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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制作人:胡鲁群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n本章主要考点【教材大纲】1,掌握会计法律体系的构成理解法律、法规、规定之间的关系。2,了解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掌握会计核算与监督的主要规则。3,掌握对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主要规定。4,识别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与责任后果。n本章内容为历年考试的重点章节,预计考试分值占总比重的2025%。考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重点内容为第四、五、六节。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n会计法律制度(体系)n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教材无)n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
2、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n一、会计法律n定义:是指由全国人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n范围(只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2次修订,1993、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中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n二、会计行政法规n定义: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用于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n范围(只有2部):总会计师条列(1990),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适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企业
3、(包括公司)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n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n定义: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n范围: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n(1)会计部门规章n定义: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的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部长令)形式予以公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n范围(有效,6):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n(2)会计规范性文件n定义:是财
4、政部制定并发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n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n会计法律级次助记n国家(人大及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XX法n国务院条例n部门规章办法、部长令n规范性文件准则、制度、规定、办法n(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n(2)全国人民代表
5、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立法,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n(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n(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n(5)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n(6)地方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规章。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n(一)各种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企业、金融、小企业)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n(二)会计准则体系n基本准则n通用准则n特殊业务准则n特殊行业准则n报告披露准则n衔接准则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n本节重点掌握:n1.会计法律体系的3个层次并分清效力高低;n2.每一层次分别由谁制定;n3.每个层次包含的内容或者说XXX属于会计法律体
6、系的那个层次;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n一、会计管理的行政管理n依据:两法n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n体制:政府主导型管理n主管部门:财政部n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n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n会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是对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有益的补充,有助于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促进行业的发展。n两项内容:协会,学会(了解)n(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n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n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n(二)中
7、国会计学会nn1.学会的三大特征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n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和全国性专业会计学会可申请成为中国会计学会的会员。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n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n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n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n任职资格:3年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n1.谁是单位负责人?n(1)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n(2)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n【注意】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n2.单位负责人的职责n(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8、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n(2)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应根据会计法认真组织好、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n【注意】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n本节重点掌握:n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三个层次分别包含什么;n2.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n3.单位负责人的定义、范围、会计工作管理中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三节 会计核算n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n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础,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的
9、反映。n会计核算过程: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n一、总体要求n会计核算的法律依据:会计法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三节 会计核算n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n会计法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n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n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
10、务会计报告。第三节 会计核算n会计资料n伪造:虚假为前提,无中生有n变造:改变、歪曲为手段,篡改事实n虚假财务报告:以假乱真第三节 会计核算n二、会计凭证n原始凭证n记账凭证第三节 会计核算n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n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n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n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
11、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n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节 会计核算n会计账簿(会计法 第二章)n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n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n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
12、盖章。n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n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多套账、小金库)n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对账: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第三节 会计核算n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 第二章 二十一条)n编制要求:n1.财务会计报告
13、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n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重点中的重点要求记忆)n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n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n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教材有
14、误)n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第三节 会计核算n五、会计档案n会计法第二章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n财政部和国家档案总局联合制定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期限、查阅和复制、销毁等作了具体规定。n六、其他n会计年度:阳历、公历n记账本位币:人民币第三节 会计核算n本节重点掌握:n1.伪造变造的区别n2.原始凭证审核后的处理n3.对账的内容n
15、4.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和责任主体n5.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n6.注意作为依据都是要经过审核的第四节 会计监督n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n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n监督主体和层次高低:n单位内部监督层次最低n社会监督外部监督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n政府监督外部监督层次最高对单位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第四节 会计监督n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n(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n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n(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6、n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n(1)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n(2)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相互制约,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因权力集中、职务重叠而造成的贪污、舞弊等。n(3)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之间是否进行职务分离,由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决定。n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n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之间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陷阱】重大投资由单位负责人决定n3.财产清查的
17、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查什么,什么时间查,怎么查】n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第四节 会计监督n(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n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n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n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n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n【注意】把握好“度”,什么情况下应该自行处理,什么情况下应该报告。第四节 会计监督n二、政
18、府监督n(一)概念n政府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n政府监督的主体:n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n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n政府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第四节 会计监督n(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n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n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n具体包括:是否依法设
19、账;所设的账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账等,有无伪造变造的行为。n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n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n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n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这是对社会中介组织监督职能的再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n【提示】没有对“税”的监督第四节 会计监督n(一)概念n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n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n(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20、n1.联系n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n2.区别:n(1)审计独立性不同n(2)审计方式不同 n(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第四节 会计监督n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区别第四节 会计监督n(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n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n(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n(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n(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n(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n【注意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
21、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n【注意2】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不能替代或减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第四节 会计监督n本节重点掌握n1.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n2.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和对象n3.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n4.各政府监督的职能部门n5.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n6.社会监督的主体n7.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范围n8.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案例)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会计机构:n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一般单位的会计室、会计科、财务科)n会计人员:n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2、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一、会计机构的设置n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n(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n1.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n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n(1)单位规模的大小;n(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n(3)经营管理的要求。n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n1.概念n会
23、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n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n未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负责人: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n【提示】注意区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2.任职资格n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n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作经历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注意案例分析题)n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法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
24、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n1.范围:n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公有制)n2.内容:n(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n(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n注意是直接上级直接下级n【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近姻亲关系。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二、代理记账n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5、。n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三类。n我国对代理记账资格实行审批制,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件。(一)委托人的义务n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原始资料)n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资金管理)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n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n(二)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n1.
