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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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0万元,为担保乙银行的债权,在企业的厂房上设定了抵押权并进行登记。不久,甲企业伪造已经还款的法律文书和乙银行的公章,向登记机关请求涂销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机关在乙银行不在场的情况下涂销了该项抵押权。此后,甲企业又向丙银行借款8000万,以同一厂房设定抵押担保,并进行了登记。乙银行得知自己的抵押权被涂销以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甲企业伪造文件的事实。登记机关意识到自己没有按照登记程序审查公章和要求当事人到场,随即恢复了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登记顺位为第一位。丙银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试问: n1.乙银行是否还对该厂房享有抵押权?如果享有,为什么?如果不享有,为什么? n2.丙银行
2、的抵押权究竟应该是第一顺位还是第二顺位?为什么? n3.登记机关在此过程中应该向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最佳答案 n1乙银行享有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已经恢复了乙银行的抵押权。n2丙银行应该是第二顺位的,因为乙银行的抵押权恢复后,这个厂房就有了一个抵押权在前。n3向丙银行承担责任,因为丙银行因为登记机关的失误遭受了损失。抵押权案例案例1.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
3、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问题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1抵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
4、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案例2.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问题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分析房屋抵押权的登记制度1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使用权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
5、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表明,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本案中;某甲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产生。2工商银行可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但工商银行与某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工商银行可以基于合同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手续。案例3.小陈为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
6、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问题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分析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1这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本案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的效力
7、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案例4: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张某将4间房
8、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0年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问题(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2)农业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5)设李某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能否中止租赁合同?(6)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
9、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正确答案(1)继续有效,参见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祖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一齐转让。(3)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
10、行、建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即先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5)可以。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张某将房屋抵押之后方租给李某,因此抵押权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6)根据担保法第55条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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