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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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1分析: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在劳动法下,应同时满足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在劳动合同法下并无此条件,即便用人单位不同意延续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适用哪个法律的规定。上海在审裁实践中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
2、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31日期满,即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双方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新法规定。现李某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案例2分析:本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给员工的待遇都很低,与正式工资差距很大,甚至有些单位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便找各种借口将员工辞退。但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如果再这样随意压低员工试用期的待遇则会被法律禁止,甚至会带来一定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
3、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对百分之八十是否同时限制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认为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同时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于是,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具体到本案,小王的正式工资为3000元,而A公司中与其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为2000元,则他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2400或1600,而且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960。显然,A公司在试用期只发给小王1000元的工资尽管不低
4、于最低工资,但仍然不合法。另外,这种违法降低试用期工资的做法还会存在一定风险。用人单位可能不仅仅需要补足差额,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差额而逾期未支付的,还要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而试用期工资也是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将会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责罚。案例3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本人在企业已经工作了几年,企业先后与自己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去年
5、6月底合同期满,企业又与本人续签合同,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续订劳动合同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该签订,但企业不同意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企业则认为,王某2006年7月进入本企业,企业先后两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去年6月底合同期满,企业考虑再与其签订合同,但王某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耐心地与其做了解释工作,新的劳动合同法所规定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应该从2008年才开始,之前所签合同的次数不包括在内。但王某不予理会,坚持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王某的要求本企业不
6、同意,希望仲裁委不要支持他的请求。仲裁裁决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合同期满企业与王某在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王某提出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案件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条规定是应该从何
7、时开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开始计算。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该从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开始计算。现在王某误认为2006年至今企业已经与其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当企业与其续订合同时,王某提出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案例4分析: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8、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的规定属于惩罚性条款,针对恶意侵害劳动者利益、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行为。本案中咨询公司以电子邮件发出录用通知,仲先生回复表示接受,双方间的劳动合同成立,因此公司不需要不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仲先生系自动离职,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案例5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后,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履行的问题。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有二:一是宋某的用人单位究竟是A集团公司还是B公司?相应的,B公司在诉讼中的地
9、位如何?二是用人单位能否以企业分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10、,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吸收的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设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可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根据劳
11、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至于第二种情况,在企业没有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独立的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问题,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以劳动者同意为前提
12、条件。结合本案来看,对于第一个争议点,宋某与A集团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A集团公司发生了派生分立,成立了B公司,宋某的实际工作单位是B公司,接受其各项管理。从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便利管理的角度来看,宋某与A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当由B公司予以继承,因此B公司要求宋某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对于第二个争议点,双方就B公司继承A集团公司与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没有达成一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
13、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即如果劳动者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变更合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享有及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案例6分析:区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张某在收到A公司发出的调岗通知后,既未向公司提出异议,且实际亦到新岗位履行通知中的调岗内容。故应当视为其对被申请人(公司)作出的调岗决定的认可。根据公司以岗定薪的规定,A公司以新岗位的工资待遇发放张某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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