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的基本范畴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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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程序的基本范畴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程序的健全和完善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近些年社会关注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对于法律程序、审判程序或者诉讼程序的研究较为丰富,也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观点。与之相比,对于司法程序的研究还尚显薄弱,还亟待对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司法程序的内涵 司法程序,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司法行为和司法活动的程序。因此,研究司法程序应当首先对“司法”与“程序”作基本分析和界定。关于“司法”的概念,司法以司法权享有为基础,而审判权又是司法权的核心的权能。因此,司法的固有权能就是审判权。1因此,从广义上来说,是指依法享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
2、序处理诉讼纠纷的活动,不仅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还包括检察机关依法从事的监督法律实施的活动。从狭义上来讲,主要是指审判活动。2关于“程序”的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者“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3因此,程序有“顺序”、“手续”、“步骤”、“过程”、“方式”等多种涵义。在法律科学中,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次序、步骤作出决定的过程。所谓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时间和空间的步骤或方式,它是对人们行为的抑制,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4法律程序的内涵非常丰富,按照法律程序规范的主体和领域不同,可以把法律程序分为包括选举程序、立法程
3、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几种主要类型在内的公法领域的法律程序和缔约程序、仲裁程序、有关公司和社团的程序等类型的私法领域的法律程序。由于司法程序较为完整地包括着从起诉、审判、证据、上诉到执行等各具逻辑顺序、相互联系、相对独立的各个阶段的划分,在诸多法律程序中,司法程序是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程序。司法程序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程序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以及原则、规则、制度等,比如刑事司法程序包括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刑事诉讼活动中所采用的具体的步骤、方式、方法以及原则、规则、制度等。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司法程序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诉讼程序。狭义的司法程
4、序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程序,即审判程序。本文所称的司法程序则采用狭义上的司法程序。主要特征是。 (一)司法程序以三方为基本构造形态 司法程序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的,比如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通常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民事诉讼程序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原告、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程序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原告、被诉行政机关、第三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此,不管哪种司法程序,其主体总是特定的,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共同构成了司法程序的三方主体,缺少任何一方,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程序。司法程序所固有的三方程序主体构造形态,决
5、定了司法程序明显地区别于立法程序、行政程序、选举程序。当然,在司法程序进行的某个阶段,并不排除有一方程序主体为主的情况存在。 (二)司法程序寻求以防止司法权和诉讼权利滥用为必要内容 司法程序是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司法权以及个人行使权利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就司法权的本性来讲,司法权如同其他权力同样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5这个界限就是司法程序。国家为了防止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被滥用,都会根据权力的属性预先设定一些程序来进行监督和控制。因此,司法程序、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决策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程序就是国家为
6、了规范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决策权以及其他权力的运行所规定的程序,其目的在于国家需要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和控制,以防止这些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被滥用。同时,司法程序一方面为程序参加者提供了一种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和机制,为其行使个人权利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也对程序参加者滥用权利进行制裁。因此,构成司法程序的三方主体的活动被法定程序所规制,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因诉讼本身导致新的社会冲突和社会秩序的破坏。6 (三)司法程序具有明显的过程性和阶段性 司法程序是一种依据程序规范由程序参与者参加、程序执行者实施的活动过程。经过这一过程,最终形成和实现裁判结果。司法程序强调的是作出裁判结果必须经过特定的过程,
7、非经特定的过程,不得作出裁判结果。这个过程包含着各具逻辑顺序、相互联系、相对独立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如程序的启动、程序主体的行为、裁判结果的制作、程序的终结等,这些不同阶段和环节的划分和设置反映了人们对司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在不断深化。从总体上来看,所有的司法程序都可以分为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阶段,几乎所有的司法机构都是按照这几个基本程序阶段来进行程序设计的,而且这几个过程也依照时间顺序来客观地体现诉讼发展的一般过程。不同类别的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技术要求,其内容根据程序的种类及程序进行的程度而预先设定。比如,侦查阶段不同于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审程序不同于二审程序,刑事
