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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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 总则2 适用范围3 术语4 采集对象与指标5 能耗数据采集方法6 能耗监测系统7 能耗数据处理方法8 能耗数据展示9 能耗数据编码规则10数据质量控制附录1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表附录2 主要省市行政区划代码附录3 数据编码规则示例附录4 各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的理论折算值1 总则1.1 为科学、规范地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统一能耗数据的分类、分项方法及编码规则,实现分项能耗数据的实时采集、准确传输、科学处理、有效储存,为确定建筑用能定额和制定建筑用能超定额加价制度提供数据支持,指导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制订本技术导则。1.2 国家机关办公
2、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应符合本技术导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适用范围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3 术语3.1 能耗监测系统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重点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3.2 分类能耗分类能耗是指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消耗的主要能源种类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电、燃气、水等。3.3 分项能耗分项能耗是指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消耗的各类能源的主要用
3、途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照明用电等。3.4 大数审核大数审核是对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审查,审查数据本身或数据变动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逻辑性、趋势性的差错;数据的数值是否出现错位和多位,以及小数点位置错误等情况。4 采集对象与指标4.1 建筑对象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用能特点,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为8类。(1)办公建筑;(2)商场建筑;(3)宾馆饭店建筑;(4)文化教育建筑;(5)医疗卫生建筑;(6)体育建筑;(7)综合建筑;(8)其它建筑。其它建筑指除上述7种建筑类型外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4.2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采集指标建筑基本情况数据采
4、集指标根据建筑规模、建筑功能、建筑用能特点划分为基本项和附加项。4.2.1 基本项基本项为建筑规模和建筑功能等基本情况的数据,8类建筑对象的基本项均包括建筑名称、建筑地址、建设年代、建筑层数、建筑功能、建筑总面积、空调面积、采暖面积、建筑空调系统形式、建筑采暖系统形式、建筑体型系数、建筑结构形式、建筑外墙材料形式、建筑外墙保温形式、建筑外窗类型、建筑玻璃类型、窗框材料类型、经济指标(电价、水价、气价、热价)、填表日期、能耗监测工程验收日期。4.2.2 附加项附加项为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8类建筑对象的附加项分别包括:(1)办公建筑:办公人员人数。(2)商场建筑:商场日均客流量
5、、运营时间。(3)宾馆饭店建筑:宾馆星级(饭店档次)、宾馆入住率、宾馆床位数量。宾馆饭店档次见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 13391-2000)的相关规定。(4)文化教育建筑:影剧院建筑和展览馆建筑的参观人数、学校学生人数等(5)医疗卫生建筑:医院等级、医院类别(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就诊人数、床位数。(6)体育建筑:体育馆建筑客流量或上座率。(7)综合建筑:综合建筑中不同建筑功能区中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8)其它建筑:其它建筑中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4.3 能耗数据采集指标4.3.1 分类能耗根据建筑用能类别,分类能耗数据采集指标为6项,包括:(1)
6、电量;(2)水耗量;(3)燃气量(天然气量或煤气量);(4)集中供热耗热量;(5)集中供冷耗冷量;(6)其它能源应用量,如集中热水供应量、煤、油、可再生能源等。4.3.2 分项能耗分类能耗中,电量应分为4项分项,包括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和特殊用电。电量的4项分项是必分项,各分项可根据建筑用能系统的实际情况灵活细分为一级子项和二级子项,是选分项。其它分类能耗不应分项。(1)照明插座用电照明插座用电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插座等室内设备用电的总称。照明插座用电包括照明和插座用电、走廊和应急照明用电、室外景观照明用电,共3个子项。照明和插座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灯具和从插座取
