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桂林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金山.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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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金山酒店有限公司等经营权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蒋 建 华,该 公 司 董 事 长。被 执 行 人:重 庆 金 山 酒 店 有 限 公司。法 定 代 表 人:王 成 书,该 公 司 董 事 长。被 执 行 人:重 庆 金 山 物 业发 展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王 成 书,该 公 司 董 事 长。被 执 行 人:重庆 金 山(集 团)发 展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王 成 书,该 公 司 董 事长。被执行人:王成书,男,1937 年 1 月 5 日生,住重庆市建设路 37 号4-4 号
2、。1997 年 3 月 15 日,申 请 执 行 人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桂 林 同 德 房 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山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同德公司借款人民币 5000 万元给酒店公司用于金山酒店的精装修、购买设备及安装和开业费用,酒店公司以金山酒店 8000 万元财产权和 5 年经营权作抵押担保,届时如酒店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同德公司有权先索取金山酒店中价值 8000 万元产权及 5 年的经营权。该借款于1997 年 9 月 30 日偿还 3500 万元,12 月 30 日前偿还 1500 万元。该笔借款由酒店公司指定汇入被
3、执行人重庆金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银行账户。借款协议签订的当天,被执行人王成书以个人名义向同德公司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称:本人保证负责偿还所借 5000 万元之债务,直至还清为止。同年 5 月 4 日,同德公司又与被执行人重庆金山(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与上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担保内容相同的借款协议。同年 5 月 8 日,酒店公司和物业公司共同向同德公司出具了一份抵押承诺书称:我公司在重庆金山酒店拥有的 0.8 亿元人民币现有产权,同意抵押给你公司作为借款的保证并不再抵押给第三方(抵押楼层 1 一 10层)。自同年 3 月 20 日起至 6 月 3 日
4、止,同德公司委托本公司陈泰安陆续将5000 万元支付到物业公司账户上。酒店公司将该款用于酒店装修、设备购置和安装等,所建成的金山酒店于同年 5 月 26 日开业。事后不久,同德公司发现上述承诺和保证虚假成分严重,重复抵押行为和隐瞒巨额负债的情况突出,为了维护自身的债权利益,行使不安抗辩权,于 1997 年 8 月 15 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借款方立即归还所借全部资金并承担相应损失的责任。案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酒店公司,物业公司、集团公司、王成书向原告同德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 5000 万元整。4 被告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广西壮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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