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范本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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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诚相待,重塑生活自信心 社区矫正对象彭某个案分析一、基本情况 彭某,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大学文化程度,原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控公司工程技术部工程项目管理员,住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后湖华庭3-3-401室,户籍所在地为江岸区后湖派出所。2008年6月23日,因受贿罪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刑期自2008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7日止,彭某于2008年7月15日到我所接受社区矫正。二、背景资料1、家庭情况:彭某妻子,现已退休;彭某的儿子在上海经营自己的公司,妻子退休后随儿
2、子一起在上海生活,彭某原本打算退休后也去上海,但由于目前正在接受社区服刑,被限制外出。彭某的监护人由其姐姐担任,其姐原在机关工作,现已退休。2、生活经历:彭某早期有较长时间的生活在部队,接受过很长时间的党的教育和思想熏陶。退伍后,一直在案发的单位工作至今,曾担任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控公司工程技术部工程项目管理员,是单位的技术骨干。儿子在上海经营自己的公司,彭某每次提到儿子的时候总是非常的自豪,自己出事后,儿子本打算回武汉,方便照顾彭某,但彭某不想阻碍儿子的发展,要儿子不用担心。出事前,彭某的人生一直都比较顺利,过着旁人羡慕的生活。3、人际交往:彭某是湖北省天门市人,案发前也一直居
3、住在武汉市青山区。由于原小区大部分居住的是单位老同事,出事后,担心邻居和友人异样的眼光,便搬离了原居住地。现在所居住的小区,彭某没事基本上不出门,并特意请求司法所不要将他的事情在小区宣扬,强调自己好面子,不能忍受被人指指点点的生活。出来这事,已经觉得在以前的朋友和亲人面前抬不起头,现在只想平平静静的过日子,等到矫正期过了,回上海,一家人团聚。三、犯罪情况1、犯罪事实:彭某在担任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计控公司工程技术部工程项目管理员期间。在所负责的工程项目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3年下半年至2007年5月期间,先后多次收受与供货业务往来单位的人民币128,000元,经法院审理后,被告人
4、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2、对刑罚结果和社区矫正的认识:彭某刚开始被判刑后,一直情绪比较低落。对判处的结果有争议,觉得判罚刑期太长,判罚过重。彭某认为,有很多的行为比他更严重,却没有受到制裁,自己就是比较倒霉。对自身触犯法律,不以为然,缺乏对法律尊重和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对判决有以上抵触情绪和不满,但彭某觉得结果已经不能改变,自己也只是宣泄一下,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自己表示能够接受。3、剖析犯罪原因:彭某认为自己的罪错行为是因为自身倒霉,是受大环境影响和上级的牵连所致。但我们却认为彭某的犯罪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并不是自身倒霉,而是其对法律
5、知识的缺失或藐视法律造成的,在案发后彭某从没有正式过自己确实通过自己职务的便利多次收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28,000元,谋取个人利益的犯罪事实。说明彭某的内心深处认为利用自己职务,方便他人,别人再给以适当回报是很正常的事。根本就没意识其行为已经触犯的法律,触犯法律的后果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四、生存情况1、社会适应情况:彭某自搬迁都新的小区以来,出门很少。平时没事自己在家里上网、炒股,没有主动融入新环境的意识表现。案发后一直在家,主要是靠自己以前的积蓄维持生活。目前,由于彭某在自身领域技术较强,获得朋友的认可,在朋友开办的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全权负责工程的谈判、技术指导。并且,彭某原单位给予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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