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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学习一起学习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2011.6.13w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w 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w 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w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w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镇江市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发展截止今年3月,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70.1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75.82万人,参加工伤保险51.97万人
2、,参加生育保险34.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43.18万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w 一、社会保障的缺少全国统一的法一、社会保障的缺少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呈现百花齐放,百家律规定,社会保险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异彩纷呈。争鸣,异彩纷呈。w 二、法规效力低,违法成本小,使二、法规效力低,违法成本小,使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成为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成为“软法软法”。w 三、制度不衔接,保障标准差别大。三、制度不衔接,保障标准差别大。(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一个高工不(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一个高工不如事业单位收发室老头的养老金多)如事业单位收发室老头的养老金多)。w 四、统筹层次低,保险
3、关系转接难。四、统筹层次低,保险关系转接难。前言前言 社会保险法共有十二章九十八条,从1993年开始起草,经历三次起草,四次提请审议,社会征求意见7.1万条,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签署第35号令予以颁布,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真正来之不易,凝聚了无数人士的心血和智慧!一、重大意义w人社部宣传提纲:w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w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w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二、立法原则w人社部
4、宣传提纲:w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w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w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w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三、立法宗旨w 社会保险法以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把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长期、稳定的国家法律制度安排,标志着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w第一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解读w第二部分、工伤保险解读w第三部分、生育保险解读 第一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内容解读:第一部分
5、:基本养老保险内容解读:社会保险法把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使“全体中国人,人人有保障”的政治承诺上升到国家意志。一、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制一、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度框架w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w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19条)w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21条)w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2条)2008年3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决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在山西、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w总体思路:总体思路:w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
6、共同负担,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w 目前,试点省份正在进行数据测算,拟定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等准备工作,下一步将按计划启动实施。w 据央视报道,6月2日,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在京西宾馆召开,我国首次明确给出事业单位改革时间表,从今年到2015年,我国将用5年时间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到2020年要建立起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今后事业单位要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改革,就是将经营性的单位转变为企业,将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单位划归政府变成政府部门。w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五条)说明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不再会制订出台。w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7、,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九十六条)二、为二、为“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提提供法律保障供法律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地说:从过去的城镇国有、集体企业扩大到了全部用人单位;从单位职工扩大到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从城镇人口扩大到农村人口。社会保险范围逐渐扩大,目标“全覆盖”。w社保法第十条规定w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强制性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
8、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强制性)。社保法第十四条规定:w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w这也是个人强制保障的一种举措,以后不再可能出现农民工排队退保的可能性了。社会保险法第十六规定:w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w 这是对目前“后延缴费”的法律肯定 w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
9、07号)w 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省将根据国家要求,拟出台“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五七工”、“家属工”、机关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返城老知青等已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五条),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六十五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
10、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十三条)三、养老保险实现全国三、养老保险实现全国“可转移可转移”w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w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关系接续:w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
11、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资金转接w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接办法:(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w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
12、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转接办法:w(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w(四)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3、。待遇领取:w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w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
14、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江苏省转接补充规定一:w我省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回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异地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上述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入就业地。江苏省转接补充规定二:w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参保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并在新
15、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参保地也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上述人员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或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入就业地。四、养老保险待遇分享发展成果四、养老保险待遇分享发展成果社保法第十七条规定:w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w 现行规定: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w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规定(执行时间为2004年1月1日):w1、供养条件: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
16、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w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只对劳动年龄段内的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w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w子女未满18周岁的w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w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w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w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w说明: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w关于江苏省劳动苏劳险2004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苏劳社险200413号)规定:w200
17、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规定标准发给供养直系定期救济费。死亡待遇及标准w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w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w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六个月)死亡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
