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品的认定——知识产权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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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键入文字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作品的认定一、 案情简介原告:杭州某市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杭州市某设备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来某,为该公司董事长。2008年2月杭州某市环境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为参加杭州市A高级中学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于2008年2月28日编制并向招标人杭州市教育资产运营管理中心递交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包括商务、技术等部分。环境公司对该投标文件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其后环境公司发现,在名为B高级中学综合楼污水处理工程的招投标(招投编号:01142120090116011s)过程中,杭州市某设备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于2009年3月向招标人杭
2、州市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递交的投标文件,其内容抄袭了环境公司在上述A中学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中所编制的投标文件,其中对于技术方案、施工方案等内容几乎原样照搬。环境公司认为,设备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招投标过程中使用环境公司投标文件内容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环境公司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作品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给环境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环境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设备公司:1. 立即停止对环境公司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2. 赔偿环境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3. 赔偿环境公司因维权所花费的费用共计2万元;4.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此外,环境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
3、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 杭州市A高级中学污水处理工程工程采购投标文件。拟证明环境公司对该投标文件享有著作权及其编制时间是2008年2月28日的事实。2. 中标通知书。拟证明环境公司编制的投标文件在A中学污水处理工程招标中中标的事实。3. B高级中学综合楼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文件(复印件)。拟证明设备公司抄袭环境公司投标文件内容,侵犯著作权的事实。4. 施工照片一组。拟证明环境公司中标A中学污水处理工程后进行施工的事实。5. 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拟证明环境公司为维权所花费的费用。另一方设备公司辩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而本案的投标文件尤其是案涉部分的文字、图形
4、并不具有独创性,环境公司所谓的被侵权作品,一部分是客观情况的数据表示,另一部分是通用的工艺流程,第三部分是商业承诺、服务承诺,以上三部分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保护范围。环境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投标文件中的文字、图形是自己独立创作的。设备公司与环境公司之投标文件,在流程、数据方面的雷同与文字编排没有关系,由于污水处理工程技术革新并不快,工艺流程等基本相似,投标文件中通用技术及事实描述部分相似,并不能证明设备公司存在抄袭行为。另外,双方标书中流程图形的表现形式并不一致,流程也有区别。而且,环境公司没有指明设备公司的侵权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哪种侵权行为。退一步讲,即使设备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也不
5、具有持续性,同时环境公司提出的20万元的经济损失也缺乏依据。因为环境公司没有参与B中学项目的投标,所以没有任何损失;至于设备公司是否有获利,有待工程完工后结算确定,而且工程的获利与标书的侵权没有直接的关联,设备公司并不是将标书印刷后进行出售而获利的。另外,2万元的维权费用也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环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设备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为, 2008年2月28日,环境公司为参加杭州市A高级中学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向招标人杭州市教育资产运营管理中心递交工程采购投标文件进行竞标。2008年3月12日,教管中心通知环境公司中标。其后,在2009年B高级中学综合楼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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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作品 认定 知识产权 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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