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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农业大学涉农法学人才培养创新研究系列教材疑难案例分析四川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编 四川农业大学涉农法学人才培养创新研究系列教材疑难案例分析四川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编写 主 编 副主编 撰稿人 (按姓氏笔画为序) 毛 平 王 志 宁 娜 刘 秀 刘 娜 刘新民 许 彦 颜 勇 编写说明法学是有很强应用性的学科,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实体法、程序法、编制法,主要目标之一是培养出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疑难案例分析”作为选修课程开设,是贯彻“面向基层、重在应用”的法学本科专业基本建设原则的举措之一,这既是教学内容改革举措,也是教学方法的改革措施。编写本教材与开设“疑难案例分
2、析”课程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在法律思维实践中,教师指导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分析疑难案例,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目录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5第二章 刑法-8第三章 民法第四章 行政法第五章 商法学第六章 诉讼法学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一、外国法境内效力案【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两人均是化名)共同供职于我国某建筑工程公司科威特海外工程部,1990年元月某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持械殴斗,张三凭着人高马大,用砍刀把李四砍成重伤,李四被送回国内治疗,张三被科威特警方拘留。案发后中国外交、司法机关同科威特外交、司法机关协商后同意张三由科威特司法机关适用科威特刑法定罪量刑。后张
3、三经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后被关押在科威特监狱服刑。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十几万军队在坦克大炮掩护下向邻国科威特发动了猛烈的进攻,在狂轰滥炸的过程中,关押张三的监狱被炸的只剩下残垣断壁,所有犯人四散而逃,张三也随其他犯人逃出监狱。这时我国政府派出民航飞机在约旦接中国公民回国,张三也搭上该航班,安全抵达中国。1990年10月6日,李四在北京城闲逛,发现张三。他秘密跟踪至张三住的旅馆,然后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经过讯问,证明李四所述事实真实,经北京市检察机关批准,将张三依法逮捕。【争议焦点】:国外法律对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对犯罪人在国外执
4、行刑事处罚后的情况如何处理?(颜勇提供) 二、“第三者”继承案.【案情简介】: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抱养了一个儿子。由于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张姓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后,多次劝告无效。1996年底,黄和张租房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
5、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争议焦点】:本案涉及到“第三者”是否有遗嘱继承权的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应当如何进行法律解释?(颜勇提供)三、延安黄碟案【案情简介】: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诊所中
6、播放黄碟(该诊所同时为张某夫妇的住所)。三名民警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对张某刑事拘留,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争议焦
7、点】:在家看黄碟是否违反法律?公民的权利的范围应当怎么样来界定?(颜勇提供)四、洛阳玉米种子纠纷案【案情简介】: 2001年5月22日,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下称汝阳公司)与伊川县种子公司(下称伊川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公司为其代为繁殖玉米种子。合同约定:汝阳公司给伊川公司提供亲本玉米种子2437.5公斤,伊川公司为汝阳公司代繁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10万公斤。双方约定,汝阳公司接受玉米种子的价格为基地收购价加代繁费,基地种子收购价的确定按移交种子时当地市场商品玉米单价的2.2至2.5倍计算。但伊川公司未能履约,为赚取更大利润,将所育种子高价卖与了他人。2003年初,汝阳公司以伊川公司不履约
8、为由,将其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伊川公司合同违约并对汝阳公司做出经济赔偿。伊川公司同意做出赔偿,但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与汝阳公司发生争议。汝阳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立法精神,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应按市场价格定,伊川公司之所以将代繁的种子转卖他人,也是因为当时市场价格较高。汝阳公司按市场利润3.4-3.9元1公斤价格计算,扣除其它因素损失为70余万元。而伊川公司认为,赔偿应当依据河南省农作物管理条理及省物价局、农业厅据此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政府指导价来确定赔偿数额,因为按此计算,伊川公司只需赔偿2万元左右。洛
