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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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江苏省 20232023 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押题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押题练习试题练习试题 A A 卷含答案卷含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2015 年 7 月 8 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法院于 8 月 15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 1 个月内向甲交付 A、B、C 三辆小轿车(价值均为 10 万元辆),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 月 12 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
2、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10 月 18 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A、B 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 20 万元,乙在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甲交付;C 轿车折算成人民币 7 万元,在 2016 年 10月底之前将 7 万元交给甲。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5年 12 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 20 万元现金。2016 年 11 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 7 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将 A、
3、B、C 三辆小轿车交付甲。问题:(1)甲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甲、乙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法院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二、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 1990 年 4 月 5日。2004 年 5 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 2 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华公司章程第 3 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 14 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
4、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 13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 66 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2006 年 6 月 3 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 2 万元股份。2006 年 8 月 28 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 2 万元整。2007 年 1 月 8 日大华公司召开 2006 年度股东大会,
5、大会应到股东 107 人,实到股东 104 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问题:?1该章程对大华公司及宋文军是否产生约束力?2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是否合法?3在本案中,“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合法?4大华公司章程第14 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5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具有哪些法定的行使条件?6公司法第 74 条能否适用本案?7大华公司
6、基于宋文军的退股申请,程序是否不当?8在本案中。公司能否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9试总结本案的裁判要点。【答案】三、案情:2006 年 4 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 13 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 20 万元,并提走 2辆高级轿车。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 32 万余元,从而将这20 万元货款非法占有。2008 年 9 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
7、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 20 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至 6 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09 年 7 月 15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13 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
8、徒刑 3 年、13年、1 年。问题:1.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为什么?2.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定?为什么?3.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贪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为什么?4.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5.本案抗诉的途径如何?6.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李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如何处理?7.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答案】四、材料:秦某,男,30 岁,高中毕业,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同时也是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如“7
9、?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 2 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 个小时就被转发 1.2 万次,挑起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诬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近日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2013 年 8 月 19 日,秦某在沈阳被北京警方抓获,奉“谣言并
10、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为圭臬的秦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同时,北京警方根据公安部部署,结合群众举报,依法立案侦查,一举打掉了一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问题: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公民权利界限、法律与自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600 字。【答案】五、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在某市商业街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 11000 元/m2,甲选中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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