国外各公约成员国内的执行。案例分析本案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转船”,卖方按此规定及时将货物装上直达约定港口的班轮,并凭直达提单议付了货款,故卖方没有违约。至于船方中途擅自转船造成货物晚到,应由船方承担损失。买方在本案中误向卖方索赔,卖方当然可以拒赔。后买方就此提出仲裁,仲裁庭予以驳回是正确的。第十二章第十三章1、履行出口合同包括那些基本程序?履行进口合同包括那些基本程序?履行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1)备货(2)报验(3)催证、审证、改证(4)租船订舱(5)报关(6)装运(
27、7)投保(8)制单结汇(9)出口收汇核销(10)出口退税履行进口合同的基本程序:(1)开证(2)租船订舱和催装(3)保险(4)审单付款(5)报关提货(6)商检(7)拔交案例分析1. 注意第三行那句话,英国进口商按照惯常的条件包装用的铁桶,是惯常标准的桶子,说明是中国海关的标准是与众不同的。FOB是卖方清关,卖方清关不能与英国提供的铁桶漏检有关,说明英国方有过错,FOB合同中由英国方提供符合装运番茄条件的铁桶就没有达到合同要求,这个铁通运输是合同必备条件,那么就是英国先违约,已经无法履行合同了。所以不需要交货。解决就是看能否磋商换其他包装方式。教训就是以后订立合同要尽量把合同条件的是否成立牢牢把
28、握在自己的手中。第十四章案例分析(1)卖方可否拒绝交货?(2)卖方能否取消合同?(3)如索赔,应包括什么项目? 答案l (1)可拒绝交货,因FOB要求买方派船,但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违约在先l (2)能取消合同,因买方违约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违反要件l (3)索赔项目包括:28天仓租费、利息、保险费、其他意外损失等第十五章5. 在出口业务中,销售代理与经销有相同之处,但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两者却有根本的区别:(1)经销商与供货人之间是买卖关系,经销商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购进货物后转售,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2)而在代理方式下,代理人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其行为不能超过授权范围。代理人
29、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只居间介绍,收取佣金,并不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是委托人和当地客户。案例分析请分析A、B、C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判定B是否有违约行为。答:B有违约行为,他没有履行对A的义务。A、B、C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分析如下:(1)A与B之间签订的是经销合同,所以,A与B之间的关系是供货人和包销人的关系。他们是一种买卖关系,即A是卖方,B是买方。双方通过订立经销协议确立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上讲,A和B之间是货主对货主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A按照协议规定向B供应指定的商品,B应当是以自己的名义买进商品,自行销售,自负盈亏,承担货价涨落及库存积压的风
30、险。所以,本案例中,B作为买方,应该履行付款义务。然而,B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所以B的行为构成违约。第十六章1.寄售与其他贸易方式相比有何特点?简要说明寄售方式的利弊?寄售的特点主要有:(1)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向当地买主销售。因此,它是典型的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2)商品售出前所有权属寄售人。在代销人未将商品售出前,商品的所有权仍属寄售人所有。万一代销人破产,寄售人可以收回寄售商品。(3)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代销人只根据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但是,代销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出
31、售货物,收取货款并执行与买主订立的合同。(4)货物售出以前,所有的风险和费用都由寄售人承担,代销人只收取佣金。 寄售的利弊:(一)寄售的优点:1、寄售货物出售前,寄售人持有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尽管货物已经运往寄售地,但对货物的销售处理和价格确定等大权仍掌握在寄售人手中,有利于随行就市。 2、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货物与买主直接见面,有利于促进成交。 3、代销人不负担风险与费用,不占用资金,可以调动其经营的积极性(二)寄售的缺点:1、出口方(货主)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多,而且增加出口人的资金负担,不利于资金周转。 2、寄售货物的货款回收较缓慢,一旦代销人不遵守协议时,可能遭到货、款两空的危险。
32、案例分析本案中,B公司在第二份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为第二份合同在性质上不同于第一份合同。第一份合同属于寄售合同,货物售出后,由代销人与寄售人结算,未售出的货物可以退回;而第二份合同属于经销合同,A公司将货物卖断给B公司,B公司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对于未售出的货物则不能退回。B公司到期未能付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B公司败诉是正确的。第十七章第十八章一、一批出口货物CFR价为99450美圆,现客户要求改CIF价加一成投保海运一切险,我同意照办。如果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5%,请计算:(要求写出计算公式及计算过程)。1)我方应报的CIF价。4分2)我方应该向客户收多少保险费?答:
33、CIF=CFR/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 =99450/1- 0.5% 1.1 =100,000USD I = CIF -CFR = 100000-99450 =550USD 或 I = CIF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 = 100,000USD 0.5% 1.1 = 550USD二、上海某公司出口1000箱货物至科威特,每箱US$50.00美元CFRC3科威特。客户要求改报FOBC5上海价。该货物每箱尺码为422825厘米,总毛重为20,000千克。海运运费按W/M(11级)。查出口地至科威特11级货基本运费为70美元,港口附加费为运费的20。试求FOBC5上海价是多少?(要求写出计算公
34、式及计算过程)。 答:CFR净价= 含佣价 (1-佣金率) =50 (1-3%)=48.5USD尺码吨:422825 1000=29.420吨 W/M运费= 29.4 70 (1+20%)=2469.6USDFOB=CFR-F=48.5-2.4696=46.0304USD含佣价=净价/ (1-佣金率)FOBC5= 46.0304 / (1-5%)=48.45USD三、上海某外贸公司业务员收到国外客户来电,客户询问A商品的价格及有关情况。小王立即与国内供货工厂进行了联系,确定A商品的国内采购价格为68元每只。A商品国内增值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银行的美元买入价为8.27人民币元/美元
35、。问:假设该笔业务国内费用为国内收购额的6%,当FOB上海价为多少时,盈亏率为10%?(要求写出计算公式及计算过程)。答:商品总成本 =出口商品购进价+定额费用 出口退税收入 =68+68 6% 68 13%/ 1.17=64.52RMB出口盈亏额 = FOB净价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商品总成本 又: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商品总成本FOB净价= (64.52 10%+ 64.52 )/ 8.27=8.58USD四、我某公司出口某商品10万吨,国内收购价为110元人民币/吨,另加其它费用5,外销价为每公吨14.6美元FOB上海,含佣金2。该产品增值税率17%,退税率13%。银行的美元买入价为8
36、.27人民币元/美元。试计算该商品的出口换汇成本和盈亏率(要求写出计算公式及计算过程)。 答:单位商品总成本 =出口商品购进价+定额费用 出口退税收入 = 110+110* 5-110*13%/1.17 =103.28单位商品FOB净价= 14.6*(1- 2)=14.308出口换汇成本 =单位商品总成本/单位商品FOB净价 = 103.28 / 14.308=7.22盈亏额 = FOB净价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商品总成本 又: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商品总成本 = (14.308*8.27- 103.28)/ 103.28 =14.57%五、某出口公司按每公吨1,200美元FOB上海对外报价
