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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签约地点:北京市*路*项目签约日期:2007年12月 日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方(以下简称乙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于:1.乙方承包甲方*项目AD区一期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并通过中标通知书接受甲方以总价人民币叁佰零柒万壹仟肆佰伍拾元陆角(¥3,071,450.6元)为本工程供货、施工和保修所做的招标。2.乙方承诺有能力按照甲方的要求,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弱电系统工程。3.乙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北京及周边市场和行
2、业等状况、*项目工程当前的进展情况、项目建设所处的阶段、甲方目前对项目的准备情况、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承包范围、工地周边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包装运输及二次搬运、人员、材料、机械、地上地下情况、安全施工、冬(雨)季施工、夜间及节假日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建筑垃圾自行清理、施工期间的气候影响、甲方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检验、调试、验收、样品、工程管理、所有税费的规定和缴纳等因素。4.乙方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在自愿以及完全清
3、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签署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项目AD区一期弱电系统工程。2.工程地址:北京市*路。3.工程内容:*项目AD区一期176户弱电系统工程供货、安装、调试、开通、验收、移交、维修保养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支持和培训等。包括:防盗报警系统、水表远传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等,具体以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方案和甲方要求为准。施工组织方案为本合同附件。二.承包方式:1.本工程采用总
4、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风险、包验收合格。因乙方原因使本工程未达到北京市现行质量示范工程的标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保修期内,如有损坏而进行必要的维修、更新等需求时,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答复并派人到现场予以解决,且达到需求的技术条件及功能要求。2.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修复的质量问题或乙方未能按照甲方和监理的书面指令施工的,经三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甲方依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结算。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2007年12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
5、5月1日,因甲方建设方案调整的,乙方应当服从调整。2.本合同项下工程绝对日历工期为152日,乙方应当保证在此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并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3.在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中,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做相应的施工调整。4.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影响施工进度时,甲方需在48小时内办理书面确认,如不办理书面确认则视为已经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除此以外,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未经甲方同意,工期一律不得延期。5.竣工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需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甲乙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进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于修理或
6、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视同工期延误。6.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需向甲方偿付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且未有切实解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撤场,由甲方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因乙方延误工期造成撤场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7.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工程延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有权扣除合同额的千分之二;如有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甲方或监理单位书面认可,并交由甲方存档,否则,竣工时不予签认,乙方承担延期竣工责任。四、质量标准及验收1.乙方供货可视对讲系统设备品牌为霍尼韦尔系列产品,
7、其他设备品牌具体见*项目弱电系统工程设备清单。2.乙方施工进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均要求具备质量保证书和出厂合格证并符合甲方和合同的标准(包括合同附件对材料质量要求的补充说明),经甲方及监理代表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否则,甲方不予验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本工程以甲方批准的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以及国家、行业、北京市指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3.1.弱电住宅小区配置试点大纲;3.2.智能建筑设计规范;3.3.智能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3.4.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3.5.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3.6.GB50198-94民用闭路监视
8、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程3.7.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3.8.其它国家、地方及行业规范、标准。3.8.1.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乙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3.8.2.工程竣工后,乙方发出竣工通知书,甲方在收到该竣工通知书后的五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竣工验收。3.8.3.工程质量验收等级为合格,经三次验收整改达不到合格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结算价10%的质量违约金,对此甲方有权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力。3.8.4.甲方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及有关部门技术
9、安全资料、质检资料,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依法承担由此给甲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损失,甲方将作好协调工作。4.经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或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5.甲方或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施工损失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影响正常施工的,应追加合同价款,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且相应顺延工期;因甲方指令失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但乙方负有当然的提醒及
