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资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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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依据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
2、等要素。第四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安徽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包括发布管理办法、审批授权和监督管理本省资质认证机构、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对本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七条 安徽省信息产业厅下设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质认证办)是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管理机构,负责
3、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的认证管理工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的初审工作。省资质认证办设在省信息产业厅科学技术处。第八条 经安徽省信息产业厅审批授权的省资质认证机构,负责从事本省三、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认证。其职责为:(一)接受资质认证申请企业的委托;(二)依据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及等级评定条件等文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能力评审;(三)出具认证报告及提出资质等级建议。第九条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章 资质等级、申报和评定条件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4、。第十一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二)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三)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四)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执行(附后)。第四章 资质认证程序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5、。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第十五条 申请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及其附件等申请材料。第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首先向经信息产业部认可的一、二级资质认证机构提出委托认证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首先向省资质认证机构提出委托认证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资质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认证评审,对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对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第五章 资质审批程序第十八条 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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