9、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审理后,于2003年5月27日做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判决书认定: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理作为法律地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是根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遂判令伊川公司按市场价格赔偿汝阳公司经济损失59.7万余元。但伊川公司则提出,种子法并没有对种子的销售价格做出任何规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对农作物种子经营价格做出的具体规定没有与种子法、价格法相抵触,法庭不应视之“无效”。法院是司法机关,无权直接
10、在判决书中认定上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在生效的条例无效。一审判决后,伊川公司不服洛阳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河南省人大、洛阳市人大亦对洛阳中级法院“宣告”地方法规“无效”的判决表示不满,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下称“通报”),“通报”指出,“针对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的请示,2003年10月1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级审判机关,在其民事判决书中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
11、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暴露了一些审判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的淡薄,是严重违法行为。2003年10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下发了题为“关于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种子经营价格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该答复认为:经2003年10月1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研究,现答复如下:1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6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没有抵触,应继续适用。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民事判决书(2003洛民初字第26号)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
12、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请你们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做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争议焦点】:法院是否有权力宣告法律的无效?遇到上位法和下位法相冲突的时候,法官应当怎么样处理?(颜勇提供)五、生育权问题【案情简介】: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2月,两人到计生部门办理了准生证。不久,小刘便怀有身孕,夫妻俩高兴之余,想到孩子就要出生,仅靠两人现有的收入难以维持生活,于是,经两人商量,小王便去上海打工,希望能够增加收入。几个月后,小王放假回家,没想到却接到了妻
13、子的离婚诉状,并且妻子已经私自实行了引产手术,终止了妊娠。小王在经受了巨大的打击之后,一纸诉状将妻子小刘告上了法庭,诉称小刘未经其允许终止妊娠,剥夺了其生育权,要求她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争议焦点】:男性是否有生育权,应当如何保护?(颜勇提供)六、权利问题亲吻权【案情简介】:2001年6月1日晚,原告陶某路经广汉市西康路顺滨西路证券公司时,被告吴某驾车将其撞伤。车祸造成陶某上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两颗门牙折断、脑震荡。陶某被医疗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陶某被撞伤后,两颗门牙折断,影响她正常撕咬食物。同时陶某还称自己再也感受不到亲吻的甜蜜。为此,陶某于7月10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为“亲
14、吻权”丧失索赔10000元。【争议焦点】:“亲吻”能否成为权利的一种。(颜勇提供)七、死刑犯的生育权问题【案情简介】: 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一家公司。2001年5月29日,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某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某一下,之后,罗某与王某进行厮打,将王某打死。检察院对罗某提起公诉后,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判决宣判的第二夭,罗某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而罗妻郑某则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争议焦点】:罗妻郑某的请求己经闯人了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个盲区。是立法上和实际操作中还没有明确的一个