7、电的室内设备,如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若空调系统末端用电不可单独计量,空调系统末端用电应计算在照明和插座子项中,包括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组、风机盘管和分体式空调器等。走廊和应急照明是指建筑物的公共区域灯具,如走廊等的公共照明设备。室外景观照明是指建筑物外立面用于装饰用的灯具及用于室外园林景观照明的灯具。(2)空调用电空调用电是为建筑物提供空调、采暖服务的设备用电的统称。空调用电包括冷热站用电、空调末端用电,共2个子项。冷热站是空调系统中制备、输配冷量的设备总称。常见的系统主要包括冷水机组、冷冻泵(一次冷冻泵、二次冷冻泵、冷冻水加压泵等)、冷却泵、冷却塔风机等和冬季有采暖循环泵(采
8、暖系统中输配热量的水泵;对于采用外部热源、通过板换供热的建筑,仅包括板换二次泵;对于采用自备锅炉的,包括一、二次泵)。空调末端是指可单独测量的所有空调系统末端,包括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组、风机盘管和分体式空调器等。(3)动力用电动力用电是集中提供各种动力服务(包括电梯、非空调区域通风、生活热水、自来水加压、排污等)的设备(不包括空调采暖系统设备)用电的统称。动力用电包括电梯用电、水泵用电、通风机用电,共3个子项。电梯是指建筑物中所有电梯(包括货梯、客梯、消防梯、扶梯等)及其附属的机房专用空调等设备。水泵是指除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水泵,包括自来水加压泵、生活热水泵、
9、排污泵、中水泵等。通风机是指除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风机,如车库通风机,厕所排风机等。(4)特殊用电特殊区域用电是指不属于建筑物常规功能的用电设备的耗电量,特殊用电的特点是能耗密度高、占总电耗比重大的用电区域及设备。特殊用电包括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或其它特殊用电。5 能耗数据采集方法5.1 一般规定能耗数据采集方式包括人工采集方式和自动采集方式。5.2 人工采集方式通过人工采集方式采集的数据包括4.2节建筑基本情况数据采集指标和其它不能通过自动方式采集的能耗数据,如建筑消耗的煤、液化石油、人工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等能耗量。5.3 自动采集方式通过自动采集方式采
10、集的数据包括建筑分项能耗数据和分类能耗数据。由自动计量装置实时采集,通过自动传输方式实时传输至数据中转站或数据中心。6 能耗监测系统6.1 一般规定能耗监测系统由数据采集子系统、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组成。6.2 数据采集子系统、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6.2.1 数据采集子系统由监测建筑中的各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数据采集软件系统组成。6.2.2 数据中转站接收并缓存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并上传到数据中心。数据中转站可不具备处理分析数据和永久性存储数据的功能。6.2.3 数据中心接收并存储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和数据中转站上传的数据,并对其管理区域内的能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展示和发布。数
11、据中心分为部级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和市级数据中心。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应将各种分类能耗汇总数据逐级上传。部级数据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上报的能耗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后形成国家级的分类能耗汇总数据,并发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耗数据统计报表以及各种分类能耗汇总表。6.3 能耗数据采集、上传频率和内容6.3.1 能耗数据采集频率分项能耗数据的采集频率为每15分钟1次到每1小时1次之间,数据采集频率可根据具体需要灵活设置。6.3.2 数据中转站能耗数据的上传数据中转站向数据中心上传数据的频率为每6小时1次,上传数据为本数据中转站管理区域内各监
12、测建筑原始能耗数据的汇总。6.3.3 数据中心能耗数据的上传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市级数据中心所上传的数据为建筑逐时分类能耗数据和分项能耗数据。建筑逐时分类能耗数据和分项能耗数据是对各监测建筑原始能耗数据按照1小时的时间间隔进行汇总和处理后的数据,分类能耗数据和分项能耗数据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7.3,将按不同频率接收的数据统一处理为逐时数据后逐级上传。市级数据中心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上传数据的频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向部级数据中心上传数据的频率均为每24小时1次。6.4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上传频率和内容建筑基本情况数据初次录入时应逐级上传,当发生变化时应重新逐级上
