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控制_鸿仪系_掏空_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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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伦理 诚信义务与不道德控制 鸿仪系“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黎来芳(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100872)【摘要】论文从商业伦理、诚信义务和不道德控制的角度,对鸿仪系“掏空”旗下上市公司的案例进行了研究。论文认为,为防范控制性股东违背商业伦理和诚信义务的不道德控制现象的发生,应当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内部资本市场和信息披露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健全资本市场的秩序。【关键词】商业伦理 诚信义务 不道德控制 掏空控制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屡见不鲜。2004年,德隆系、托普系、飞天系、鸿仪系等庞大的资本系相继坍塌,旗下上市公司深受其累。如何遏制大型企业集
2、团中控制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侵害,再度引起世人的关注。如何构建全社会的诚信机制,再度成为讨论的热点。论文拟从商业伦理、诚信义务和不道德控制的角度,以鸿仪系为例,对控制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防范建议。一、理论阐述(一)利益相关者与商业伦理1.利益相关者含义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已有研究中对利益相关者有不同的界定,较具代表性的包括如下两种。第一,Freeman(1984)认为,利益相关者是受企业的行动、决策、政策、做法或目标影响,反过来也能影响企业的行动、决策、政策、做法或目标的任何个人或群体。第二,吴成丰(2004)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一项商业行为中涉及利害关系
3、的人群、团体或组织机构。前者关注的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而后者关注的是商业行为的利益相关者。二者有交叉,又有不同。相应地,对利益相关者理论也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企业应对诸多利益相关者负责任。另一种认为商业行为应考虑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总之,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而这也正是商业伦理关注的焦点。2.商业伦理的界定与意义。现有研究中对商业伦理也有不同的定义。例如,Lewis(1985)认为,商业伦理是提供在特定情况之下合乎道德与真理指引的一种规则、标准、规范或原则;Carrol(1987)认为,商业伦理是为企业组织工作的人的行为的是非对错;Jeffery和Nadine(19
4、88)认为,商业伦理是含有道德价值的管理决策。可见,对商业伦理的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商业伦理关注企业行为,又翻译为企业伦理;而广义的商业伦理不局限于企业,而是关注各种商业行为。本文对商业伦理的定义基于广义的理解。我们认为,商业伦理是人们在追求商业利益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即:商业活动以追求利益为目的,但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不得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美国商业、技术与伦理研究所主任8AlbertM.Eris man博士认为,商业伦理关乎个人与组织的内在价值,影响商业行为的方式与目的,对财务数据的真实、合同的遵守、社会责任的承担等很多方面都提出要求。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商业伦理正越来
5、越受到高度重视。商业伦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但它有道德意义上的导向性和自我约束性,是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商业社会和谐、长远发展的基石。(二)控制权收益与诚信义务1.控制权收益。本文所指的控制权是广义的控制权,即对企业所拥有资源的决策支配权。控制性股东是掌握了企业控制权的股东。控制权收益则是由于掌握了企业控制权而获取的收益,包括共享收益和私人收益。控制性股东利用控制权改善企业经营和管理,增加企业价值,从而获得由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的收益属于控制权共享收益。控制性股东利用控制权攫取的将其他利益相关者排除在外而独自享有的收益属于控制权私人收益。控制权私人收益是控制权收益的主要形式,也是研究学
6、者关注的重点。2.诚信义务。诚信义务来源于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原指信托法中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是指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应尽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所给予的注意一样的谨慎义务。忠实义务是指受托人不得从事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在公司法中,诚信义务通常指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员应对公司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股东除了履行出资义务外,不承担包括诚信义务在内的其他义务。但随着控制性股东攫取私人收益、侵害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事件的频繁发生,诚信义务逐渐扩展到控制性股东。由于控制性股东取得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因而就具有了侵害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