15、问题。这就是,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失去人身自由后、另一方即公民的生育权该不该受到保障?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障?(颜勇提供)八、爷爷有无探望孙子的权利【案情简介】:被告艾某夫妇的儿子与原告李某恋爱结婚,婚后生下一名男孩。1999年9月,孩子的父母协议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并改随母姓。艾某夫妇天天惦记孙子,于是经常到孩子妈妈的住处看望孙子,每次都带去许多零食、衣服和玩具。2001年,孩子的妈妈李某再婚后,找到艾某夫妇,请求他们今后未经她同意不要擅自探望。艾某夫妇想不通,不让看偏要看,于是李某一纸诉状把艾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禁止爷爷奶奶对孙子的探望。【争议焦点】:婚姻法是只规定了父或母的探视权,其
16、他近亲属有无探视权?(颜勇提供)九、法的价值选择问题【案情简介】:海峡都市报以夜宿湖美,应召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为题披露了记者暗访福建泉州湖美大酒店的经历。报道说,记者下榻这家酒店后,有几批小姐先后打来骚扰电话,称可以上门提供“聊天、洗澡、按摩、做爱”等服务,当记者表示对安全有疑虑时,一位小姐竟然说:“我们湖美在整个福建省最安全,是四星级的。如果有什么事的话,警察会通知我们酒店,然后酒店再通知我们。” 针对这篇报道,湖美大酒店认为,上述报道引用了电话中一位不知真实姓名和身份的小姐的话,对原告酒店的服务质量和存在问题进行报道,该报道对听来的消息未经核实,将酒店“描写成一个与公安机关串通一气,靠
17、色情服务招揽生意的酒店”,严重侵害了酒店名誉,遂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报社“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30万元。 【争议焦点】:公民隐私权和记者暗访权利在法律上如何取舍、选择?(颜勇提供) 十、从“撞了百撞”到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立法的价值选择【案情简介】:今年6月4日7时35分许,萧山人楼某骑着摩托车途经萧山景观桥北侧时,与同向骑自行车通过道路的黄某相撞,二人均受伤。楼某因抢救无效,11天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楼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而黄某在通过道路未下车推行,二人分别违反了有关道路法规,楼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2004年8月,楼某的亲戚向法院起诉
18、,要求黄某赔偿61961.96元。【争议焦点】:摩托车与自行车双双违规,双方的焦点集中这案件应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原则,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无过错原则?(颜勇提供) 十一、权利冲突【案情简介】:山东青岛市一打工女青年到青岛市某医学教学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医院组织了89名医学实习学生观摩了人流手术的整个过程。手术过程中女青年在麻醉剂的作用下一直处于睡眠状态,该女醒来后得知自己的手术过程被人观摩,感到羞辱难当。在与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争议焦点】:医院组织学生观摩手术本是教学和公益需要,与公民隐私权存
19、在一定冲突,公民权利保护和公益需要的冲突如何调整?(颜勇提供)第二章 刑法一、王勇与李兵斗殴致其死亡案【案情简介】年月日时许,某镇农民王勇在某饭店就餐时,在餐厅内小便,引起同桌就餐的李兵的不满,王即与李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后被人劝开。李兵离开饭店后,王又追李至李家门口处,从后边用手击打李兵肩、颈、背部,并揪李衣领,摁压其头部,致使李兵颈部屈曲,随即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结论认定李兵“系暴力性扼压颈部致窒息死亡”。王勇亲属以死者李兵生前患有多种疾病,且鉴定结论与现场的实际情况不符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年月日公安机关重新鉴定时,发现李兵原患有小脑下后动脉瘤疾病(该病瘤体生长在动脉血管上,并
20、与血管腔相通,该动脉瘤体可随年龄增长,瘤体逐渐增大,其瘤体壁不同于正常血管壁,表现为薄、弱、脆性强。平时一般无异常,无症状表现。但由于该瘤体壁的特点,一般稍强的作用力或本人情绪激动、不慎摔倒或过度饮酒等诱因均可导致破裂出血),因此李兵的机体是一个具有潜在危重疾病的特异体质的病体。颅内解剖发现李兵小脑后动脉瘤破裂出血,故得出重新鉴定结论为:“李兵因受外力作用致颈部过屈,引起小脑下后动脉瘤破裂出血,造成颅压增高,压迫脑干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争议焦点】对本案中王勇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被告人王勇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李兵的死亡属意外案件,王勇不应负