10、建议义务。 6.双方如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7.材料设备采购及验收7.1.乙方按照双方约定以及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进行采购,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清点。7.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7.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国家及北京相关规范进行到货验收,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
11、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检验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额的1,如因甲方额外要求而超过1的,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7.4.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乙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且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7.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7.6.甲方通过前述标准验收乙方供货材料设备。7.7.本合同项下设备材料运抵甲方现场指定地点后,除验收不合格需更换的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运出现场。如发生乙方退场或终止合同,已进场的设备材料为甲方所有,甲方支付相应费用。7.8.单项工程中涉及到材料设备加工订货
12、的,乙方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进行,相关材料、人员和设备供应合同需在甲方备案。五.履约保函1.本合同无预付款保函。2.履约保函: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日内办理并提交由国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或银行(担保人)为乙方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毕后十五日内甲方将履约保函返还乙方。3.履约保函由甲方保管。4.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或甲方的要求提交履约保函,则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与之建立合作关系,除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外,且有权可以与其他投标者建立合作关系,签订供货施工合同,或者选择重新招标确定合作单位。六.合同价款及结算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13、,设备数量及工程量暂估,最终据实结算。具体详细价格组成见合同附件*项目弱电系统工程工程量清单。2.本合暂估总价款为人民币叁佰零柒万壹仟肆佰伍拾元陆角(¥3,071,450.6元)。该合同款乙方应当用于本合同项下按照施工图纸及甲方要求规定的工程。3.合同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含大型机械进退场和场内行驶等)、水电费、施工措施费、赶工费、夜间及节假日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费、场外租地及交通费、包装运输装卸保管费、二次搬运费、生产(生活)临建的搭设及搬迁、施工场地和临建场地清理、地下障碍物处理、管理费、保险费、利润、基地清理、不可预见费、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自身材料的检验费、税金
14、、施工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含收集、倾倒、堆放、处理等)、配合验桩费、保密费、成品保护费等各项税费。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所有费用也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额外计取,由乙方向税务等部门缴纳。场内所有土方倒运均已包括在上述合同价款中。4.本合同项下工程措施费、其它措施费包干使用,不做调整。5.若发生经总承包方或甲方书面许可的工程洽商或设计变更,依据以下原则确定价格: 5.1、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套用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5.2、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的,参考工程量清单相近的单价确定。 5.3、上两种方式不能确定的,依据下列方式确定:材料价格按审定的市场价格执行,综
15、合单价构成按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费率执行。5.4、取费固定不变,不因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费而调整。6.若乙方的质量、进度不满足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调整本合同工程量。7结算价=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图纸中各实际工程量*合同中相应的综合单价+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费+清单中的其它项目费)+甲供材料的保管费+材料价款调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奖励+增加项目-减少项目-违约金-罚款。七.付款方式1.甲方每月按核实累计至该月乙方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算有关的累计工程款的70%向乙方支付(乙方每月25日前报工程进度款申请,甲方于次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进度工程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交一切有关结算
16、资料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经甲方核实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算的累计工程款的85%; 3.由乙方承接的工程竣工备案并结算完毕后60日内(甲方于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45日内完成结算,签署结算书后15日内付款),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总价的95%; 4.其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两年保修期满后三十日内,如无争议,甲方一次性支付。5.如甲方延期付款,每日按延期付款额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6.乙方在申请付款时,应当提交付款文件,该文件包括相当金额发票、付款申请、工程(或设备)验收单、付款情况明细表等甲方要求资料。7.本合同项下工程设计费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由乙方支付(已含
17、在本合同价款中),在甲方向乙方首次付款时予以扣除。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和义务1.1.乙方进场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正式施工图纸一套,所需的场地和必要的施工条件及水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1.2.甲方有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3.非经甲方同意,与本工程相关之任何单位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1.4.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确认,但甲方并不因审核确认承担乙方施工组织设计错漏造成的责任,乙方仍承担相关责任。1.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全过程与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要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对施工进度、施工组织、施工质量、具体措施进行必要的书
18、面解释;乙方解释明显不能保证工期或工程质量且48小时内未有改进的,甲方可视为乙方丧失继续进行施工的技术能力,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撤场,并自撤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报齐全部结算资料进行结算,不得少报、漏报或延期报送,否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予结算等);乙方拒不撤场的,甲方有权清场,清场费用由乙方支付;拒不撤场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期交房的经济损失。1.6.甲方可以视情况协调、督促总包单位按现场条件及实际施工进度和项目整体安排提供外墙脚手架,乙方应及时进行施工,且不得对合同工程涉及的项目建设造成伤害和延误。
19、1.7.甲方通过工程例会纪要或书面形式确定各项施工节点,一旦施工节点确定,乙方必须满足甲方的节点工期要求,如不能满足,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项2000元的罚款。1.8.因乙方工期延误造成甲方要求乙方撤场的,乙方应当于撤场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报齐全部结算资料进行结算,不得少报、漏报或延期报送,否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予结算等);2.乙方权利和义务2.1.乙方应当严格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组织施工,服从甲方、监理、总包的现场的管理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监督检查。2.2.乙方进场前应当依据现场情况制定详实的供货及施工计划和方案,该施工方案和计划应当服从其他工程的施工需要,并报送甲方、监理
