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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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案例一、2003年夏天,刘朝在公园游泳时丢失一块瑞士手表,管理员拾得后交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因刘朝未能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前去认领,该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袁平以拍卖价买下该手表。2004年秋天,袁平参加体育比赛将手表放在更衣室,不慎被小偷偷走。同年冬天小偷被抓并供认自己曾经偷得一块瑞士手表,后卖给杜晓,杜晓不知内情,经查该表的失主为袁平。袁平即根据公安机关的通知前去认领。而刘朝也偶然认出该手表是自己丢失的那块,要求袁平返还,袁平不允,杜晓认为手表是自己花钱买的,要求拥有该表,三方争执不下,于是,刘朝和杜晓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手表的所有权。1刘朝是否有权
2、追回手表?为什么?2 杜晓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3 法院该把手表判给谁?答案:1 没有,刘朝未能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前去认领,他对手表的追及权被切断。2 不属于,该手表是赃物,故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3 袁平二、案例分析(15分)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1甲
3、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分)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2分)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2分)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1分)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3分) ;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3分)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三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2分)三、
4、案例分析(10分) 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乙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3分)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分)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
5、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四、案例分析(16分) 某养殖厂担负向某市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牛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牛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殖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户王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5点郑某开车到养殖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牛50头,于?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8月20日王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殖场,下午才将该批牛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牛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殖场损失1万元,要求王某承担。王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
6、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王某8000元,王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1王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王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5分) 2养殖场的损失是由王某违约造成,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5分) 3王某应赔偿养殖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五、案例分析(10分) 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 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
7、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某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问:l,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1,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分) 2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4分) 3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4分)六、案例分析(本题14分) 江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江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江
8、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江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2001年江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江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L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答: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分)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江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江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2分) 3丙是与江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2分)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分)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
9、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江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2分)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三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上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2分)七、案例分析(13分) 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4分) 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10、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条件,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5分) 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4分)八、案例分析(15分) 甲开一个卖衣服的小店,向乙借款1000元及五立方木料,约定钱与木料于6个月后一次还清。过了6个月,甲仅还款50元,而且还不了木料。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所借木料制作的家具全部搬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这家具是用我的木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据查,仅制作家具的加工费甲花去2000元。 问:1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2乙有没有权利搬走甲的家具?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1甲乙之间存在两种
11、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所有权关系。(5分) 2乙无权搬走甲的家具。因乙的木料已经变成家具,家具所有权归甲,乙不能强行扣押甲的家具。(5分) 3乙应返还家具,甲应偿还借款及木料(或木料价款)。(5分)九、案例分析(15分) 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贷款。
12、 (5分)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l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5分)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迫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十、案例分析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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