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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赡养老人的典型案例编者的话:老龄化,对于年轻人来说,似乎还是一个很遥远的问题,然而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却不容轻视。据省老龄委2006年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省60岁以上的老人达405万,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2.4%。预计到2010年,全省60岁以上的老人将达到520万,占人口总数的15.08%。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老龄化社会的定义: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60岁以上的人口占该国家或地区人口总数的10%或以上,或65岁以上的人口占该地人口总数的7%或以上,以此来看,山西已经跨入了老龄化社会的门槛。但是,由于我们的城市、农村保障制度还不健全,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明显短缺,老人“享清福”的障碍还
2、不小。调查结果表明,精神赡养纠纷常发生在城市老人中,而在农村拒不赡养老人现象很突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谁都会有人到暮年的那一天,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是每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条件。本期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就老人赡养问题进行诠释。典型案例案例一儿子放弃继承权 有言在先不赡养原平市崞阳镇农民贺某是贺进宝、廖淑琴夫妇唯一的儿子。贺某从小得到父母的百般宠爱,渐渐养成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坏习惯。1998年、 2001年间,贺某曾两次参与盗窃被判刑5年,其母为此一气卧病在床,一家人全靠父亲劳作和两个姐姐的资助勉强维持生活,父母和姐姐苦盼贺某回来能改邪归正,好好干活孝敬老人
3、,补贴家用。但贺某本性难改,吃不了干活之苦,成天游手好闲,偷鸡摸狗。2003年,33岁的贺某与同村寡妇刘某好上了,刘某有住房,提出让贺“倒插门”,结婚不要贺家彩礼,不继承贺家遗产,今后也不赡养贺某的双亲。贺某同意了刘某提出的条件,随后二人结婚。随着贺某父母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家中无收入进项,加之母亲病情加重住进医院,更是苦不堪言。虽然有两个女儿的接济和照顾,还是承受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所以其父找到儿子贺某,要求他尽些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治疗费用,但贺某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和承担治疗费用。无奈之下,贺某之父于 2005年4月诉求法律解决,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
4、了贺与其父的父子关系,贺是法定的赡养人。其以与刘某结婚时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协议。故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之规定,判决贺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案后释语】本案中,贺某以结婚时刘某没要东西也不继承财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意义上是行不通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笔者在此提醒老年人,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及时求助法律帮助,让法律为您讨回公道。案例二张老汉儿女不少都
5、不孝踢了皮球家住原平市边远山区的张老汉,现年已是85岁高龄,他中年丧妻,含辛茹苦地把二男二女拉扯大,儿女们现已成家立业,均也有了儿女。照常理,他应享受天伦之乐,欢度晚年了,可张老汉没有这个福分,由于儿女不孝,他像皮球一样被踢过来踢过去,仍然过着孤独寂寞、缺钱买药的生活。张老汉亡妻后再未续弦,为了拉扯儿女劳累过度,到了晚年浑身是病。一天,张老汉因患病问大儿子要点钱买些药,长子没搭理他。问二儿子要钱,二儿子说:“我没钱。”问大女儿,大女儿说:“你的三间房子我不要,钱我也不给。”张老汉听了非常气愤,他认为,我养了你们的小,你们就应该敬我的老,不要房子,也应该给钱看病。为了弄明白这个问题,张老汉托人进
6、城找律师咨询,律师了解情况后,十分同情张老汉的遭遇,当即免费为其代写了诉状。于是,张老汉就把不孝儿女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汉确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子女依法应尽赡养义务。经法庭反复主持调解,并多次对其子女讲法论理,最后达成赡养协议:两个儿子每月各给付父亲生活费100元,两个女儿每月各给付父亲生活费80元,以上不包括看病费用,按月负责轮流看护,不可懈怠。案件调解结案后,其子女幡然悔悟,愉快地把张老汉接回家中侍奉起来,使老人的晚年有了依靠。【案后释语】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就本案为例,张
7、老汉的两个不尽赡养义务的儿子违背了法律规定,又失之人间伦理;其大女儿可以放弃继承权,但赡养其父的责任和义务不可放弃。当张老汉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法院可依法强制其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贾双怀老人赡养问题为何会遇到尴尬情形现在赡养纠纷案件是基层法院经常遇到的案件,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原告年老体弱且无经济来源。从当事人的年龄结构来看,原告平均年龄为63岁,最大的86岁,最小的52岁,绝大多数已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衰,无固定的经济收入。2、被告大多另立家室,正处于养儿育女阶段。在我省某县近年来审理的102名被告中,平均年龄为41岁,最大的57岁,最小的23岁,多数已与原告分灶(分家)另食,正处
8、于养儿育女的阶段,面临上有父母、下有儿女的家庭境况,无能力再赡养自己的父母。3、原、被告之间存在难以愈合的代沟。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使赡养费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例如在农村发现这种情况,应该要求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组织形成共识,主动帮助解决老年人的家庭矛盾纠纷,从社会道德上多宣扬“敬老”的优良传统。法院在审理赡养费纠纷案件中,也可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此外,经常关心过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引导教育老年人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为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供更多的条件。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提高,赡养老人的社会矛盾会越来越突出
9、,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赡养费纠纷的发生。赡养老人要跳出误区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用法律的观点去分析,主要源自以下几种误区: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张老汉夫妇是一对年届古稀的农村夫妇,生有三子一女。小儿子自小痴呆,其余两个儿子在本村务农,日子拮据。女儿早年进城打工,生活条件不错。多年来,张老汉夫妇一直由两个大儿子照料。随着年事渐高,加上还要抚养痴呆的小儿子,老两口晚年生活越来越困难。为此,张老汉多次进城要求女儿也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但女儿认为自己已经出嫁,不再承担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张老汉夫妇将女儿告上了法庭。点评: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
10、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老王在老伴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多年且无子女的刘某结了婚。由于刘某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难。老王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都被儿女以父亲再婚为由,予以拒绝。点评: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条即第十三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误区之三:分家不公不赡养。在城市家庭中,一些子女参加工作较早,在父母购置家电、房屋等大宗财产时,该子女将其工资等收入
11、交给父母,使该收入也用于家庭投入。在分家时,一些老人却将财产平均分配给所有子女,从而产生纠纷。在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由父母操办,结婚不久又分家另过。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眼、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点评: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误区之四: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赡养。现在,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谅他们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自己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儿推给父母。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和稍失公允,有子女就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点评: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为由,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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