20、及项目总包单位审核,乙方提交方案应当考虑充分。2.3.乙方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制定,并在正式进场前十日提交监理和甲方予以确认。甲方对乙方任何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等的批准均不能免除乙方的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延误均由乙方承担。2.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施工方案;但发现施工方案有必要进行修改或对施工方案有建设性意见的,应当及时报送甲方审批,因未及时发现问题而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5.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必须提供2名项目经理后选人,经甲方工程部面试合格后,方可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定后,及时将组织架构、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送交甲方
21、。乙方不能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如确需更换需提前15日报甲方批准;如项目经理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管理需要,甲方保留随时更换项目经理的权利。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项目经理不许离京且24小时开机,甲方的施工例会和监理例会,项目经理必须按时参加,每次不到者扣款500元。2.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负责本合同项目除项目经理外主要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固定联系方式,该人员在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乙方如需调整人员安排的,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和监理,经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保证有充足的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保证工程施工,最大限度满足甲方对施工现场的人员需求
22、,切实保证施工进度。2.7.乙方在整个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按时或依据甲方通知及时参加现场的工程例会、监理例会;无故迟到或无故未参加例会的,每人每次罚款不低于500元,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擅自离开会场的,每人每次罚款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罚款金额由会议主持人依据前述原则确定,且罚款均需现金支付;2.8.乙方应积极配合本合同所在项目其他工程的施工,应当自本合同签订后,指定专业工程师配合土建施工单位做好本合同相关工程预留预埋工作,并及时到场解决问题;乙方在整个施工、验收等过程中,应积极与现场各施工单位和监理进行联系,主动做好有关的接口和配合工作。2.9.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或总包单位之前,
23、负责已完施工工程以及乙方材料、工器具等进行保护;施工中未经甲方和监理同意,不得随意施工、停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确需施工、停工的,应自施工、停工之日起24小时内向甲方或监理单位报送书面文件进行签认。2.10.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整理并提供详细的竣工资料,该资料应达到北京市城建档案的要求,否则不予验收,由此造成逾期竣工视同工期延误,每日需偿付甲方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作为逾期违约金。2.11.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绘制竣工图,整理好竣工资料一式四份送交甲方(另附电子文件一套),甲方在接到竣工报告后五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合格证书上签字。2.1
24、2.甲方通过对本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工程验收后,即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移交本合同项下工程。如甲方原因要求乙方在验收完成前移交本工程,则视为本合同项下工程通过验收且合格,有权办理结算手续,移交日为验收合格日,乙方仍负有质量责任。2.13.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图纸,非与本工程相关人员不得传阅、复印,且不得应用于其他工程;工程质保期满后,除乙方确需留存的外,均应当返还甲方。2.14.乙方应当在现场保留完整施工图纸,以便于甲方或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检查时查阅。2.1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规定,严密做好防护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相关费用;因乙方施工
25、未能遵守相关规定,造成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负责全面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有关部门对乙方、甲方的处罚;发生三次或以上处罚,且造成影响甲方形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消除影响并对乙方进行处罚,罚款应不低于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2.1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政府或有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费用,以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当保证工程能够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否则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返工或重做的全部损失。2.17.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当免费向甲方提供三套图纸和电子版图纸(光盘形式)。2.18.乙方在进场前,应当具备所有监理和北京市建委、质监部门所要求的内业资料和相关
26、手续(设计、生产、安装资质、检测报告等,依据行业性质确定),交甲方、监理验看后方可进场。如因乙方缺少资料(含政策调整或相关部门规定改变而需办理并提交的资料)造成本合同项下工程不能通过验收及备案,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的完成验收或备案的,整体工程款甲方将不予结算,且甲方已付部分工程款自不能验收及备案之日起30日内由乙方退还甲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2.19.本合同项下工程乙方无权转分包,因技术问题或确需转分包的,应当报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全部损失。2.20.在设备调试过程中需要供货厂家参与调试,提供安装调
27、试设备合格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厂家报告,且乙方不可因厂家调试合格报告而免除对单项系统乃至整个弱电系统的质保责任。2.21.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费用:工程质量责任险及施工现场建筑工程一切险; 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包括甲方及监理单位现场人员)建筑工程人身意外险及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乙方须投保财产险(保额为本合同项下工程金额的150,收益方为甲方)以及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有关应办理缴纳的各项保险。2.22.乙方应当认可甲方雇佣的专业技术顾问提供的技术意见,乙方在施工中的工程质量或效果若未达到顾问方的相关技术要求,需要对该工程质量问题承担损失。九.变更、洽商和签证1.在施
28、工过程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提供变更的相应说明。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或造成乙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而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时,须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发生洽商或签证的,乙方应当
