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二)刑罚裁量制度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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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累犯一、累犯的概念及其与再犯的区别(一)概念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二、累犯的分类及构成条件(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假释考验期满5年内)4、几个特别性问题:A缓刑考验期满5年又犯罪,不是累犯B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也不是累犯C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如果按我国刑法也应受有期徒刑处罚,可构成累犯。(二)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2、前罪被判处
2、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三、累犯的刑事责任应当从重处罚1、命令型情节2、相对于非累犯而言从重3、并不是一律判处最高刑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一、自首(一)自首的概念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前者是一般自首后者是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或余首二、自首的成立条件(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
3、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其一,投案时间归案前即讯问或强制前A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B犯罪事实被发觉,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C罪行未发觉,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D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被发觉犯罪人逃跑,被通缉、追捕,主动投案,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的,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其二,投案意志“自动性”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动机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其三,投案对象投案对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街道、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四,投案内容投案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控制之下,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投案后隐匿、逃跑、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的,委托他人代首而本人拒不到
4、案的,不能构成自首。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首先,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只供述次要犯罪事实而回避主要犯罪事实,则不能视为自首。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是个人单独犯罪,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犯罪;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再次,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须如实。最后,供述犯罪事实必须主动。所谓主动,是指犯罪人出于自愿,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特别自首构成条件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述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罪行。3、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三)自首
5、与坦白的关系坦白,是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1、自首与坦白的相同点(1)以构成犯罪为前提;(2)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3)都是在归案后供述行为(4)都是从宽情节2、自首与坦白的区别(1)归案方式不同(2)供述的内容不同:已经发现或未被发现的事实只能是已发现事实(3)供述的自动性不同。(4)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同(5)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不同四、自首的刑事责任(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五、立功(一)概念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
6、捕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行为。(二)种类 1、从内容上划分(1)检举、揭发型立功(2)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3)协助抓捕型立功(4)阻止他人犯罪型立功(5)其他有利于社会突出表现型立功2、从程度上划分(1)一般立功(2)重大立功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嫌疑人,指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3、从制度属性上划分(1)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2)属于行刑制度的立功刑法第78条规定的立功属于减刑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减刑的条件之一。(三)立功的刑事责任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又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修八取消)。揭发同
7、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酌情从轻处罚。第三节 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概述(一)数罪并罚的概念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二)数罪并罚适用的条件1、必须犯有数罪2、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期间内发生于判决宣告前、或发生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3、先分别定罪量刑,再按法定并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二、数罪并罚原则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合并处罚,决定执行刑期的原则。(一)并科原则优点:符合报应的观念。缺点:自由刑可能超过生命极限;不同刑种不能绝对相加。(二)吸收原则优点:对死刑、无期适宜缺点:重罪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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