21、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王勇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刘秀提供)二、李某试出他人储蓄卡密码并冒用案【案情简介】李某是某大厦管理处保安,一日在李某值班时,一男子将一张在柜员机上拾到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交给李某,李某在柜员机上试出该卡的密码后,在柜员机上分三次取出人民币3000元,并转款人民币20000元到自己设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账户里。【争议焦点】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上,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冒用了他人的银行卡,应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规定,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系保安,其获取该卡的行为是合法的,而该卡又是他人交给他代管的,其行
22、为系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定为“侵占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是该卡的合法持有人,而凭该卡支取存款,他是用真的卡和密码欺骗了银行的柜员机,使银行陷于错误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应定为“诈骗罪”;第四种观点认为,李某在合法持卡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合法持卡人财物,应为“盗窃罪”。(刘秀提供)三、郑某被逼杀人案【案情简介】2001年6月2日晚10时许,酒后从“红太阳”酒家出来的郭某无故辱骂正在附近等出租车的郑某引发两人争执。争执中,郭扬言“把你搞定”,郑遂到另一酒家后院躲避。郭返回“红太阳”酒家要求与其一同喝酒的同事高某、杜某等人帮忙,并四处寻找郑。后几人发现了郑对其围打,郑掏出随身
23、携带的水果刀刺了郭腹部1刀。高见状,指使杜在“红太阳”酒家拿了两把菜刀,二人分别持一把菜刀追赶。郑某逃到一辆机动三轮出租车上,郭某等人拦住出租车,持菜刀威逼三轮车司机离开,还用菜刀拍打三轮车企图逼郑某下车。郑持刀乱挥,不让高等人靠近。高见郑仍不下车,遂将三轮车掀翻。郑从车内爬出,用水果刀在高胸前连刺3刀后逃离现场。杜持菜刀追赶并将菜刀甩出砍郑,辛未砍中。高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郭某伤情被鉴定为重伤。郑某逃回单位后,即向单位保卫部门自首。【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是郑某面对侵害持刀防卫,造成他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种观点认为,郑在自卫时致高某死亡,致郭某重伤,其行为属防卫
24、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郭某酒后寻衅滋事,无端辱骂郑某,并纠集他人围打郑某,郑某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持刀致伤郭某和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当郑某躲到三轮车上时,高某等人又持刀威胁并强行推翻三轮车,使郑某失去抵抗防卫的屏障。郑某在遇到严重暴力犯罪,人身安全受到重大威胁的情况下拔刀自卫,刺死高,其行为符合无限防卫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刘秀提供)四、李某因走错房间上错床案【案情简介】2000年6月25日晚,某企业业务员赵某推销产品来到某市,在一旅馆住下后,因路途奔波劳累,即上床入睡,忘记将门锁上。睡后不久,感到身边有人,借着窗外光亮,隐约看到一年轻漂亮的女人闭着眼睛
25、呢喃着用手在他身上抚摸。赵某即将女人抱住,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后两人均进入梦乡。凌晨时,赵某突然被女人哭骂声惊醒。原来,女人姓李,与丈夫旅行结婚,住在隔壁房间,夜晚从厕所回来,迷朦中,摸错门上了赵某的床。事发后,李女与其丈夫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对此案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赵某睡后不久,对错摸上床的并用手抚摸他的李女进行了奸淫,看起来,李女未有抗拒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是违背了李女真实意志的。在此过程中,赵某虽未对李女使用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但构成强奸罪,客观方面除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其它手段,使妇女不知反抗,进而受到欺骗而同意性
26、交。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赵某在自己所睡的床上奸淫了李女,是因李女错摸上床并主动与他温存的结果,虽然这种温存及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显属错认,但李女表现形式是自愿的,并且没有任何无力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被强奸的因素在内。因此,赵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强奸罪。(刘秀提供)五、王新生放火骗取保险金案【案情简介】 199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新生为骗取保险金与被告人赵红钦预谋:由赵将王承包嵩县汽车站的豫C-19222号客车烧掉(客车所有权、投保人均为汽车站),事后付给赵1500元酬金。后王新生先付给赵红钦20元。1998年6月4日凌晨3时左右,
