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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阳金阳食品有限公司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海阳金阳食品有限公司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组员:组员:一、案件基本信息一、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书:青岛海事法院(2009)青海法烟海商初)青海法烟海商初字第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3、当事人、当事人原告:海阳金阳食品有限公司。原告:海阳金阳食品有限公司。第一被告: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一被告: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分
2、公司。第二被告: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第二被告: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第三被告:第三被告:A.P.穆勒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马士基有限公司。海阳金阳食品有限公司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海阳金阳食品有限公司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基本案情基本案情2009年5月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订舱补充协议,约定由第一被告作为承运人,负责将原告的一批冷冻去骨海鲈鱼排由山东青岛出口至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原告预付了运费。第一被告为原告预订船舶为“艾伯特马士基”轮,订舱号为801369671,开船日期为2009年5月1
3、2日。第一被告为原告指定了集装箱,集装箱号为PONU4770828,空箱堆场地点为捷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集装箱装货后的交付地点为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放箱日为2009年5月5日15:54时,返箱日为2009年5月12日20:00时,货物在运输期间的温度要求为-18摄氏度。2009年5月8日09:25时,原告的货运代理人青岛百杰捷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将编号为PONU4770828的集装箱从捷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出,当日下午达到原告所在地进行装货。装货完毕后,涉案集装箱于2009年5月9日07:33时进入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的码头前沿插电,等候装船。2009年5月12日,第三被告
4、作为实际承运人在对涉案集装箱进行装船时,其所属的“艾伯特马士基”轮大副发现该集装箱的加载温度异常,供风温度为-20摄氏度,回风温度仅为-10摄氏度,温度日志显示该集装箱回风温度至少2天未低于-11摄氏度,因此拒绝将该集装箱装船。为使涉案货物装船出运,原告于当日向“艾伯特马士基”轮出具保函一份,载明“我司出口冷箱,回场站晚,温度不能达到设定温度,请先予以装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问题由我司承担”。但,该集装箱最终仍被拒绝装船。2009年5月25日,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存放于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的涉案集装箱内货物的损坏范围、原因、程度进行勘验鉴定。原、被告共同指定的鉴定
5、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在综合分析涉案集装箱表面状况、箱内货物积载情况、受损货物抽检情况及集装箱内电脑记录的冷冻温度信息,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为集装箱内货物受损的原因是由于集装箱的冷冻制冷系统故障,使货物较长时间内处于较高温度的环境中,冷冻的货物解冻所致,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157054元和27405.18美元。基本案情基本案情2009年5月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订舱补充协议,约定由第一被告作为承运人,负责将原告的一批冷冻去骨海鲈鱼排由山东青岛出口至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原告预付了运费原告预付了运费。第一被告为原告预订船舶为“艾伯特马士基”轮,订舱号为801369671,开船日期为200
6、9年5月12日。第一被告为原第一被告为原告指定了集装箱告指定了集装箱,集装箱号为PONU4770828,空箱堆场地点为捷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集装箱装货后的交付地点为青集装箱装货后的交付地点为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放箱日为2009年5月5日15:54时,返箱日为2009年5月12日20:00时,货物在运输货物在运输期间的温度要求为期间的温度要求为-18摄氏度摄氏度。2009年5月8日09:25时,原告的货运代理人青岛百杰捷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将编号为PONU4770828的集装箱从捷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出,当日下午达到原告所在地进行装货。装货完毕后,涉案集装箱
7、于涉案集装箱于2009年年5月月9日日07:33时时进入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的码头前沿插电,等进入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的码头前沿插电,等候装船。候装船。2009年5月12日,第三被告作为实际承运人第三被告作为实际承运人在对涉案集装箱进行装船时,其所属的“艾伯特马士基”轮大副发现该集装箱的加载温度异常,供风温度为-20摄氏度,回风温度仅为-10摄氏度,温度日志显示该集装箱回风温度至少2天未低于-11摄氏度,因此因此拒绝将该集装箱装船拒绝将该集装箱装船。为使涉案货物装船出运,原告于当日向原告于当日向“艾伯特艾伯特马士基马士基”轮出具保函一份,载明轮出具保函一份,载明“我司出口冷