26、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n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n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n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三)法律责任n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三、会计从业资格n(一)适用范围n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
27、业资格证书。n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n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n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n2.出纳;n3.稽核;n4.资本、基金核算;n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n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n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n8.总账;n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n10.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提示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
28、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n【提示2】档案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不需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n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n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会计从业资格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n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n(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n(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n(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n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
29、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n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陷阱:货币银行学)nn4.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n(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n(2)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从业资
30、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主要注意时间)n1.上岗注册登记。n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n2.离岗备案。n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n3.调转登记。n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n4.变更登记。n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四)会计
31、人员继续教育n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n(1)概念n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n(2)对象n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体包括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正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n针对性n适应性n灵活性n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n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n3
3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学时要求。n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n(一)会计专业职务n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n(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n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n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
33、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一年内一次通过n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滚动计算n高级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n(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n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n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n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n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n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第五节 会计机
34、构和会计人员n(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n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n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n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n出纳岗位;n稽核岗位;n资本、基金核算岗位;n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n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n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总账岗位;n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n会计电算化岗位;n会计档案管理岗位。nn2.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n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n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
35、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n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会计的定义】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n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上不清、下不接】n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n(一)交接范围n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n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3.临时离职
36、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n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n(二)交接的基本程序n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n(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n(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n(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n(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等。n(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
37、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2.移交点收n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n(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现大洋】n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n(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n(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现大洋】
38、n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账实、账账、账表】n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账实】n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账实、账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4)移交人员经营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n(5)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n3.专人负责监交。n(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n(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n4.交接后的有关事项。n(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
39、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n(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别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三)交接人员的责任n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n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当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n实务中要注意往来帐的延续问题。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n本节重点掌握:n1.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n2.回避制度n3.代理记账机构委托人和代理机
40、构的义务n4.会计工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取得方式、免试条件、不能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情况n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n6.继续教育的特点和时间n7.区分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n8.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出纳不得兼任.每年必考)n9.会计工作岗位重点是那些不属于的n10.会计工作的交接范围、监交、交接后的责任第六节 法律责任n一、法律责任的概念n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n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n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
41、、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n具体规定:n(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通报)。n【注意】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六节 法律责任n(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n(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n(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
42、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n(5)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n(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六节 法律责任n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n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43、留用察看和开除(8项)等。n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n(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n【注意】与“税”有关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六节 法律责任n(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n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n2.罚款。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n3.给予行政处分。n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44、门n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第六节 法律责任n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n(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n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2.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n(1)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n(2)罚款。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n(3)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n(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六节 法律责任n(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n1.行
45、为特征n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n(故意)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n2.责任(基本同伪造、变造)第六节 法律责任n(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n1.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2.行政责任n(1)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n(2)行政处分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六节 法律责任n罚款助记:第六节 法律责任n(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n1.刑事责任n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2.行政责任n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n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n(1)恢复其名誉。n(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第六节 法律责任n本节重点掌握n1.会计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方式n2.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n3.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罚款部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