27、赵红钦携带汽油及点火装置到嵩县汽车站,将王新生停放在车站院内的豫C-19222号客车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400元。当时车站内停有其他车辆10余辆,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6米,距加油站25米,距气象站7米。事后,王新生又付给赵红钦酬金1500元。中保财产公司嵩县支公司当时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嵩县汽车站支付赔偿保险金34400元。案发后,嵩县汽车站又将该款返还保险公司。【争议焦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王新生、赵红钦的行为如何定性,有如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理由是:从王新生、赵红钦放火焚烧的对象及其所处环境看,当时是在停有十余辆汽车的汽车站内,明显属于公
28、共场所,在其燃烧地点25米以内,有家属楼、办公楼、加油站等建筑物,在这种场合实施放火行为,将可能引起不特定范围内重大公私财产被毁的严重后果,同时还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其放火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应是公共安全。其次,被告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使用引火物点燃侵害对象、制造火灾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尽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周围公共财物燃烧和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并不影响放火罪的构成。只要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应视为既遂。再次,就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来说,其放火行为明显是有预谋、有准备的,尽管其犯罪动机是为了骗取保险金,但其主观方面的故意是不言而喻的。这些都符合放火
29、罪的构成条件,故应按放火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理由是:保险诈骗罪是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本案中,被告人犯罪的直接动因和根本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金,其侵犯的对象是一种特殊物即保险金,而不是公私财物。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只是为达到骗取保险金这个非法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其次,就其侵犯的客体来看,被告人是利用保险业管理或制度上的一些漏洞进行诈骗犯罪,严重干扰了保险业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再次,就犯罪的客观方面来分析,被告人在并未
30、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骗取保险金。这种行为正与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第一款第(四)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规定相吻合。上述这些均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故应以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既构成放火罪又构成保险诈骗罪(理由如上),但在处罚原则上又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理由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恰属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同时又构成放火罪,根
31、据上述规定,理应以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但它是出于同一个犯意(即骗取保险金),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放火),只是其犯罪方法或手段触犯了另一罪名,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应以放火罪一个罪名进行处罚。 (刘秀提供)六、钟某非法占有乘客皮包案【案情简介】 被告人钟某,男,37岁,某市出租汽车公司职员。1998年某日,一男子贾某上了钟某的车,要求去机场。途中贾某突然记起有件关键的东西还放在家中,于是要求钟某掉头开回住处。当出租车开到贾某楼下时,贾某叫钟某停车,便急匆匆地下了车,并说:“师傅,
32、您等几分钟,我马上回来。”钟某从驾驶室回头看到后座上放了一个很精致的皮包,心中很是喜欢,等了几分钟,贾某尚未赶回来。钟某见天色已暗下来,心想反正这人也未记我的车牌号码,不如开车走,捡个包倒也划算。于是,钟某径直开车回家。回家后,钟某打开贾某放在车上的皮包,发现里面有8万元现金等物品。钟某自感事态严重,第二天上午将包交给了公司有关部门,只说是乘客遗忘的。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情况,也于第二天上午到钟某所在的出租汽车公司调查情况,在该公司办公楼与被告人钟某相遇,经被害人贾某指认,办案人员当场将其抓获。【争议焦点】对于本案中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钟某将非法占有的皮包主动交给本公司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等