7、可能性。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控制性股东在享有控制权的同时,应当对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负责。因此,控制性股东的诚信义务是指控制性股东在处于控制地位或行使控制权时,对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三)不道德控制与“掏空”行为1.不道德控制。Carroll(1987)根据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程度和对商业伦理的遵循程度,将企业的管理分为道德管理、非道德管理和不道德管理。相应地,我们可以将控制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区分为道德控制、非道德控制和不道德控制。道德控制是指控制性股东遵守商业伦理和诚信义务的最高标准,以公平、均衡和无私为控制动机,通过控制权的行使为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牟取共享收
8、益的现象。非道德控制是指控制性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忽略商业伦理和诚信义务的现象。不道德控制则是指控制性股东违背商业伦理和诚信义务的原则和规戒,通过控制权的行使,不惜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自身攫取私人收益的现象。控制性股东的“掏空”行为属于典型的不道德控制。2.“掏空”行为。“掏空”是Johnson等(2000)首先提出的概念,它主要指控制性股东利用所掌握的控制权,将公司资源转移到自己手中的行为。他们认为,“掏空”行为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包括:控制性股东侵占公司的发展机会,有利于控制性股东的转移定价,以非市场价格将公司的资产出售给控制性股东,用公司资产为控制性股东提供贷款担保,稀释中小股
9、东权益,等等。Bertrand等(2002),Bae、Kang和Ki m(2002)以及Joh(2003)指出,企业集团的所有者通过并购等途径将资源从他们具有低现金流权的公司转移到他们具有高现金流权的公司也是“掏空”的重要方式。除此之外,向代表控制性股东的高管人员支付过高的薪水,甚至最为直接的偷盗等,都可能成为控制性股东“掏空”公司的行为方式。卢平和(2004)指出,中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最常见的行为方式包括: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以及利用上市公司进行借款担保。李增泉等(2005)认为,上市公司对非上市公司的购并行为是地方政府和控股股东“支持”或
10、“掏空”上市公司9的一种手段。“掏空”行为的危害极大。Johnson等(2000)证明,控制性股东猖狂的“掏空”行为是导致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Morck和Yeung(2000)以及Wurgler(2000)证明,控制性股东的“掏空”行为降低了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Bertrand等(2002)指出,“掏空”行为可能降低整个经济的透明度、歪曲会计收益数据,从而加大外部投资者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难度。由此可见,“掏空”行为不仅会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等的利益,还会危及整个资本市场的秩序,甚至败坏整个社会的商业伦理。综上所述,商业伦理要求商业活动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得损害其他利益
11、相关者的利益;诚信义务是商业伦理在公司治理中的具体体现;控制性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占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行为,属于不道德控制,而不道德控制是对控制性股东诚信义务的违背;“掏空”行为则是不道德控制的典型表现。下面我们通过鸿仪系的案例来具体分析控制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操作手法与严重后果。二、案例分析鸿仪系是由一系列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构成的一个庞大的民营企业集团。鸿仪系旗下的上市公司主要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瓷业”)、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和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安塑股份”和“
12、嘉瑞新材”)。此外,鸿仪系还对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种业”)具有重大影响力。其中,鸿仪系对国光瓷业和张家界采用的是先“支持”再“掏空”的方式,而对安塑股份/嘉瑞新材和亚华种业采用的是直接“掏空”的方式。(一)鸿仪系“支持”并“掏空”国光瓷业的案例分析1.鸿仪入主国光瓷业。2000年9月5日,国光瓷业第一大股东株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仪”)达成转让国光瓷业2700万股国家股的意向。9月21日,双方草签股权转让协议。上海鸿仪成为国光瓷业的潜在控制人。2002年4月17日,国光瓷业2700万股国家股授权上海鸿仪托管经营。上海鸿仪对国光瓷业的控