13、传。各级所上传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均应包括基本项和附加项的完整内容。7 能耗数据处理方法7.1 数据有效性验证7.1.1 计量装置采集数据一般性验证方法:根据计量装置量程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进行验证,凡小于最小值或者大于最大值的采集读数属于无效数据。7.1.2 电表有功电能验证方法:除了需要进行一般性验证外还要进行二次验证,其方法是:两次连续数据采读数据增量和时间差计算出功率,判断功率不能大于本支路耗能设备的最大功率的2倍。7.2 分项能耗数据计算7.2.1 各分项能耗增量应根据各计量装置的原始数据增量进行数学计算,同时计算得出分项能耗日结数据,分项能耗日结数据是某一分项能耗在一天内的增量和当天采集
14、间隔时间内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根据分项能耗的日结数据,进而计算出逐月、逐年分项能耗数据及其最大值、最小值与平均值。7.2.2 当电表有功电能的出现满刻度跳转时,必须在采集数上增加电表的最大输出数,保证计算处理结果的正确性。7.3 各类相关能耗指标的计算方法7.3.1 建筑总能耗建筑总能耗为建筑各分类能耗(除水耗量外)所折算的标准煤量之和,即:建筑总能耗总用电量折算的标准煤量+总燃气量(天然气量或煤气量)折算的标准煤量+集中供热耗热量折算的标准煤量+集中供冷耗冷量折算的标准煤量+建筑所消耗的其它能源应用量折算的标准煤量。各类能源折算成标准煤的理论折算值见附表4。7.3.2 总用电量为:总用
15、电量各变压器总表直接计量值7.3.3 分类能耗量为:分类能耗量各分类能耗计量表的直接计量值7.3.4 分项用电量为:分项用电量各分项用电计量表的直接计量值7.3.5 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为: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总用电量/总建筑面积7.3.6 单位空调面积用电量为:单位空调面积用电量总用电量/总空调面积7.3.7 单位建筑面积分类能耗量为:分类能耗量直接计量值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即:单位面积分类能耗量分类能耗量直接计量值/总建筑面积7.3.8 单位空调面积分类能耗量为:分类能耗量直接计量值与总空调面积之比,即:单位空调面积分类能耗量分类能耗量直接计量值/总空调面积7.3.9 单位建筑面积分项用电量为:
16、分项用电量的直接计量值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即:单位面积分项用电量分项用电量直接计量值/总建筑面积7.3.10单位空调面积分项用电量为:分项用电量的直接计量值与总空调面积之比,即:单位空调面积分项用电量分项用电量直接计量值/总空调面积7.3.11 建筑总能耗为:建筑各分类能耗(除水耗量外)所折算标准煤量之和,即:建筑总能耗总用电量折算标准煤量+总燃气量(天然气量或煤气量)折算标准煤量+集中供热耗热量折算标准煤量+集中供冷耗冷量折算标准煤量+建筑所消耗的其它能源应用量折算标准煤量8 能耗数据展示8.1 部级数据展示部级数据展示内容应包括:(1)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建筑的数量与建筑面积、建
17、筑总数量与总建筑面积;(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建筑的平均用能情况;(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标杆建筑的能耗情况;(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5)不同区域同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比较;(6)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建筑或总体建筑的能耗变化趋势。8.2 省(自治区)级数据展示省(自治区)级数据展示内容应包括:(1)本省(自治区)、各市各类建筑的数量与建筑面积、建筑总数量与总建筑面积;(2)本省(自治区)、各市各类建筑的平均用能情况;(3)本省(自治区)、各市标杆建筑的能耗指标;(4)本省(自治区)、各市各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
18、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5)本省(自治区)、各市各类建筑或总体建筑的能耗变化趋势;(6)不同市同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比较。8.3 市级数据展示(只有设有数据中心的城市才具有市级数据展示)市级数据展示内容应包括:(1)本市同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楼宇排序;(2)本市同类建筑标杆建筑能耗指标;(3)本市同类建筑相关能耗指标低于平均值的建筑;(4)本市各类建筑的相关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8.4 监测建筑数据展示监测建筑数据展示应包括:(1)建筑的基本信息,能耗监测情况,能耗分类分项情况;(2)各监测支路的逐时原始读数列表;(3)各监测支路的逐时、逐日、逐月、逐年能耗值(列表和图);(4
19、)各类相关能耗指标图、表;(5)单个建筑相关能耗指标与同类参考建筑(如标杆值、平均值等)的比较(列表和图)。8.5 数据展示方式数据展示内容可采用各种图表展示方式。图表展示方式应直观反映和对比各项采集数据和统计数据的数值、趋势和分布情况。图表展示方式包括:饼图、柱状图(普通柱状图以及堆栈柱状图)、线图、区域图、分布图、混合图、甘特图、仪表盘或动画等。9 能耗数据编码规则9.1 范围为保证能耗数据可进行计算机或人工识别和处理,保证数据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支持高效率的查询服务,实现数据组织、存储及交换的一致性,制定本编码规则。9.2 能耗数据编码方法能耗数据编码规则为细则层次代码结构,主要按7类细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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