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与登记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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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与登记实务一、一、条例条例的立法过程的立法过程二、二、条例条例的具体内容的具体内容目目 录录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1工作回顾工作回顾2制度设计制度设计3立法过程立法过程立立法法过过程程一一4体例结构体例结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回顾2015年年11月月24日日条例发布条例发布(656号令)号令)2月月27日日簿证统一簿证统一(25号文)号文)3月月1日日发放第一本发放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3月月30日日权籍调查权籍调查(41号文)号文)4月月13日日中编办中编办职责整合意见职责整合意见(50号文)号文)8月月3日日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建设通知建设通知(103号文)号文)8月月29日日登
2、记与交易登记与交易衔接意见衔接意见(90号文)号文)1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法律法律法规法规规章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等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民法典(民法典(2017)?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2 2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框架物权法的历史历时十三年的立法:历时十三年的立法:从从19941994年列入立法规划到年列入立法规划到20072007年年3
3、 3月月1616日审议通日审议通过,前后历时过,前后历时1313年。年。历经历经8 8次审议次审议 从从20022002年年1212月初次审议,到月初次审议,到20072007年通过,共年通过,共经过经过5 5年年8 8审,创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审,创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数之最。2 2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框架u物权法定原则第第5 5条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u物权公示原则第第6 6条条:不不动动产产物物权权的的设设立立、变变更更、转转让让和和消消灭灭,应应当当依依照照法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4、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2 2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框架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 (原则性原则性 规范规范)第第9 9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例外性规范例外性规范)第第127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
5、时设立。第第129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第158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 2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
6、权法律制度框架关于登记效力的特殊规定关于登记效力的特殊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
7、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力。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 2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框架u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时间第第1414条条:不不动动产产物物权权的的设设立立、变变更更、转转让让
8、和和消消灭灭,依依照照法法律律规规定定应应当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u善意取得制度第第106106条条:无无处处分分权权人人将将不不动动产产或或者者动动产产转转让让给给受受让让人人的的,所所有有权权人人有有权权追追回回;除除法法律律另另有有规规定定外外,符符合合下下列列情情形形的的,受受让让人人取取得得该该不不动动产产或或者者动动产产的的所所有有权权:(一一)受受让让人人受受让让该该不不动动产产或或者者动动产产时时是是善善意意的的;(二二)以以合合理理的的价价格格转转让让;(三三)转转让让的的不不动动产产或或者者动动产产依依照照法法律律
9、规规定定应应当当登登记记的的已已经经登登记记,不不需需要要登登记记的的已已经经交交付付给给受受让让人人。受受让让人人依依照照前前款款规规定定取取得得不不动动产产或或者者动动产产的的所所有有权权的的,原原所所有有权权人人有有权权向向无无处处分分权权人人请请求求赔赔偿偿损损失失。当当事事人人善善意意取取得得其其他他物物权权的的,参参照照前前两两款款规定。规定。2 2立法的总体考虑(一)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为核心功能定位,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规则为重要方向。尽可能淡化行政管理的色彩,着重突出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功能。(二)以物权法为依据,尊重实践和其他与不动产登记不冲突的现行立法。条例的起
10、草始终贯穿“包容和创新”理念。以物权法的立法理念和基本制度为指导,在法律术语和具体制度设计上与物权法的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尊重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吸收现行各类登记办法的有关内容,丰富登记的种类和内容。充分借鉴各地登记实践的有益做法和经验,对现行法律亟需修改的一些问题,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在条例中做了创设性规定,力求立法能够顺应登记实践的新要求。2 2 立法的总体考虑(三)以宏观制度构架为主,兼顾具体制度内容及操作细节。条例以程序法为主,兼顾实体法。为高效利用立法资源,采取“抓大放小”的方式,明确重点,对于个别具体内容以授权立法的形式衔接,为出台细则和办法提供依据,对于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其审
11、核要求未过多涉及,留待条例的实施细则予以细化规定。(四)以便民利民和保障交易安全为导向,落实实质上的统一登记。条例以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为抓手,力求实现其他三个统一,达到实质上的统一而非形式统一;同时,规定了登记代理制度、登记信息查询、登记资料目录公示等制度,以方便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登记;规定了登记人员制度、到场申请、登记机构与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等制度,方便登记机构高效开展登记审核工作,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方便群众办理。2 2条例立法工作过程国土国土资源部源部提交条例送提交条例送审稿稿2条例公开征条例公开征求意求意见3总理理签署国署国务院第院第656号令,号令,条例正式条例
12、正式发布布42014年3月10日2014年7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4年11月24日地籍司和地籍司和登登记中心中心提出草案提出草案初稿初稿13 3条例立法工作过程 第一阶段:研究攻关2013年4月之前,开展了系列研究储备工作。2013年4月,正式启动专题研究和立法起草。(一)前期准备(2013.4):完成了国家、地方和域外关于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资料以及历年不动产登记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和汇编工作,并对其进一步消化吸收。(二)联合研究(2013.5-7):与高校联合开展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研究工作,于7月底形成不动产登记条例(初稿)。(三)研讨完善(2013.8-2014.1)
13、:组织召开了五次专家研讨会和座谈会,对不动产登记条例深入探讨,形成相对完善的条例结构和内容体系。(四)攻关提交(2014.2-2014.3):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多次征求专家学者,特别是不同部门的有关不动产登记法律专家和地方同志的意见,形成不动产登记条例(建议稿)。2014年3月10日送法规司,进入内部立法程序。3 3条例立法工作过程2014年3月中下旬,同步形成了专家建议稿和地方建议稿,共三版成果。4月1日,召开地方座谈会5月14日,条例草案征求了全国国土资源系统的意见。5月23日,召开了不动产登记部际联席会议法律小组座谈会,不动产登记条例爽约,未能在不动产登记条例爽约,未能在6月底前如期出台
