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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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份挂牌 第三章 股份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第三节 申报 第四节 成交 第五节 结算 第六节 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 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 终止挂牌 第四章 主办券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其他事项 2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以下简称“报价转让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参与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第六条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
3、:(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3(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第七条 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主办券商”是指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主办券商”是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挂牌公司”是指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司。“报价系
4、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第二章 股份挂牌 第九条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4(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四)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申请股份挂牌的非
5、上市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第十一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对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第十二条 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第十三条 推荐主办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应督促非上市公司在股份挂牌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四条 投资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托管在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处。主办券商应将其所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
6、 5机构。第十五条 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认定。第十六条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第十七条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第十八条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
7、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第十九条 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代办系统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经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除限售登记。第二十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6 第三章 股份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挂牌公司股份必须通过代办系统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
8、股份,应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30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暂停转让。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第二节 委托 第二节 委托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9、。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7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第二十八条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第二十九条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
10、拟成交对手的主办券商等内容。第三十条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 3 万股以上。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 3 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第三十一条 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第三节 申报 第三节 申报 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卖出股份的意向委托后,应验证其证券账户,如股份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8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不足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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