8、诉讼程序不同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当然,不同类别的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虽然是相对独立的,有着不同的诉讼任务和目的,但是与司法程序的终极目的和任务始终是一致的。 (四)司法程序必须依法定规则进行 由于司法程序涉及到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基本关系,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如不加以控制,就容易对个人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司法权和个人权利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所谓依法定程序进行,不仅指严格遵守形式上的程序手续,更重要的是要符合寓于程序之中的实质性要求和精神。7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肃性、法定性和统一性,国家一般都要通过专门的法律对司法权的运行和个人权利的行使程序作出规范和限定,这种专门的法律是程序法。
9、司法程序基本上都由程序法明文规定。程序法是英国古典法学家边沁创造的与实体法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来说,实体法就是有关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的那一部分法律规则和原则,程序法则是有关法律程序的法律规定。因此,程序法的对象不是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是用来申明、证实或强制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手段,或保证在它们遭到侵害时能够得到补偿。因此,程序法的内容包括关于各法院管辖范围、诉讼的提起和审理、证据、上诉、判决的执行、代理和法律援助、诉讼费用、文据的交付和登记以及行政请求和非讼请求的程序等方面的原则和制度。8程序法本身也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程序法与诉讼法大体一致,狭义的程序法只是诉讼法的一部分。9
10、 (五)司法程序是程式与制度及规则的综合体 司法程序具有大量的程式要求,比如法官穿着法袍主持庭审,在庭审中使用法槌,合议庭法官到庭后需要其他人全体起立等。这些看似形式主义的程序安排却并非可有可无的,其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程序参与者和实施者都能够顺利参与到程序之中,在司法程序中规定了一些在诉讼活动中所具体采用的步骤、方式、方法,比如当事人起诉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当然,司法程序不应该被视为单纯的程式,司法程序除了大量的程式外,还包含着在诉讼中程序参与者和实施者应该遵循的原则、规则、制度等。比如,无罪推定原则、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因此,司法程序不仅是程式的连
11、接,更包含着丰富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二、司法程序的要素 要素是一事物的内部构件,是健全事物机能的必备前提。司法程序的顺畅运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素。对此,有学者认为程序的结构部件包括原则、两种“过去”的操作、对立面的设置、信息与证据、对话以及结果的确定性。10有学者将程序的要素概括为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和证据、对话、结果五个方面。11也有学者认为司法程序应当由对立面的设置、中立的裁判者、有关的信息和证据、对立意见的平等交涉、确定的结果五个方面构成。12还有学者认为,司法程序的构成要素包括时间要素、空间要素以及法律仪式三个方面。13应当说,关于程序或者司法程序构成要素的观点还有很多。我们认为,
12、司法程序要素的提炼取决于分析视角,视角不同其结论自然不同。在这里,我们认为如果从司法程序的过程性和交涉性角度来说,可以把司法程序的构成要素概括为主体要素、行为要素、关系要素、制度要素、环境要素五个方面。 (一)主体要素 司法程序的运行离不开包括裁判者和全部诉讼参与人为主体的实际参与。司法程序的主体是司法程序的参与者,是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司法程序主体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的特性。所谓法律性是指司法程序的主体是由有关法律规范规定的。比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内的当事人范围有着明确规定,并且对于包括侦查机关、控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
13、内的司法机关在刑事程序中也有明确规定。再如,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由于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不在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就不得随意参加到行政诉讼程序中,成为该司法程序的主体。所谓社会性是指法律规范确定什么人或者社会组织能够成为司法程序的主体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比如,在刑事法律规范关于单位犯罪作出规定之前,单位也就不能成为刑事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单位犯罪也日渐增多,为此我国在一些法律规范中对单位犯罪
14、做出了规定。特别是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典,则采用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形式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单位犯罪定性与处罚问题。因我国诉讼程序的类别不同,司法程序的主体也不尽相同。比如,在刑事程序中,司法程序主体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侦查机关、控诉机关、人民法院等。在民事诉讼中,司法程序的主体主要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司法程序的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行政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法院。应当说,目前对于司法程序的主体性研究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司法程序的主体是司法程序的启动者、参与者和保障
15、者,没有司法程序主体的参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运行也只能是空话。 (二)行为要素 司法程序的运行必须依赖于司法程序主体的诉讼行为才能转化为诉讼活动。诉讼行为是司法程序运行的重要中介和桥梁。诉讼行为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定程序为审理和解决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司法程序的特性就在于依赖诉讼行为所体现出来的交涉过程。诉讼行为的特性包括:一是诉讼行为是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活动。司法程序参与者的行为动机、认知能力、法律意识等在诉讼行为的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我国当下,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公民到法院打官司、告状也就
16、逐渐增多。二是诉讼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此时也就启动了人民法院的立案程序,法院应当在7日审查是否立案。一审裁判宣判后,当事人如果对裁判结果不服,可以依法上诉,从而启动上诉程序。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还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和处分权。因此,诉讼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诉讼行为按其与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一致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的诉讼行为是一与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的行为,合法的诉讼行为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不合法的诉讼行为是与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行为,不合法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