14、。月底前如期出台。7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条例送审稿,7月15日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15日,经批准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11月24日,总理签发国务院令,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二阶段:立法过程3 3实施细则立法工作过程第一第一轮征求征求意意见(有关(有关部部门、地方、地方国土部国土部门和和督察局)督察局)2第二第二轮征求征求意意见(面向(面向全社会)全社会)3部部务会会审议,原原则通通过42014年5月2015年1月2015年3月26日2015年6月地籍司和地籍司和登登记中心中心形成
15、初稿形成初稿1第二第二轮征求征求意意见(面向(面向全社会)全社会)正式上正式上报国国务院(将院(将择机机发布)布)52015年11月3 3条例的体例结构 总则总则(第1-7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第8-13条)登记程序登记程序(第14-22条)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23-28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29-32条)附则附则(第33-35条)组织规范组织规范形式结构形式结构实质结构实质结构程序规范程序规范4 4细则的体例结构 总则总则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程序登记程序 不动产权利登记 其他登记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保护和利用法律责
16、任法律责任 附则附则 制度细化制度细化形式结构形式结构实质结构实质结构操作规范操作规范4 4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1立法目的和依据立法目的和依据2登记类型登记类型3登记原则登记原则8不动产权利登记不动产权利登记9其他登记其他登记4登记客体和管辖登记客体和管辖10信息共享保护信息共享保护7登记程序登记程序5登记机构和人员登记机构和人员1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具具体体内内容容二二6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12附附 则则立立法法目目的的第1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1)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
17、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四统一”精神,明确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分散在不同部门的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负责。将职责整合作为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旨在最大限度地消除分散登记的体制障碍,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制度基础,这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过渡性特征的体现,也是“暂行”两字的体现。1 1立立法法目目的的 (2)规范登记行为。这是程序性规范的内在之义,也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体现。通过程序规范,强化责任意识,使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正当性和准确性,增强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条例全文频繁使用“依法”、“应当”、“及时”等立法语言,其根本目的旨在更好地约束登记
18、机构,规范登记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履责。(3)方便群众。通过整合登记职责,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合理设置登记程序和实现登记信息共享,方便群众登记申请和办理。便民利民、高效服务是贯穿条例始终的一条重要主线,涉及登记申请、受理、登簿、发证以及信息共享与应用服务的工作全流程。1 1立立法法目目的的 (4)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以“四统一”为抓手,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到全面、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为基础,保障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物权。这是条例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条例立法的核心。一直以来,社会上对条例的立法目的一直存在误解,与反腐
19、、小产权房、房地产调控等等联系在一起。不动产登记立法的核心功能和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绝非为了干预、增负或设卡。简言之,职责整合是基本前提,保护权益是核心目的、规范简言之,职责整合是基本前提,保护权益是核心目的、规范简言之,职责整合是基本前提,保护权益是核心目的、规范简言之,职责整合是基本前提,保护权益是核心目的、规范管理是重要抓手,便民利民是工作准则。管理是重要抓手,便民利民是工作准则。管理是重要抓手,便民利民是工作准则。管理是重要抓手,便民利民是工作准则。1 1立立法法依依据据 突出体现和贯彻落实物权法精神。物权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不再重复规定。土
20、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其他单行法律,符合不动产登记“四统一”原则的内容,也是条例的立法依据。对于其他单行法中与“四统一”原则不符的内容,将会作出统一的调整,以利于条例的实施。1 1基基 本本 概概 念念第2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 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担保法第92 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1 1 登登记记
21、行行为为性性质质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民事行为说?行政行为说?双重属性说?不动产登记是重要的物权公示方式,贯彻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创设新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自治),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科学把握:调查确权登记调处工作边界)不动产登记在法律属性上有双重性,它既是登记机构实施的公法行为,也是对民事主体的物权归属产生重要影响的私法行为。针对前一属性,本条例侧重于规范,以促进登记机构依法行为;针对后一属性,本条例侧重于保护,维护合法权益。1 1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1立法目的和依据立法目的和依据2登记类型登记类型3登记原则登记原则8不动产权利登记不动产权利登记9其他登记其他登记4登记客体和管辖登记客体和管辖
22、10信息共享保护信息共享保护7登记程序登记程序5登记机构和人员登记机构和人员1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具具体体内内容容二二6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12附附 则则登登登登 记记记记 类类类类 型型型型 2 2第3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以权利为线索、以权利为线索、以形态为补充以形态为补充 条例最大程度地吸收和整合了目前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针对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注销的规定,规定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类型。针对涉及不动产权利及登记的事
23、项,规定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登登登登 记记记记 类类类类 型型型型2 2首次登记的界定与适用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明确总登记、初始登记、设立登记的关系。细则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登登登登 记记记记 类类类类 型型型型2 2变更登记界定与适用 指因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不动产的所在街道或门牌号等
24、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更,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等不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而进行的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类型、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
25、变更情形。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登登登登 记记记记 类类类类 型型型型2 2转移登记界定及适用 指因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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