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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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2、 非上市公司应在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的确认函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股份登记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第四条 本公司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投资者应持有本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第六条 证券账户的开立、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
3、户管理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三章 登记存管 第三章 登记存管 第七条 非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推荐挂牌的备案确认函及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后,与本公司签订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股份登记采取申报制,本公司对非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非上市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与完整负责。第八条 非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登记申请(二)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的确认函(三)股份公司设立的批文(四)非上市公司已签字盖章的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书(五)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六)非上市公司
4、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股份预登记,向非上市公司出具网下登记持有人名册清单。非上市公司核对确认网下登记持有人名册清单无误后,本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并出具股份登记确认书。第十条 本公司依据报价系统股份转让的交收结果,办理挂牌公司股份的变更登记。挂牌公司股份涉及的司法裁决、继承等非报价转让变更登记业务,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委托主办券商托管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主办券商应当将其托管的挂牌公司股份交由本公司存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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