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五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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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破产法方也媛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一、破产的概念 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经债务人或债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审理,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权人申请,由法院审理,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合理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公平合理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特征:特征:1 1、不允许个别清偿、不允许个别清偿 2 2、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 3 3、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和经济关系进行的、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和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彻底清算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
2、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强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重整程序,避免其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重整程序,避免其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特征:1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当债务人、破产法的调整范围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2 2、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3 3、破产法保
3、护的利益主体既有债权人又有债务人。、破产法保护的利益主体既有债权人又有债务人。第二节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破产界限一、破产界限 (一)不能清偿资不抵债(一)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二)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鼓励适用破产程序,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鼓励适用破产程序,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程序包括:1 1、和解、和解 2 2、重整、重整 3 3、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第二节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提出主
4、体(一)提出主体1 1、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2 2、债务人(和解、重整、破产清算)、债务人(和解、重整、破产清算)3 3、清算责任人、清算责任人 (二)管辖(向哪个法院提出)(二)管辖(向哪个法院提出)1 1、地域管辖(住所地注册地)、地域管辖(住所地注册地)2 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第二节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3 3、移送管辖、移送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第
5、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第二节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程序(一)程序 1 1、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15日内裁定是否受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理:(1)债权人提出:债权人提出:5 5日内通知债务人日内通知债务人7 7日内债务人可提出异议日内债务人可提出异议
6、异议期满异议期满1010日内法院裁定是否受理日内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15 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可延长可延长1515日日第二节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2 2、若受理:、若受理:(1 1)5 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1515日内提交日内提交相关材料相关材料 (2 2)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3 3)受理后)受理后25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3 3、若不受理:、若不受理:5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服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
7、明理由不服1010日内日内向上一法院上诉向上一法院上诉第二节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 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帐簿、文书等资料;(2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并如实回答询问;(3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问;(4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未
8、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第二节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企业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并可依法并处罚款。拘留,并可依法并处罚款。第二节第二节破产申请
9、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2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二节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3 3、债债务务人人的的债债务务人人或或者者财财产产持持有有人人应应当当向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债务务人人的的债债务务人人或或者者财财产产持持有有人人故故意意不不向向管管理理人人清清偿偿债债务务或或者者交交付付财财产产,使使债债权权人人受受到到损损失失
10、的的,不不能能免免除除其其清清偿偿债债务务或或者者交交付付财财产产的的义义务。务。但但是是如如果果债债务务人人的的债债务务人人向向债债务务人人交交付付财财产产或或清清偿偿债债务务后后,债债务务人人将将其其交交给给管管理理人人,债债权权人人的的利利益益并并未未受受到到损损失失的的,债债务务人人的的债债务务人人可可以不再承担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或清偿责任。以不再承担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或清偿责任。第二节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4 4、管管理理人人对对破破产产申申请请受受理理前前成成立立而而债债务务人人和和对对方方当当事事人人均均未未履
11、履行行完完毕毕的的合合同同,有有权权决决定定解解除除或或继继续续履履行行,并并通通知知对对方方当事人。当事人。5 5、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受受理理破破产产申申请请后后,有有关关债债务务人人的的财财产产保保全全措措施施应应当当解解除除,执执行行程程序应当中止。序应当中止。第二节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6 6、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受受理理破破产产申申请请后后,已已经经开开始始而而尚尚未未终终结结的的有有关关债债务务人人的的民民事事诉诉讼讼或或者者仲仲裁裁应应当当中中止止,在在管管理理人人接接管管债债务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
12、行。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7 7、有有关关债债务务人人的的民民事事诉诉讼讼,只只能能向向受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二节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案例:案例:天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申请天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申请后,债权人甲来要天籁欠的原料款后,债权人甲来要天籁欠的原料款5050万,恰好帐万,恰好帐上有钱,天籁的财务部长就把钱划给了甲,是否上有钱,天籁的财务部长就把钱划给了甲,是否允许?允许?乙公司欠天籁公司乙公司欠天籁公司200200万元钱,听说其破产万元钱,听说其破产后就把钱还给了天籁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张某
13、把后就把钱还给了天籁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张某把钱偷偷存入自己帐户,现天籁公司的管理人向乙钱偷偷存入自己帐户,现天籁公司的管理人向乙公司要欠款,乙公司应否偿还?公司要欠款,乙公司应否偿还?若张某收到若张某收到200200万后把钱交给了管理人,管万后把钱交给了管理人,管理人还有权向乙公司要欠款吗?理人还有权向乙公司要欠款吗?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即破产清算人。是指负管理人即破产清算人。是指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估价、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估价、变卖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变卖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人可以是一
14、人,也可以是数人。1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人民法院予以更换。2 2、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3 3、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15、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三节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人:v(1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v(2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v(3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v(4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情形。三、职责三、职责v1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料 ;v2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16、制作财产状况报告;v3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v4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v5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v6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v7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序;v8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v9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节第四
17、节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概念(一)概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序终结之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二)范围(二)范围 1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有的或者经、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大体可以分为四类: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大体可以分为四类:(1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2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3 3)货币和有价证券;)货币和有价证券;(4 4)投资收益。)投资收益。2
18、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所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1 1)因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财)因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财产;产;(2 2)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所取得的财产;(3 3)因破产宣告前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收益;)因破产宣告前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收益;(4 4)因破产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因破产财产所产生的孳息;(5 5)因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所取得的财产;)因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所取得的财产;(6 6)因其他原因而合法取得的财产,如接受捐赠、)因其他原因而
19、合法取得的财产,如接受捐赠、时效等所取得的财产。时效等所取得的财产。3 3、因破产人的违法行为被追回而取得的财产。、因破产人的违法行为被追回而取得的财产。(撤销权)(撤销权)二、撤销权二、撤销权 (一一)概念概念 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务时,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一债权人的债务时,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行为的权利 (二)行使撤销权需注意:(二)行使撤销权需注意:1 1、由管理人行使、由管理人行使 2 2、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申请前1 1年内年内 (三)
20、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前(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前1 1年内,年内,债务人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管理人可以向人债务人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追回,作为破产财产,供全体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追回,作为破产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分配:债权人分配:v(1 1)无偿转让财产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破产)无偿转让财产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破产 管理人有权追回,作为破产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作为破产财产。v(2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v(3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v(4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
21、前清偿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v(5 5)放弃债权的行为。)放弃债权的行为。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四、破产抵消权四、破产抵消权 (一)含义(一)含义 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对破产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
22、请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的给付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无论债务的给付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即为破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即为破产抵销权。产抵销权。(二)抵消权的条件(二)抵消权的条件 1 1、债权人与破产人互付债务又互享、债权人与破产人互付债务又互享债权,这种互付的债务,无论是否已到偿债权,这种互付的债务,无论是否已到偿还期,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还期,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都可以抵消。都可以抵消。2 2、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产生、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23、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但重整期间申请抵消,以种类相同且但重整期间申请抵消,以种类相同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均已到期的为限。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均已到期的为限。(三)债权人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行使抵(三)债权人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行使抵销权:销权:1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
24、者有破产申请1 1年前所发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破产申请1 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的债权除外。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的债权除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
25、相抵销。的注册资本相抵销。第五节第五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一、破产费用 (一)破产费用的概念和特点(一)破产费用的概念和特点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它实质上是一种为维护全分配而发生的费用。它实质上是一种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1 1、产生于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是法院、产生于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产生的。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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