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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元1912年1949年)第一节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第三节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三、其他法律法令第一节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一)制定背景(二)基本内容(三)意义与局限(一)制定背景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成功。11月召集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12月2日,推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大纲起草员。12月3日,大纲通过。12月31日和次年1月2日,大纲又作过两次修改。(二)基本内容
2、大纲共四章二十一条。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 第二章 参议院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第四章 附则总统制(三)意义与局限意义:结束君主专制帝制,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局限:缺乏民主性。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制定背景(二)基本内容(三)意义与局限中华民国成立1911年12月29日,孙中山当选为第一届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就职,宣告中华民国成立;1月3日,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又推举黎元洪为副总统。(一)制定背景(一)制定背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1912年1月3日,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孙中山提出的国务员名单,组成南京临时政府。1912年1月28日,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改为
3、临时参议院,其代表改任参议员。临时参议院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立法机构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1911年10月14日,清廷被迫起用袁世凯任湖广总督;11月1日,又任命其为内阁总理大臣。宣统退位诏书1912年2月12日,袁世凯逼迫宣统皇帝下诏宣布“逊位”。临时大总统权力的转移1912年2月13日,孙中山向参议院提出辞职;2月14日,参议院以十七票全票选举袁世凯为第二届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防范袁世凯专权的努力三项办法:临时政府必须设在南京;新总统到南京受任;新总统必须遵守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诞生1912年2月7日,参议院召开制定约法会议,由宋教仁主持起草;3月8日,约法通过;3
4、月11日,公布。(二)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共七章五十六条: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人民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六章 法院 第七章 附则1.确立主权在民和民主共和原则2.责任内阁制3.三权分立4.民主自由原则(三)临时约法的意义与局限1.意义意义(1)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2)确立了民主原则,建构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确立了民主原则,建构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体制(3)确立了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推进民主资本)确立了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推进民主资本主义的发展主义的发展2.局限局限 因人立法因人立法三、其他政令法规(一)保
5、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二)保障民权,革除社会陋习(三)推行司法改革一、主要立法特点二、主要制宪活动三、其他主要立法四、司法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主要立法特点频繁进行制宪活动大量援用清末法律专设机构频繁立法编订判例与解释例大量制定特别法二、主要制宪活动(一)中华民国约法(二)中华民国宪法(一)中华民国约法1.制定背景1913年3月10日,袁世凯派人在上海刺杀宋教仁;4月8日,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召开。袁世凯与国会的较量1913年7月12日,参众两院各选出30名委员,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10月5日,袁世凯干扰宪法起草正常程序,强迫国会先行通过并公布大总统选
6、举法;10月6日,袁世凯当选正式大总统;10月10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天坛祈年殿起草宪法,试图制约袁世凯;10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天坛宪草”(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1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追缴其议员证章证书;1914年1月14日,袁世凯借口不足开会法定人数,非法解散国会。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1914年1月26日,袁世凯指使亲信组织中央政治会议,并制定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准备起草约法;2月18日,“约法会议”开幕;2月20日,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大纲咨文案,约法会议开始起草约法。5月1日,袁世凯以大总统名义公布中华民国约法。2.约法的主要内容共十章六十八条,三个突出特点:(1)取消
7、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2)取消国会制,改设立法院与参政院;(3)推行总统专制集权制。(二)中华民国宪法1.制定背景1916年6月7日,袁世凯死后次日,黎元洪副总统继任总统,皖系军阀段祺瑞任国务总理。8月1日,段祺瑞被迫恢复国会,并召开第二次常会,继续讨论“天坛宪草”;“府院之争”及张勋复辟1917年2月,段祺瑞代表亲日派主张对德宣战,遭到黎元洪等亲英美派的反对;5月,段祺瑞向国会提出宣战案未获通过,要求解散国会,黎、段之间发生“府院之争”;5月23日,黎元洪罢免段祺瑞职务,段退居天津组织军务总参谋处与黎对抗;“府院之争”及张勋复辟6月,黎元洪召安徽督军张勋入京调停,张勋在段祺瑞唆使下,强迫
8、黎元洪解散国会后,将其逼走;7月1日,张勋与康有为合谋,拥戴宣统复辟;7月12日,段祺瑞举行“马厂誓师”,赶走张勋,拥立冯国璋代理总统,自己为临时执政。从护法运动到“安福国会”1917年7月,孙中山反对北洋军阀解散国会,发动护法运动;8月,一部分南下广州的国会议员召开国会非常会议,议决成立护法军政府,选举孙中山为大元帅;1918年,为了抵制孙中山及国会非常会议,段祺瑞决定重新选举国会议员。由皖系政客王揖y唐等,在北京安福胡同组织俱乐部,包办选举;8月,国会召开,被称为“安福国会”;9月,选举徐世昌为大总统;直皖战争及曹锟上台段祺瑞以“三造共和”自居,利用“安福国会”欺骗民众,推行专制独裁和亲日
