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非”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有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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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非”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大非”(指持有或曾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非”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凡减持比例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标准的,该“大非”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二、当客户累计委托卖出股份(包括通过集中竞价系统和大宗交
2、易系统)拟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义务,并对超比例的委托实施必要的限制。三、本所自2008年11月26日起通过“会员专区发布监管信息”栏目向会员发布相关“大非”股东名单。各会员单位应当对这些客户进行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并强化对其交易行为的监督。四、当“大非”客户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时,会员单位应当最迟于拟减持当天上午11:30以前向本所提交减持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拟减持股东的名称、股东账户、持有股份数量、拟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比例、自上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3、以来累计减持比例,对手方情况、会员及减持股东联系人等资料(报告格式详见附表)。五、本所收到上述报告后,将对该股东减持比例等情况进行核查。经本所确认后,会员单位方可向本所提交该股东的大宗交易委托申报。六、对违反本通知或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本所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特此通知附件:“大非”大宗交易减持报告表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大非”大宗交易减持报告表减持股东情况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东名称股东代码持有股份总数占总股本比例自上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累计减持比例(未披露过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从其第一笔减持起算的累计减持比例)拟减持情况拟减持日期拟减持股数占总股本比例拟减持营业部名称对手方情况联系方式营业部联系人联系电话减持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会员单位盖章(公司总部或者营业部公章):年 月 日深交所市场监察部联系电话:0755-25918084、25918101 传真:0755-82083914联系人:王先生、叶先生、张先生主题词:大宗交易 减持股份 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08年11月24日印发 打字:官春华 校对:杨柳春 共印3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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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规范 通过 大宗 交易系统 持股 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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