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批发盗版光盘销售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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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疑难案例分析:批发盗版光盘销售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兼谈刑法第217条、218条之适用(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储 昱)案情简介:马某从网上批发大量盗版音像光盘后,再进行批发和零售。在2011年2月10日至5月30日期间,马某销售盗版光盘共计3215张,每张售价5元。同年6月3日,在公安机关的知识产权“亮剑”行动中,马某因他人举报被抓获。分歧意见:关于马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行为不构成犯罪。马某行为系销售侵权复制品,应当适用刑法第218条,根据两高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
2、解释)第六条,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才能构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数额都不足2万元,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马某不具有销售音像制品的资质,公然销售非法出版物,扰乱出版市场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经营音像制品1500张以上,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种意见认为,马某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两高2007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2007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刑法
3、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而2011年两高与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1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马某向批发、零售打包音像光盘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17条的“发行”,其复制品数量超过了2500张,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入罪标准过高,实践中多处于虚置状态。第一,入罪标准要求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远高于侵犯著作权罪入罪标准(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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