9、政策,使日本侵华势力迅速扩张,影响到英美等国在华利益,他们支持直系军阀向皖系军阀开战;1920年7月,段祺瑞战败下台,直系军阀曹锟、吴佩孚控制北京。他们以“恢复法统”为幌子,恢复第二次被解散的国会,继续进行“制宪事业”。直系军阀,是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分裂出以直隶(今河北)人冯国璋为首领的一派。冯死后,曹锟、吴佩孚继起为其首领。主要人物有李纯、王占元、萧耀南、陈光远、蔡成勋、孙传芳等。主要地盘有江苏、江西、湖北三省。皖系军阀,北洋军阀派系之一。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分裂。以安徽合肥人段祺瑞为首的一派,被称为皖系军阀。系北洋军阀的主力,以日本帝国主义为后台,其势力最大。因此,首先攫取北京
10、中央政府。控制的主要地区是安徽、山东、浙江、福建、陕西等省。主要头目有徐树铮、卢永祥、靳云鹏、倪嗣冲、陈树藩、段芝贵等。段祺瑞掌权,大肆出卖国家利权,借巨额外债,加紧扩充武装,企图以武力统一中国,建立独裁统治。早就与皖系军阀存有矛盾的直系军阀,虽曾一度与皖系合作,共同与非北洋系的黎元洪和西南军阀争夺,但因争相投靠帝国主义和追求个人与集团的权力,又彼此争夺,其矛盾日益加深,最后不惜付诸武力,以决雌雄。终于在1920年的直皖战争中,直系军阀联合奉系军阀打败皖系军阀。此后,皖系军阀一蹶不振,渐归于消灭。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1923年10月初,国会重新开幕;10月5日,曹锟以贿选手段当选总统;10月10
11、日,曹锟就任大总统,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2.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第一部宪法,但未施行。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吸收中华民国约法部分内容,篇章繁多,结构庞杂,有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主要特点有:(1)强调民主共和国体的不可修改;(2)采取责任内阁制与参众两院制;(3)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三、其他主要立法(一)刑事立法(二)民事立法(三)商事立法(四)诉讼立法(一)刑事立法1.以“隆礼”、“重典”为指导思想;2.颁行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年3月10日)及暂行新刑律
12、施行细则(1912年8月12日)、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914年12月24日);3.编定两部“刑法修正案”:第一部:袁世凯执政时期,1915年2月10日完成,两编十七章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部:段祺瑞执政时期,1918年完成,两编四十九章三百九十三条;4.颁布大量单行刑事特别法规。(二)民事立法1.沿用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2.起草“第二部民律草案”1914年2月,设立法律编查会,开始起草民法典;1918年4月,改设修订法律馆,继续制定民法典;1926年,完成“第二部民律草案”,共有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一千三百二十条。由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用。3.制定单行民事条例(三)商事
13、立法主要制颁单行商事法规:1914年1月,颁行公司条例;同年3月,颁行商人通例;同年7月,颁布商业注册规则;同年12月,颁布证券交易所法;1921年3月,颁布物品交易所条例;1923年5月,颁布商标法等。(四)诉讼立法1.颁布大量单行诉讼法规 2.颁行民刑诉讼法典 1921年,颁行刑事诉讼条例八编514条,民事诉讼条例六编755条。我国正式颁行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四、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二)诉讼审判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1.普通法院系统 实行四级三审制2.兼理司法机构 县知事兼理司法3.特别法院系统 军事审判机关4.平政院 1914年成立,另设肃政厅;1916年,撤消肃政厅
14、。平政院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院组织系统的一部分,主管行政诉讼,负责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就行政诉讼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平政院还设肃政厅,纠弹行政官吏之违宪违纪事件,并得提起行政诉讼,监视平政院裁决之执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改平政院为行政法院。(二)诉讼审判制度县知事掌握司法权军人干预司法审判广泛采用军事审判恢复封建诉讼特权一、立法概况二、宪法及其关系法三、刑法及其关系法四、民商法及其关系法五、司法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一、立法概况(一)法律体系(二)立法阶段(三)立法特点(一)法律体系1.成文法(六法全书)2.判例、解释例及司法机关认可
15、的习惯 和法理3.国民党中央的决议及蒋介石的手令“六法”的变化最初: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各自的关系法规。变化: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其各自关系法规。(二)立法阶段1.法统建立时期2.法统发展时期3.法统解体时期(三)立法特点(一)国民党行使立法权(二)标榜以孙中山“遗教”为立法原则(三)外来法与本土法相融合(四)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国民党行使立法权国民政府国民政府(主席)(主席)行政院行政院考试院考试院监察院监察院司法院司法院立法院立法院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国政治会议中国政治会议蒋介石标榜以孙中
16、山“遗教”为立法原则原照修改照对比二、宪法及其关系法(一)1928年训政纲领(二)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三)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四)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一)1928年训政纲领1.产生背景2.主要内容1.训政纲领的产生背景借用孙中山提出的建国理论:(1)建国三时期学说 (2)权能分治论 (3)五权分立论(1)建国三时期学说1914年孙中山中华革命党党章规定:军政时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宪政时期,俟s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2)权能分治论政权政权
17、(归有(归有“权权”的国民)的国民)选举选举罢免罢免复决复决创制创制治权治权(归有(归有“能能”的政府)的政府)行政行政考试考试监察监察司法司法立法立法五权分立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3)2.训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训政纲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政权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行使政权;2.关于治权国民政府执行五项“治权”;3.关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议决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正及解释。(二)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 约法共八章八十九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特点:1.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实行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保障四大家族官僚垄断资本;
