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工商行政部门不作为案例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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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诉工商行政部门不作为案例【案情简介】原告:刘某某被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安分局原告于2007年5月26日与第三人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XX楼盘第2栋一座十一层11A号房,于2008年6月22日向被告递交对XX楼盘虚假广告、非法销售的投诉信,投诉第三人在销售XX楼盘时挂出广告条幅称“一房变三房、两房变四房、三房变五房”属于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构成非法销售,要求被告对第三人的广告、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于2008年6月24日收到投诉,于2008年7月2日进行立案并进行了相关调查。在其调查处理过程中被告陆续收到其他群众内容基本相同的投诉,
2、遂于2008年9月30日决定延长三十日调查时间。原告遂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2008年10月28日被告作出关于对“XX楼盘”业主投诉信的回复,针对XX楼盘相关业主提出的投诉答复称:不能认定第三人在槟城西岸华庭楼体上发布的“一房变三、三房变五”的房地产广告为虚假广告。【裁判要点】被告是宝安区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被告依法主管宝安区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有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的行政职责,对就本行政区域内广告行为进行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系属被
3、告的法定职责。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争议焦点】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法理评析】关于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其实要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从法理上来说,就是要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一般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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