18、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养老保险基金只列支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参保人员在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死死亡的,在补缴费用后,可按缴费期间死亡处理资金渠道w丧葬费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余部分先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不足的,在统筹基金中继续列支。个人账户储存额列支各项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可以继承。w同一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民事赔偿不足的,再按顺序支付。w 丧葬、抚恤费标准各为5200元;w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供养1人的、6个月
19、计发基数,2人的、9月计发基数,3人以上、12月计发基数。w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的20%,2人的、计发基数30%,3人以上、计发基数40%w计发基数月标准为1550元。拟将出台的规定初步意见:丧葬、抚恤费标准为:2+20个月的当地上一年度 全省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2010年江苏省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750元)。养老金调整制度化w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五、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法制化五、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法制化w(一)养老保险费的征缴w(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w(三)养老保险待
20、遇的计发办法(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1、社保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2、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缴费工资总额的政策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原国家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执行。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21、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人员的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1085号)规定:从2011年起,原则上有三年时间,将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到20%。我市落实省要求工作安排:从2011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由22%降为21%;从2012年1月1日起,缴纳比例由21%降为20.05%;从2013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由20.5%降为20%。个人缴费工资规定(36号
22、令):w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w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代缴。w缴费上下的基准数:即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0年改革和调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统计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w省近几年基准数的月标准:2008年2281
23、元、2009年2639元、2010年2991元、2011年3375;对应的下限分别为:1369元、1583元、1794元、2025元。w我市的缴费基数具体规定:w2011年1月至12月下限为1794元;上限2011年1月至6月为8973元,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为10126元。即下限不调,上限调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w36号令第十条规定:w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w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w社保法第十六条规定w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
24、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1、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说明1:依据公安部门发放的身份证来确定参保人员年龄;说明2:根据办理退休时情况确定人员身份,女干部要有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女工人要按照企业职工的要求参保缴费。管理技术岗位参保人员退休年龄w男年满60周岁,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说明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规范管理、技术岗位设置,并按照关于规范市区城镇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的通知(镇劳社2004225号)的要求,到社
25、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w说明2:在用人单位申报备案的岗位名录、职工花名册中的女参保人员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w说明3: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对管理或技术岗位进行申报备案,在办理本单位女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时,由用人单位书面说明工作岗位情况,并经女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职工有不同意见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意见,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w说明1: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
26、退休年龄(50周岁)确定。w说明2:由上述身份转变为企业职工的,按女工人的50周岁年龄退休w说明3:首次参加我市养老保险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的,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首次参加我市养老保险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后的,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的人员退休年龄w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w说明1:鉴于户籍制度已改革,实际中认定困难,原则上此条不执行。但参保人员本人提供证明材料,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按55周岁退休。w说明2:首次参加我市养老保险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的,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首次参加我市养老保险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后的,退休年龄为
27、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w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w说明:企业改制的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时间不能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员退休年龄w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2、缴费年限w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w实际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费的年限。w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企业
2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w折算缴费年限:1991年底前参保人员人事井下、高温、低温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的计算,以参保人员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实际提前的时间确定,但不得超过5年。折算办法:井下、高温、低温等工种,一年工作时间折算为一年零三个月(折算率为1.25);有毒有害工种,一年工作时间折算为一年零六个月(折算率为1.5)。(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的组成:w统筹(基础)养老金w个人账户养老金w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统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
29、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统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统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最低缴费系数w最低缴费系数为参保人员从参加工作或参保至退休时各年的缴费系数的平均值。w具体计算公式为:最低缴费系数1.0N66(XnCn)(Nn12)N 统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最低缴费系数w1、2006年6月30日前的各年的缴费系数均按1.0确定。w2、参保人员
30、2006年7月1日后各年的缴费工资均高于同期省公布的缴费基准数60的,其各年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确定。w3、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后某年的缴费工资低于当年省公布的缴费基准数60的,该年的缴费系数按该年其缴费工资与缴费基准数60的比值确定。统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w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统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w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w公式中,a1、a2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w A1、A2An为 1992年至参保
31、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w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缴费年限。统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w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因欠费或少报缴费工资补缴费的,补缴费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只能与补缴时当年缴费工资合并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其中,在退休当年补缴费的,补缴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缴费工资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工资合并计算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例如:50、55、60、70岁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95、170、139、56个月)。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参保人员1
32、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公式为:推算储存额1995年省和参保人员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2%1996年以后的利息。推算储存额中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参保人员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1992年至1995年缴费工资指数(XnCn)N式中:X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
33、各年缴费工资。Cn表示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省和参保人员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的实际缴费年限。推算储存额中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二)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照1.0计算。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1991年底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也按照1.0计算;大于1.0的,1985年7月1日后至1991年底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推算储存额中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前(一)、(二)项各年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除以1995年底前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