13、制权进一步加强。2002年9月10日,国光瓷业3240万股股份(占国光瓷业总股份的28142%)正式转让给上海鸿仪。上海鸿仪正式成为国光瓷业的第一大股东。在2000年9月上海鸿仪与国光瓷业第一大股东草签股权转让协议后,鸿仪系即开始对国光瓷业进行人员渗透。等到2002年9月股权实际过户之后,鸿仪系又进一步从人员上巩固了对国光瓷业的控制,鸿仪系派出人员在国光瓷业担任了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监事会召集人等重要职务。2.鸿仪“支持”国光瓷业。鸿仪入主国光瓷业后,立即对国光瓷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资产重组,将一系列优质资产注入国光瓷业,还通过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为国光瓷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来源。此外,国光瓷业还
14、通过虚增收入等手段增加账面利润。并且,国光瓷业2000年和2001年都向股东分派了红利。鸿仪系的这番苦心经营,无疑是为了国光瓷业能够达到配股条件,实现再融资。2002年11月中旬,国光瓷业提出了配股方案。但令鸿仪系失望的是,此次配股方案遭证监会否决。方案遭否决的重要原因可能就是国光瓷业的配股资格是通过鸿仪系的“支持”得来的。3.鸿仪“掏空”国光瓷业。国光瓷业配股不成,鸿仪系大规模扩张的资金需求只能通过旗下上市公司大规模举债以及关联担保来满足。自鸿仪系入主国光瓷业以来,国光瓷业的银行借款和资产负债率都大幅上升,2004年的资产负债率甚至超过了95%,银行借款竟高达净资产的2118倍。截至2004
15、年末,据01国光瓷业披露,控制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国光瓷业的资金达1128亿元,国光瓷业为控制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的金额更是高达2190亿元,分别占2004年末国光瓷业净资产的368134%和831170%。相应地,2002年以后,国光瓷业的净利润以及净资产收益率都急剧下降。到2004年,国光瓷业净资产收益率甚至低至-739100%。在被鸿仪系“掏空”之后,2005年5月10日,国光瓷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国光瓷业”直接变更为“3ST国瓷”。(二)鸿仪系“掏空”安塑股份/嘉瑞新材的案例分析1.鸿仪入主安塑股份/嘉瑞新材。2001年6月,安塑股份原第一大股东原湖南安江塑料厂集
16、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安塑股份法人股28801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85%)转让给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江大有”)。此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21874元,比2000年末安塑股份每股净资产4182元低40%。而洪江大有由自然人袁峰和李蜜于2001年5月23日设立。两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个不足一个月的公司以超低价一举得到安塑股份这个天生好壳的控股权,这一度引起了市场的置疑。2001年12月,洪江大有股东李蜜、袁峰分别将其持有的40%和30%的股份转让给深圳市荣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涵投资”)。2002年4月18日,安塑股份第三大股东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安塑
17、股份法人股1100万股(占安塑股份总股本的11140%)转让给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荣”)。鸿仪系的关联法人上海沪荣成为安塑股份第三大股东。2002年11月25日,荣涵投资与李蜜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书,拟将其持有洪江大有70%的股权转让给李蜜。安塑股份的潜在控制权兜了一圈又转回李蜜手中。直到此时,市场才得知李蜜是鸿仪系实际控制人候军的妻子。鸿仪系这才浮出水面。其操作手法不可谓不高明。2004年9月29日,荣涵投资解除了与李蜜的股权转让意向书,而与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佰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洪江大有7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佰汇。而上海佰汇两大主要股东湖南天龙产业发
18、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龙”)和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群仪”)均为鸿仪系所控制。在2002年11月鸿仪系对安塑股份的潜在控制权公开之后,鸿仪系的人员就频繁出现在安塑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名单中。事实上,从2001年6月开始,除荣涵投资做了短时间的过客之外,鸿仪系几乎一直牢牢掌握着安塑股份/嘉瑞新材的实际控制权。2.鸿仪“掏空”安塑股份/嘉瑞新材。鸿仪“掏空”安塑股份/嘉瑞新材的主要手段仍是资金占用和贷款担保。截至2004年末,鸿仪系占用嘉瑞新材资金5187亿万元;嘉瑞新材为鸿仪系提供贷款担保4161亿元。自从2001年鸿仪系开始入主安塑股份/嘉瑞新材以来,安塑股份/嘉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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