37、,国外客户要求改报CIFf日金山。假设每公吨运费为130美元,加1成投保,保险费为1,问该出口公司应报价多少?(要求写出计算公式及计算过程答:CIF(FOB+国外运费)/(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134480美元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案例讨论 1.美国A公司 10月4日向我B公司以传真发盘,出售电子元器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B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条件提出了不同意见。10月5日,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双方各作了让步,B公司同意接受A公司的价格,A公司同意B公司提出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一致同意两公司的
38、代表在广交会上签署合同。10月20日,A公司的代表去广交会会见了B公司的代表,并交给他一份A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B公司的代表则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三天后,A公司的代表再次会见B公司的代表,而B公司的代表仍未在合同上签字。A公司的代表即索回了未签字的合同。11月份,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开证履约,B公司不同意,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试问:(1)双方于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2)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3)双方最终是否建立合同关系? 答案要点 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
39、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上述形式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当事人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但应该注意,在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见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是否对其作出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意愿,来确定买卖合同的具体形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前期的书面传真中并没有达成交易,而随后在口头磋商中虽达成协议,但又保留了条件,即决定在10月广交会上达成书面合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最终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因此
40、,买卖合同所要求的具体形式没有完成,双方的交易也就没有成立。案例讨论2.国内某外贸公司业务员A与国外某进口商B谈妥一笔业务,双方决定用中方提供的传统的外贸格式合同。双方经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随后,A将该公司的格式合同填制完毕并签字后,把合同正面传真给进口商,进口商收到后签字回传。外贸公司按合同规定交货,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进口商迟迟不付款,却在货到目的港4个多月后突然提出货物质量有瑕疵并提出索赔。外贸公司提出:依据合同背面条款,质量索赔应当在货到目的港2个月内提出,并附具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因此外商索赔不成立;而外商则提出其并不知道背面条款的存在,双方并未就背面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41、所以其索赔是合理的。外贸公司决定诉诸法律,但由于不能证明买卖双方对合同背面的仲裁条款已经达成协议而遭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试对本案做出评析。答案要点格式合同是指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产生是由于在某些行业进行频繁地、重复性地交易,在这个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而形成的。这种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在实践中应用比较多,所以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就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本案是由于格式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国内传统的外贸格式合同,由于背面的格式条款由中方事先拟就,其内容一般对中方有利。但在处理某些国际货物买卖纠纷
42、过程中,这种形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交易需要,而且如果用得不好, 反而对中方不利。为解决传统格式合同在使用过程中的弊端,最妥善的办法是,改变目前外贸公司格式合同的形式,取消印制背面条款的行统作法,将所有合同条款印制在一面纸上。另一种方法是在格式合同的正面及背面均签字,并且将合同两面都传真给外方,要求外方在两面签字后回传。案例讨论 3.某年11月4日顺达公司应瑞典TG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CIF价格340欧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日。TG公司接收到报盘后,请求顺达公司:“降低价格;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320欧元,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1月3
43、0日。TG公司接收到顺达公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公司:“增加数量;再次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公司再将数量增至800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TG公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该盘。顺达公司在接到TG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顺达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 TG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提出:“执行合同或者赔偿差价损失6万欧元,否则将起诉与法院”。试问: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TG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
44、案要点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发盘和接受。本案中,经过推迟的发盘有效期是11月30日,AM的承诺于11月26日到达,是有效接受,合同应于11月26日成立。SB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因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讨论 1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
45、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但A公司认为,货物装船前经检验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公司拒绝赔偿。试问,A公司的申辩是否有理?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本案中卖方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
46、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B公司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A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讨论 2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
47、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案例讨论 3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