8、箱,回场我司出口冷箱,回场站晚,温度不能达到设定温度,请先予以装船,由此产生的一切站晚,温度不能达到设定温度,请先予以装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问题由我司承担责任和问题由我司承担”。但,该集装箱最终仍被拒绝该集装箱最终仍被拒绝装船装船。2009年5月25日,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存放于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的涉案集装箱内货物的损坏范围、原因、程度进行勘验鉴定。原、被告共同指定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在综合分析涉案集装箱表面状况、箱内货物积载情况、受损货物抽检情况及集装箱内电脑记录的冷冻温度信息,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为集集装箱内货物受损的原因是由于集装箱的冷冻装箱内货物受
9、损的原因是由于集装箱的冷冻制冷系统故障,使货物较长时间内处于较高制冷系统故障,使货物较长时间内处于较高温度的环境中,冷冻的货物解冻所致温度的环境中,冷冻的货物解冻所致,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157054元和27405.18美元。该案例中的货损是原告的责任?还是被告的责任呢?原告认为原告认为,涉案集装箱是第一被告为原告指定的,根据鉴定结论,货损原因系集装箱的冷冻制冷系统故障所致。三被告作为货物的契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应连带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三被告认为三被告认为,货损的原因是原告装运的货物未进行充分预冷所致。对此,原告在其出具的保函中已予以载明“回场站晚,温度不能达到设定温度”,且
10、原告在保函中也承诺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因此,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是不是。原因:在综合分析涉案集装箱表面状况、箱内货物积载情况、受损货物抽检情况及集装箱内电脑记录的冷冻温度信息,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为集装箱内货物受损的原因是由于集装箱集装箱内货物受损的原因是由于集装箱集装箱内货物受损的原因是由于集装箱集装箱内货物受损的原因是由于集装箱的冷冻制冷系统故障,使货物较长时间内处于较高温度的环境中,的冷冻制冷系统故障,使货物较长时间内处于较高温度的环境中,的冷冻制冷系统故障,使货物较长时间内处于较高温度的环境中,的冷冻制冷系统故障,使货物较长时间内处于较高温度的环境中,冷冻的货物解冻所致冷冻的货
11、物解冻所致冷冻的货物解冻所致冷冻的货物解冻所致分析分析:保函在本质上属于合同,:保函在本质上属于合同,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第四十五条规定,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出具的保函是附生效条件的,虽载明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出具的保函是附生效条件的,虽载明“由此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问题由我司承担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问题由我司承担”,但其前提条件为对涉案集,但其前提条件为对涉案集装箱装箱“
12、先予以装船先予以装船”。该集装箱最终被拒绝装船,因此该保函并。该集装箱最终被拒绝装船,因此该保函并未生效。未生效。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出具的保函,其生效是附条件的,即在:原告出具的保函,其生效是附条件的,即在涉案集装箱装船并实际发生货损、责任及问题的情况下,该保函才生效,而涉涉案集装箱装船并实际发生货损、责任及问题的情况下,该保函才生效,而涉案集装箱并未实际装船,因此该保函并未发生效力。案集装箱并未实际装船,因此该保函并未发生效力。保函的中文措辞为保函的中文措辞为“我司出口冷箱,回场站晚,温度不能达到设定温度,请先我司出口冷箱,回场站晚,温度不能达到设定温度,请先予以装船,由此产生的一切
13、责任和问题由我司承担予以装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问题由我司承担”,上述内容未说明集装箱,上述内容未说明集装箱内温度不能达到设定的温度的原因和货损的原因。将集装箱内货物温度不能达内温度不能达到设定的温度的原因和货损的原因。将集装箱内货物温度不能达到设定温度的原因归结为货物未预冷、回场站晚,这与本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到设定温度的原因归结为货物未预冷、回场站晚,这与本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不符。鉴定结论是建立在现场勘验、数据采集、科学分的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不符。鉴定结论是建立在现场勘验、数据采集、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与保函中的陈述相比较,更具证明力。且三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析的基础上,与
14、保函中的陈述相比较,更具证明力。且三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对保函的证明事项予以佐证。对保函的证明事项予以佐证。青岛海事法院依照青岛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货损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货损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货损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货损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7054157054元和元和元和元和27405.1827405
15、.18美元。美元。美元。美元。第四十六条【责任期间】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责任期间责任期间】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
16、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货物的妥善处理货物的妥善处理】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
17、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赔偿额的确定赔偿额的确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少付
18、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
19、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实际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讼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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