34、合计数,即为确定的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退职参保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生活费(退职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推算的储存额120友情提示w参保人员要注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缓交、迟交社会保险费会降低退休待遇;w当工资收入水平超过最低缴费工资下限时,应当按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只按下限缴纳,有了缴费年限,降了缴费指数,同样也会影响待遇水平。w要关心自己的权利、权益,及时查询自己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主动投诉举报不法的侵权行为,维护好自身
35、的合法利益。第二部分:工伤保险内容解读第二部分:工伤保险内容解读w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w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进行修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586号令。修改背景修改背景w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w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
36、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1、新增六类人群可入工伤保险、新增六类人群可入工伤保险w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w 由原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人群的基础上,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2、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
37、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不同伤残级别补助金都有提高、不同伤残级别补助金都有提高w 通过对比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发现,修改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一二三四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提高了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将五、六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提高了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将七八九十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提高了一个月的本人工资。4、工亡补助标准提高、工亡补助标准提高 本次条例修改,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过去的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上一年
38、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后工亡赔偿金额,平均将达到现行标准的45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赔付标准的基础改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不是统筹地区标准,也不是统筹地区农村居民标准,实现了“同命同价”。5、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简化w 一般而言,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3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按现行规定,如果走完整套程序,最多共需经历13个步骤,耗时可达6年以上,最终可能导致轻伤拖成重伤、重伤拖至死亡。本次新修改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这种不合理现象,如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增加了关于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
39、政行为执行的规定等,为工伤职工尽快获得工伤待遇赢得了宝贵时间。6、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w 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此规定。w 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承担的工伤责任仅限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至10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5至6级工伤职工),大大降低了用人单位的风险,同时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7、“老工伤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纳入统筹管理w范围对象:w本市参保的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业或者原属国有、县以上大集体
40、企业中,在各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因工作原因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按照当时的政策已办理工伤手续,或符合当时办理工伤情形而未办理工伤手续,原应由企业承担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w已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一次性处理协议,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内。7、“老工伤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纳入统筹管理w待遇标准:w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未到达退休年龄的,伤残津贴、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
41、老保险待遇,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7、“老工伤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纳入统筹管理w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各辖市、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之前因工死亡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原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现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w因工致残一级至十级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复发医疗费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7、“老工伤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纳入统筹管理w待遇领取:w“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有关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遵循自愿原则。由“老工伤”人员、供养
42、亲属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并经“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本人签字确认后,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老工伤”人员的书面资料、鉴定结论书等相关材料向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核发相关待遇。新条例解读1:w 第十四条规定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w 应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新条例解读2:w 第十六条规定“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3、。w 应当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或司法部门生效裁判文书作为主要证据。新条例解读3:w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w 应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作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新条例实施办法1:w新、老工伤时间届定:w 2011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新条例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在规定时限内,或2011年1月1日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
44、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执行。享受新条例规定的待遇。w 2011年1月1日前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概论的案件不再重新认定。新条例实施办法2:w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每人每天为20元;w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所需住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为每天150元左右。新条例实施办法3:w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新条例规定缴费参保后,其2011年1月1日前根据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苏劳
45、社医20069号)规定,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的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旧伤复发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w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3月27日废止。第三部分:生育保险解读第三部分:生育保险解读w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w 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保持妇女的就业公平。我市生育保险的主要待遇:w
46、关于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镇劳社发200966号)规定:w定额支付生育医疗费 w一、四、江滨医院:平产2600、难产(含剖宫产)4200;w二院:平产2400、难产(含剖宫产)4000;w中医院、丹徒区医院、京口区医院、润州区医院:平产2200、难产(含剖宫产)3600。我市生育保险的主要待遇:w女职工怀孕后,在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一类(唐氏综合症、开放性神经管畸形)、第二类(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双侧耳聋、先天性消化道阻塞、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等项目检查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检查费不超过210元的按实报销,超过210元的按照210元的标准报销。w在市人口和计生部门组织上
47、述项目免费检查时,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我市生育保险的主要待遇:w新生儿出生7天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的,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3000元以上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w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w对参保企业女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普查。我市生育保险的主要待遇:w待遇领取条件:w职工生育或流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如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待缴费满12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待遇。社会保险法的新规定:w第五十四条: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w现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50%,拟调整为100%。w第五十六条: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w现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拟按要求落实,并直接发给个人。w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