33、问题,都存在不同意见。在定性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应构成侵占罪。(刘秀提供)七、贾某敲诈勒索案【案情简介】 被告人贾某,男,岁,原系某市供销公司职工。 年月,被告人写信给当地一专业大户,“借万元钱给我买汽车,日后下午时分你一人到公园假山处找我,如果不来或带其他人来,小心你的女儿。”日后被告人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在他试图接近该人时,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附近常有警察出现,于是,被告人在公园内转了个多小时,始终未能接近该人,最终放弃,贾某走到公园门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争议焦点】对该案
34、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因法律的威严和对监禁生活的恐惧,思想上斗争个多小时后,放弃了实施犯罪行为的打算,当时被告人完全可以铤而走险,现场情形对犯罪不利影响的因素(人多等等)并不足以抑止犯罪意志,因此无论是主观意志上还是实行行为上均主动放弃了犯罪,符合我国刑法第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故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因作案现场的不利情况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基于客观上的不利因素不得已,而被迫放弃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刘秀提供)八、蒲某临时起意抢包案【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某日,被告人蒲某与林某沿如皋市如城镇跃进路由东向西步
35、行至新皋桥东首时,看见前面有两个步行的女子,林某与蒲某打赌是否敢打前面的两个女子,被告人蒲某回答说“我敢”,遂赶超同向步行的刘某姐妹,击打被害人刘某脸部左侧一拳,刘某呼叫,被告人蒲某即用手推刘某,在刘某倒地的过程中,被告人蒲某看见刘某手上拎着皮包,即产生了非法占有之念,随即强行拽走刘某手中的皮包,内有人民币570元及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53元)。被告人蒲某在逃跑时,将皮包扔掉,后在如皋市如城镇影剧院门前被群众抓获。【争议焦点】对本案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蒲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击打被害人脸部、推倒被害人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
36、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蒲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蒲某击打被害人刘某的暴力行为,是出于追求刺激、寻衅滋事的行为,当其发现被害人刘某手上拎着皮包时,即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强行拽走刘某手中的皮包,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蒲某未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刘秀提供)九、李某见死不救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某钢厂工人。1981年6月,李某经人介绍,与本厂青年女工刘某谈恋爱,后又与一女青年陆某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间,李与陆订婚,并将陆某带回家同居数月,致陆怀孕。在此期间,李某越来越感到陆某虚荣心很强,且与自己性格不合,便逐渐萌发与刘某重归于好的念头。李几次劝陆某人工流产,意图陆某人
37、工流产后与陆断绝恋爱关系,陆坚决不从。陆某见李某不仅对自己怀孕的事不高兴,反倒有许多反常表现,担心李某抛弃自己,遂催促李某与她1982年元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1982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又找到昔日的女友刘某,向刘倾吐自己的不快,要刘某原谅他的过错,表示不愿和陆某这样生活下去,并要刘想办法,以结束他与陆的婚姻。刘便问李:“你敢给她下手(意指毒杀陆某)吗?”李胆小谨慎,表示“使不得”。刘某便斥责李说:“孬种!有机会我帮你把她毒了,给你省了这份心思,你良心上也好过些。”1982年3月5日下午,刘某借口看望怀孕的陆某携带一些礼物来到李某家。在晚餐时,刘某趁李某、陆某二人到厨房取菜之际,
38、往陆某盛饮料的酒杯中偷偷放入一小包由剧毒物品氯丙嗪和安眠药混合而成的粉末。陆某吃完晚餐后即感觉身体不适、腹痛,李认为是妊娠反应,即扶陆上床休息,刘某借机离去。当晚9时左右,李发现陆某开始流鼻血,且呼吸逐渐困难,便想起以前刘某所说的“帮你把她毒了”的话,怀疑刘某对陆下了毒。但李某转而又想到,反正不是自己下的毒,刘某要是果真对陆下了毒,陆死后自己倒是解脱,于是李某有意不将陆某送往医院抢救。陆于第二天凌晨6时中毒死亡。【争议焦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李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危害行为,其妻陆某的死亡完全是由
39、刘某的下毒行为所致,在主观上,李某也不存在杀人的故意。被告人李某对妻子见死不救,应当受到道义上的严厉谴责,但不能令其负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害人陆某的丈夫,在知道陆某中毒面临死亡危险的情况下,不将陆某送往医院救治,是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具有不作为的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李某明知自己的不作为必然导致陆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却有意放任甚至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是想从自己认为“不幸福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当然,下毒行为毕竟是刘某所为,被告人李某只是利用了这一现存条件,因而对李某处罚可酌情从轻。(刘秀提供)十、刘忠新入小卖部抢劫案【案情简介