17、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必须在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不得故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的不同,诉讼行为又可分为民事诉讼行为、行政诉讼行为和刑事诉讼行为。 (三)关系要素 在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有关司法程序的制度规范通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而形成的司法程序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责任关系。司法程序中的关系是司法程序的主体之间的联系,既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又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司法程序的主体在司法程序中应当享有
18、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有明确的制度规范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自己所应尽的义务,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随着司法程序的启动、运行和终结,不同的法律关系也随之产生、变化和消灭。比如,在刑事程序中,从横向结构上存在着刑事案件按照特定程序由侦查、起诉到审判依次递进,从而形成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三机关之间的线形结构关系,并且在审前程序中形成了侦查、控诉双方相互分离、双向制约的关系。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又形成了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组合的控辩对抗、法官居间裁判的正三角形结构关系。当刑事案件由侦控程序进入审判程序后,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程序在结构上出现了司法程序具有三方构造共性特点
19、,即存在着对立的双方和中立的裁判者这样一个正三角形结构关系,对立的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分别处于正三角形的下面两边,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官则立于三角形的上边。这三方之间的互动关系,推动着诉讼程序启动、运行直至终结。同时,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或者对生效判决不服申请再审,那么也就形成了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上诉审判监督关系,或者生效裁判法院与再审法院之间的再审审判监督关系。在此过程中,还会存在着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提起抗诉引发的法律监督关系等。 (四)制度要素 “程序通过规则而明确,所以它是可以设计的。”14因此,司法程序虽然从形式上看仅是一套步骤、顺序
20、、方式等技术性的操作程式,但是司法程序实质上是一套制度设计的固化和外化。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凝结了一整套代表共同价值准则的理念、原则、制度、规范,还有大量关于诉讼程序步骤、顺序、方式、时间等技术性规定,在这里统称为制度规范。三大诉讼法的制度设计既体现了现阶段的中国国情,也反映了三大诉讼法自身的规律性,同时借鉴了国际上的有益经验。比如,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在总结刑事诉讼法执行十几年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作出如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表明: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第二,判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21、第三,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能确定他人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不同于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15不能说我国刑法照搬了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应当说,制度规范是司法程序运行的标准和指引,这些制度规范既体现为基本价值、理念、原则、规则、制度等司法程序的应然状态,停留在书本上的制度规范或者人们对制度规范的理解之中,又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参与者的诉讼行为转化为实然状态,具体反映在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产生中。司法程序的运行过程就是有关司法程序的制度规范从应然状态向实然状态转化的过程。 (五)环境要素 司法程序不能在真空中运行,而只能在特定的司法环境中运行。司
22、法环境是司法程序运行所必须依赖的客观环境,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环境等诸多方面。良好的司法环境是保障司法程序有效运行的重要因素和基础条件。环境要素就是指一国对司法程序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国情。因此,司法程序运行必须考虑现阶段的中国国情。当前,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法治建设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为司法程序的有效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司法程序有效运行提供了完备的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司法程序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司法程序的顺利运行。当然,在看到当前
23、影响司法程序有效运行的有利因素时,也要客观地判断当前影响司法程序有效运行的不利因素。这就需要运用历史发展和辨证的观点,综合判断当前影响司法程序有效运行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籍此对我国司法程序进行相应的修正和调整。 三、司法程序的结构 从广义上说,系统是由元素和结构共同构成的。系统的结构是元素之间一切联系方式的总和。16司法程序自然也是一个系统,所谓司法程序的结构是指构成司法程序的不同要素之间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司法程序的系统是由司法程序的结构和要素共同构成的,两者缺一不可。司法程序是由若干个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并非不讲规则和杂乱无章地排列在一起。这些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有一定规则的联系方式的总
24、和则构成了司法程序的结构。司法程序的结构并非自主形成,在司法程序结构背后存在一种立法者赋予的内在精神和目的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司法程序结构,这就是司法目的。因此,司法目的与司法程序结构是关涉如何遵循司法规律配置司法权的基础性问题。 (一)司法目的与司法程序结构的辨证关系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则是指“想要达到的地点或境地;想要得到的结果”。“目的”作为哲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是指人们在进行有意识的活动时,基于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而对其活动结果的预先设计,实际上是以观念形式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理想目标,它是人的自身需要与客观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的一种反映。17司法目的,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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