18、4.虚伪规定人民自由民主权利。(三)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五五宪草”)“五五宪草”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条,主要内容有三方面特点:1.取消“训政”统治形式,五院之上,改设总统,集中控制各项大权;2.取消“训政纲要”,增加“国民大 会”,有名无实;3.剥夺地方各省权力,加强中央集权 制度。(四)中华民国宪法1.制定背景2.主要内容抗战胜利及重庆谈判1945年8月15日,日本侵略者投降,抗战取得全面胜利;8月25日,中共发表对目前时局宣言,提出民主建国方针;8月28日至10月10日,举行重庆谈判,签署国共代表会谈纪要。1.制定背景制定背景政协会议协议政协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的基本原则实行国会制、
19、内阁制、省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关于人民自由,即用法律规定,须出之于保障自由之精神,非以限制为目的。”1946年年1月月10日,日,政协会议在重庆政协会议在重庆召开,通过了召召开,通过了召开国民大会、改开国民大会、改组国民政府、拟组国民政府、拟定宪草等协议。定宪草等协议。中华民国宪法的产生6月,国民党向苏皖解放区发动全面内战;11月15日,国民党召开伪“国民大会”;随后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该宪法,12月25日施行。2.主要内容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1.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2.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实则一党专
20、政。3.形式上采取总统制,但总统权力的行使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制约。2.主要内容4.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宪法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但“保障民权”为幌子,实则剥夺人民的自由权利。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戡乱时期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条例5.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三、刑法及其关系法(一)刑法典的制定与修订(二)刑事特别法规的制定(三)刑事立法的特点(一)刑法典的制定与修订1.旧刑法典的制定(1928年)2.新刑法典的修订(1935年)新刑法的内容特点(1)加重处罚“内乱”和“妨害国交等罪”。(2)采纳西方通行的刑法原则,并注重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3)实行保安处分
21、制度。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阶级统治的措施。它适用的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其具体适用对象大致为:少年人、精神病人、吸食鸦片、吗啡、海洛因或其他毒品者、酗酒者、常业和常习惯犯、性病患者、缓刑者、假释者、累犯、外国人等。此类型的人要么是刑罚不适应者,要么是仅依赖刑罚难矫正恶习者,而只有保安处分,才能防止其发生危险和侵害社会秩序。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为人身危险性。
22、这里所说的人身危险性是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或再犯的可能性。适用保安处分不以犯罪事实为要件,而是以行为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为要件。正因为保安处分的目的在于消灭行为人的危险性,所以在其处分期间,以人身危险性消灭为停止使用的条件,故保安处分的期限都可以伸缩增减,无绝对性可言。(二)刑事特别法规的制定一类一类:与共和体相一致、对刑法典起到补充与共和体相一致、对刑法典起到补充 作用的刑事单行法。作用的刑事单行法。陆海空军刑法陆海空军刑法(1929年年9月)月)大赦条例大赦条例(1932年年6月)月)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8年年6月)月)(二)刑事特别法规的制定二类:为维护专制统治秩序而颁布
23、的、破坏二类:为维护专制统治秩序而颁布的、破坏刑法典罪刑法定原则的刑事单行法。刑法典罪刑法定原则的刑事单行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1947年年12月)月)惩治盗匪条例惩治盗匪条例(1944年)年)(三)刑事立法的特点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规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2.采纳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3.国民政府的刑法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单行法,并且单行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四、民商法及其关系法(一)民商合一的民法典(二)单行商事法规(三)民商法内容与特点(一)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总则编:七章一百五十二条,1929年5月23日公布
24、债 编:二章六百零四条,1929年11月22日公布物权编:十章二百二十一条,1929年11月30日公布亲属编:七章一百七十一条,1930年12月26日公布继承编:三章八十八条,1930年12月26日公布(二)单行商事法规票据法票据法公司法公司法海商法海商法保险法保险法破产法破产法(三)民商法内容与特点确认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财产私有权与剥削制度维护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资本的垄断地位与经济利益保护帝国主义在华侵略特权与经济利益维护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五、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二)诉讼审判制度(三)特务法外司法(一)司法机关体系1司法机关(1)司法机关及其所属中央司法机关 司法院、最高人
25、民(民事庭、刑事庭)、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行政部、大法官会议(2)地方司法机关 四级三审制(3)特别司法机关 第一类 军事审判机关 第二类 特种刑事法庭 第三类 行使司法权的特务组织(二)诉讼审判制度1.秘密审判制度2.检察制度3.“司法独立”原则4.“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三)特务法外司法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局(中统)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军统)课后练习一、名词解释1.“六法”2.训政时期约法3.中华民国宪法4.三五刑法5.特种军事法庭二、简答题:1“训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民法的主要特点。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三、论述题:试述三五刑法的基本内容。试述南京政府六法体系的发展、变化过程。试评述保安处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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