29、在洽商或签证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报送甲方审批。6.确定变更、洽商和签证价款6.1.乙方在设计变更确定后3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可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6.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6.1.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6.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6.2.乙方提出变更价款,甲方未审批同意的,按本合同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6.3.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6.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
30、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6.5.洽商和签证价款比照前述原则确认。十.竣工验收与结算1.竣工验收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合同项下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3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造成修改的费用;1.3.工程竣工通过验收的,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1.4.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15日内不组织验收,本合同项下工程视为验收合格;且
31、自第16日起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1.5.验收以甲方的书面指令、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国家颁发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1.6.在本合同约定工期内,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同时视为本工程通过验收。1.7.若超过本合同约定工期,因乙方原因未竣工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使用本工程,乙方应无条件提供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8.工程全部竣工后11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电子版本竣工图壹套(光盘),竣工图纸贰套以及相关的竣工文档。1.9.本合同项下工程向相关政府部门的报验手续由乙
32、方负责办理(甲方提供办理手续所需要的各项文件资料)。2.竣工结算2.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1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报齐全部结算和竣工资料。逾期不报、漏报或者少报的,甲方不予结算,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2.2.双方办理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图后,应按照工程中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数量(该数量必须少于深化设计或变更后的图纸设计量,如有浪费或其他损耗,不可与甲方结算)、经甲方认可的洽商变更费用及约定的工程款计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十一.质量保修1.本合同中各系统免费维修、保养期为两年。保修期从甲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开始计算。2.保修范围:本合同因乙方施
33、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因乙方的设备材料、构件、配件等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保修并承担费用。3.保修责任:3.1.在保修期内乙方应设专人联系(联系人*,电话*或*),如人员有变化,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联系中断,并发生维修工作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自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付清。3.2.如在保修期内出现维修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监理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向甲方提交维修方案,办理维修手续,并在48小时内完成维修和完善工作。特殊情况下,在第一时间,必须修复的可经甲方及客户签字后,由甲方安排其它队伍进行修理
34、,所发生的费用凭单据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付清。3.3.因乙方不能按要求及时到位进行维修,或因一次维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甲方或监理有权雇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以市场价为原则,根据甲方或监理与第三方维修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在乙方保修款中给予扣除,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付清。3.4.因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或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由甲方负责。3.5.在保修期外,若出现质量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只收取材料费。3.6.乙方应对产品实行终生维修,并长期提供优惠服务。3.7.本工程竣工验
35、收后且小区业主入住前,乙方应为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培训两名能够熟练操作各系统的技术人员,并在小区业主入住后三个月内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十二.合同变更、解除及争议的解决1.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解除(不可抗力除外)应由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2.因变更、解除本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时,由责任方赔偿其他方的损失。凡有关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均应接受其约束,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3.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3.1.单方违约导致合
36、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4.除特殊约定外,本合同通过正常程序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可为乙方撤出提供条件(过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结算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供货方负责解决。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5.本合同履行完毕即终止。鉴于招、投标时包括一、二、三期施工内容,若乙方一期施工无质量问题,且满足本合同各项要求的约定,二期、三期及室外部分施工原则上继续与乙方合作,另行签
37、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十三.其他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如有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前述条款有特殊约定的,执行特殊约定。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他发生效力文件必须由双方驻现场代表签字(另有授权的除外)或加盖公章,否则无效。甲方驻现场代表为*,乙方为*。甲乙双方往来文件均须以书面形式,该文件以甲方备案或留档件为准。双方往来文件应由专人负责签收,其他人代为签收无效,甲方为工程资料员*,乙方为*,签收人员签收文件仅限于接收文件,并不代表签收方承认该文件发生效力。十四.合同生效1.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所发布的工作程序、技术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均将构成甲乙双方间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乙方如对这些工作程序有异议,应在收到程序后的七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接受。2. 工程量清单、谈判记录等资料以及甲方的招标和答疑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报价,除与本合同规定有异外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有矛盾的地方,以签署时间顺序后者为准。3.本合同共计捌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叁份,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经办人:签订日期:2012年 月 日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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