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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所有制结构和契约租佃经济的确立土地所有制结构和契约租佃经济的确立一、契约租佃制经济的确立与普遍推行一、契约租佃制经济的确立与普遍推行2、租佃、租佃由地主提供土地及不同数额的经营资金和管理,由佃户提供劳由地主提供土地及不同数额的经营资金和管理,由佃户提供劳动及不同数额的资金和管理,而土地报酬则采取不同的分成方法的资本主动及不同数额的资金和管理,而土地报酬则采取不同的分成方法的资本主义农业组织制度。又称谷物分成制。付给地主报酬形式可以是一定份额的义农业组织制度。又称谷物分成制。付给地主报酬形式可以是一定份额的农产品或现金,或二者兼有。农产品或现金,或二者兼有。1、契约按照现代汉语
2、词典的解释,契约是指“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1932年美国律师学会在合同法重述中所下的定义是:契约是“一个诺言或一系列诺言,法律对违反这种诺言给予救济,或者在某种情况下,认为履行这种诺言乃是一种义务”。从法理上看,契约是指个人可以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社会协议形式。契约的观念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罗马法最早概括和反映了契约自由的原则。3、中国的租佃史中国的租佃史中国的租佃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以土地出租中国的租佃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以土地出租给农民,从而剥削、奴役农民的制度。是战国以来随着封建生产方式而出现的一给农民,从而剥削、奴役
3、农民的制度。是战国以来随着封建生产方式而出现的一种封建生产关系的形式。这一制度自战国经秦汉至明清,延续了两千多年,并在种封建生产关系的形式。这一制度自战国经秦汉至明清,延续了两千多年,并在这两千多年中不断地发展变化。这两千多年中不断地发展变化。两汉两汉董仲舒:“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颜师古解释“分田”是:“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假”是“贫人赁富人之田”,“劫”是富人劫夺贫人的田租,侵欺贫人。魏晋南北朝魏晋南北朝曹操广行屯田,用官田荒地命佃兵和屯田客进行耕种,用官牛种官田,则收获的六分归官府,四分归佃者;用私牛种官田,官府与佃者对分。封建政府首次以法令规定按官品荫有佃客的制
4、度。隋唐隋唐封建经济繁荣,尤其在均田制破坏后,租佃关系更有新发展。封建皇帝和官府的皇庄、官庄、职田、公廨田和营田等,多强迫农民佃种交租。唐朝包佃制唐朝包佃制 包佃制的出现是唐朝租佃制的另一新发展。先秦先秦先秦田制思想中影响最大的是井田思想。4、宋代官田的契约租佃制、宋代官田的契约租佃制杨际平观点,杨际平观点,“官田出租不必订立契约,这是因为官田出租的租额有政府确官田出租不必订立契约,这是因为官田出租的租额有政府确定,政府可以采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交租,而无需乎借契书以为凭证。佃农定,政府可以采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交租,而无需乎借契书以为凭证。佃农方面也不可能要求封建政府订立契约,或者靠租佃契约来约
5、束封建政府。方面也不可能要求封建政府订立契约,或者靠租佃契约来约束封建政府。”所以,官田上的租佃契多是所以,官田上的租佃契多是“二地主二地主”与耕种者之间订立的。与耕种者之间订立的。马克思曾说过马克思曾说过:驱使直接生产者的,已经是各种关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驱使直接生产者的,已经是各种关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强制,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鞭子。这更让人们(国家、地主和佃农)在竞强制,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鞭子。这更让人们(国家、地主和佃农)在竞争中日益感受到争中日益感受到“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的生活压力。的生活压力。宋元宋元租佃关系继续发展。宋代户口明白登记为主户和客户,
6、客户是自己无田,租种地主土地者。户籍这样划分,足见租佃关系的普遍。这时官、民的土地或庄田,多租与客户佃种。宋代又出现了“撤佃”和“佃”现象。“撤佃”是取得某块土地的新来地主,可以赶走原佃户“佃”是某佃户愿意加租,以获取另一佃户原来佃种的田地。明清明清租佃关系,沿袭前代继续发展。这时的租佃契约比唐代的详密,除写明租佃亩数、租额外,一般都写明“坐落”何处,“挽中人”或“托保人”进行租佃,按期交租“不敢拖欠”等字样。契约后署名者为租佃人和中人或保人,地主不署名。同时,地租形态由以分成租为主发展到以定额租为主,地主的干预减少,佃农的经济独立性大大地增强了。当时出现了“包佃制”中学田租佃的不同名词:“租
7、种租种”和和“佃租佃租”,前者租种的学田数量较大,很明显是转租中的“二地主”;后者佃租的学田数量较少,是实际耕种田地的佃户。5、宋代书面租佃契约宋代书面租佃契约内容包含所租耕地的水旱地类别、四至、租期、租额及其衡量器等,有的还包括牛、内容包含所租耕地的水旱地类别、四至、租期、租额及其衡量器等,有的还包括牛、犁等工具的租赁和租金偿还等。书面租佃契约普遍实行利于佃主和佃客的双边利益,犁等工具的租赁和租金偿还等。书面租佃契约普遍实行利于佃主和佃客的双边利益,对于佃客来说,获得了相对的人生自由。对于佃客来说,获得了相对的人生自由。6、书面契约占佃权、使用权的、书面契约占佃权、使用权的“佃佃”和和“种种
8、”分离。分离。佃和种是有区别的,佃只是把某块土地从土地所有者手中占佃过来,取得土地佃和种是有区别的,佃只是把某块土地从土地所有者手中占佃过来,取得土地占佃权。至于种,即占佃者是否直接耕种这块土地利用其使用权,者不一定,占佃权。至于种,即占佃者是否直接耕种这块土地利用其使用权,者不一定,他可以吧其佃种的土地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占佃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或转移,他可以吧其佃种的土地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占佃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或转移,是多伴随有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专门以转租土地为业的是多伴随有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专门以转租土地为业的“二地主二地主”获取高额获取高额田租的伎俩也反应了封建土地租佃关系已发展到
9、较高的程度。田租的伎俩也反应了封建土地租佃关系已发展到较高的程度。7、宋代的租佃形式,即宋代的租佃形式,即“合种制合种制”和和“承佃制承佃制”。合种制是佃客用自家耕牛或地主的耕牛耕种地主的土地。承佃制就是佃客向地主租种土地时,定额地租,数量多在50%左右,但是不同地区定额租率差别很大。两宋时期,由于租佃制的发展,佃客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弱,虽然在各地区有较大的差别,但是总的趋势是缓慢地向着减弱的方向发展。同时,佃客取得少量土地后,也可自立门户,成为封建国家的税户。在宋仁宗时期,客户已有迁移的自由。政府从一定程度在法律上承认佃客有一定的退佃自由,说明了佃客的人身隶属关系确实有所减弱。主户主户有土地产业者,应纳二税,是为主户,也称“税户”。主户分五等,俗称”五等版籍“。客户客户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的一类户口与主户相对而言泛指非土著的住户。它不是一个统一的阶级或阶层其中包括有地主自耕农城市小商贩无业游民。二、辽夏金地区土地所有制与契约租佃关系二、辽夏金地区土地所有制与契约租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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