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海南省行政赔偿程序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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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委托书。解除或变更委托的,也应当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第四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
2、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赔偿申请书回执。第六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的违法致害行为,应当给予赔偿。违法致害行为的确认途径:(一)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致害行为违法的;(二)经复议机关复议,确认为违法行为的;(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为违法行为的。第七条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后,可以根据损害的具体情况,本着平等自愿、互让互谅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和赔
3、偿标准的范围内,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赔偿的数额。协商达成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商的赔偿数额,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并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在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之前,应当将赔偿意见书面征得同级财政机关的同意。具体程序另行规定。第八条行政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赔偿请求人及代理人概况;(二)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地址;(三)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四)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事实和根据;(五)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六)不服行政赔偿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期限;(七)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年、月、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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