40、】2004年,被告人刘忠新伙同他人预谋对该村王宝银的小卖部实施抢劫。某晚7时许,刘忠新与其同伙携带砍刀、橡胶棒来到王宝银的小卖部,此时小卖部已经关门。刘忠新敲开营业房后,掏出十元钱要求购买香烟。在柜台前,其同伙趁王宝银找钱时,用橡胶棒击打王宝银头部,王宝银大声呼叫。王宝银之妻听到叫喊声,从里屋冲出来后,刘忠新及其同伙又对王宝银之妻连砍数刀,然后对小卖部实施了抢劫,抢得现金600余元。后刘忠新及其同伙被抓获。经鉴定,王宝银及其妻构成轻伤。 【争议焦点】在审理本案时,对于刘忠新及其同伙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忠新及其同伙的行为系入户抢劫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
41、释中明确规定,入户抢劫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入户抢劫包含一个实质内容,即必须是以户为对象所实施的抢劫。被害人的小卖部虽然与住处相对隔离,但其在客观上承担着一部分家庭生活的功能,完全符合入户抢劫中“户”的实质规定。虽然被抢场所兼具经营和居住两种功能,但被告人在晚上实施抢劫,主观上有入户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此时被抢场所承载了户的所有功能,完全符合入户抢劫的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认为同时具有经营和生活起居功能的场所不能认定为“户”,被告人刘忠新及其同伙的行为构成普通抢劫犯罪。 (刘秀提供)十一:普某玩忽职守案【案情简介】云南贸易厅原副厅长
42、普某在1999年底任云南省贸易厅副厅长时,提议成立了一个由国有企业参股的云南奥派特商贸有限公司,由普担任法定代表人。为筹集运作资金进行食糖预期买卖,同年12月,普某未向省贸易厅主要领导汇报,也未经贸易厅党组研究决定,擅自以省贸易厅党组的名义,将盖有厅章的借款函文发给厅属的省储运公司昆明分公司,要求该公司拆借资金240万给奥派特商贸公司使用。奥派特公司实际借得160万,用于高风险的食糖预期买卖,并在炒作中全部亏损,无法归还,造成160万元国有资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刘秀提供)【争议焦点】对本案中普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普某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普某应以
43、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刘秀提供)十二、王某盗窃被扣押汽车案【案情简介】王某非法倒卖的拼装汽车被技术监督部门扣押。第二天晚上,王某携带尖刀、钳子,潜入技术监督局实施盗窃,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回。当王某正在用犯罪工具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在值班人员来抓他时,王某用尖刀刺伤了值班人员。王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争议焦点】对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抢劫罪。(刘秀提供)十三、王某取走公司存款案【案情简介】某民营公司总经理刘某和会计张某在去外地办事途中,借用司机王某身份证,在银行存入人民币30万元,存单由刘某保管。王某估计刘某与
44、张某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存钱,一周后,王某到该银行分理处,称自己某日在该银行分理处所存钱款的存单遗失,办理了挂失手续。随后王某以自己的身份证为证明将30万元领走。【争议焦点】对本案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王某在自认为不被张某,刘某知悉的情况下,秘密的从银行提走30万元巨款,符合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王某佯装遗失了存单,用自己的身份证向银行进行挂失。可见,王某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银行产生错误认识,自愿的将巨款交给了王某,即王某取得巨款所直接采用的手段是“虚构和蒙骗”,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5、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王某的行为并没有超出民法的评价范畴,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刘秀提供)十四、陈龙平非法占有案【案情简介】年月日上午,被告人陈龙平从云霄县城搭乘福建号公共汽车往泉州,坐在最后一排的座位上。当该车行驶至南安县水头镇风吹古时,驾驶员停车加油。坐在后二排的旅客苏美林将随身携带的一只塑料袋(内有用报纸包住的一捆钱共元及一件上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下车购买食物。买后因故未及时上车。当客车加油完毕,驾驶员未清点旅客是否都上车,即启动车辆继续行驶,苏美林因此掉车。此时,被告人陈龙平发现苏美林未上车,便将苏放在座位上的塑料包取来,见包内有一捆钱,便偷偷地拿出来,分藏在自己的衣袋里。苏美林掉车后,急忙拦截的士追赶十多分钟赶上原乘坐的客车。上车后发现那捆钱已不见,便询问周围旅客是否有人拿了,并声称如能退还给他,他将付元酬金。见无人出声,苏美林即叫驾驶员把车开到附近的水头公安分局,由公安人员处理。这时,被告人陈龙平仍沉默不语。当苏美林催促驾驶员把车开到公安分局时,陈龙平又进行阻挠,说他带有走私货,如车开到分局被查出,要苏美林负责。驾驶员不理,径直把车开到公安分局。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陈龙平承认拿了苏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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