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WTO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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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WTO的基本原则参考文献:1.王贵国:世界贸易组织法2.赵维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制度3.德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弗兰克朔尔科普夫著,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4.黄东黎:国际贸易法:经济理论、法律、案例第一节 WTO的宗旨和基础一、“自由贸易”:一个必须澄清的说法1.习惯性的归纳:惯性的归纳:规范世界贸易秩序的制度常常径直与自由贸易概念联系在一起 正确的理解正确的理解:WTO的主要任务之一在于减少国家设置的、与自由贸易相对立的贸易壁垒2.经济学上的自由贸易学说 David Ricardo(1774-1823)最早将世界贸易制度归结于自由贸易之下3.自由
2、贸易概念要求取消国家对贸易的所有条款,并对调控的目的提出了质疑,同时也影响到国内的经济秩序 尽管参与国际贸易的各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状况不同,但相互间进行尽可能无阻碍的贸易对所有参与国的国民经济都有利。二、优先考虑的经济政策目标及其在国际制度结构中的地位1.关于WTO的宗旨,应明确指出,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自由贸易既非唯一的目标也非上位的目自由贸易既非唯一的目标也非上位的目标标2.内容广泛且被优先考虑的目标提高生活水平、充分就业、实际收入的巨大和持续增长、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调保护和维护环境,同时加强采取相应的措施(WTO宗旨
3、以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目标设置,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第55条依据)3.经济发展与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序言第2、3项)贸易自由化不是作为独立的目标出现,而是被作为其他上位的经济政策目标的下属目标或实现手段三、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待遇1.WTO的目标表述没有适用自由贸易概念2.削减关税和贸易壁垒是仅是有限的、相对的目标设置3.非歧视待遇不是位于自由化之下的附属观念,它具有独立的含义。4.非歧视待遇的基本原理表明,WTO不仅以减少国家控制为目的,它更是以调整贸易关系的理念为基础5.非歧视待遇是平等竞争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基础和表现6.非歧视待遇是通过相互减让实现自由化的本质前提第二节 互惠是基本的
4、结构特征o世界贸易的自由化是世界贸易制度通过互惠基础上的逐个谈判性的、确定的步骤所追求的目标o互惠原则构成了世界贸易秩序的重要结构原则 (减让表的谈判)一、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意义和功能二、互惠原则是谈判、法律拘束力和法律实现的要素三、最惠国待遇是对互惠原则的修正四、互惠原则是WTO法律的特征第三节 非歧视原则之一:最惠国原则一、最惠国待遇的历史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最惠国待遇涉及通商、航海、关税等方面具体: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在商品进出口、过境、存仓和转运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进出口许可证的签发;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以及关于人员入境、商标
5、、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条件等起源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二、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规定1.GATT1994第1条第1款:“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另一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所有与输入和输出有关的规定和形式方面GATT1994的众多具体规定和其他协定中都有2.GATS第2条第1款:“立即无条件给予任何一个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他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针对“本协定下的任何措施”GATS的许多具体规定TRIPS第4条三、最惠国待遇的
6、意义和功能1.最惠国待遇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意义第一,对另一成员做出的减让自动扩展到所有其他的成员第二,保障了义务结构的简单化和明晰性2.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世界贸易秩序层面上的国家关系发挥着创设性的作用第一,保证了互惠关系上做出的减让的价值第二,保障了世界贸易体制的可预见性第三,促使了自由化效果的翻倍第四,使成员间实力差异的影响不再那么强烈第五,表现出来的一个独立因素是平等竞争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1.无条件和互惠性2.广泛性和普遍性3.灵活性和稳定性 本质本质:市场竞争、机会均等五、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1.关于历史特惠安排例外2.关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3.关于发展中国家例外4.一般例
7、外(GATT20条)5.安全例外(GATT21条)对关系国家安全资料的公布、对核裂变物质、武器军火贸易、在战时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行动6.外汇安排的例外(GATT15条)成员方为实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或成员方之间签订的外汇特别协定相符的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实践1.任何类型的税费“印度出口退税案”中的消费税问题古巴领事税案和意大利服务费用案裁定:裁定:“费用”一词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在关税中,也属于国内税的一部分。“任何费用”是指除对进口产品课征正常关税以外,进口国海关加征的其他名目的进口费用,例如领事税、进口附加税或进口附加费等其他税,它们也被成为特别关税。2
8、.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差别利益程序要求或实践形式:美国对巴西非橡胶鞋拒绝最惠国待遇案间接歧视:这种差别不是基于国家而表现出来的,而是基于国家可获得的条件而表现的 比利时家庭补助案3.无条件 无条件并不意味着给惠国在授予一定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时不能做出相应的要求,而是指给惠国不能对利益的授予附加与产品原产地相关的条件,不能对同类产品的原产地施加歧视待遇歧视性条件:比利时家庭补助案合理条件: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措施案4.同类产品对同类产品的解释应坚持两条原则(1)实质相同或同类:缔约国要求最惠国待遇的产品必须与条款规定主题事项相符,与第三国的受惠产品实质上相似,属于同类或相同关系(2)合
9、理解释原则:根据产品的分类或实际特性及经济功能合理地从宽解释最惠国待遇原则成为国际贸易的基石之原因第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MFN的实施使产品的生产可以基于相对优势的经济理论第二,从贸易政策的角度考虑,MFN保证了双边关税减让的价值,使双边贸易减让成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从而保障了多边贸易机制的正常运行第三,从国际政治的角度考虑,通过MFN原则,国际贸易中的弱势国家也可以得到平等待遇,从而改善了它们由于经济地位的原因,在双边谈判中所处的不利地位第四,从国内政治的角度考虑,MFN使国内政策更加直接和透明,同时简化了政府对保护性措施的管理第五,无条件的MFN 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第四节非歧视原则之
10、二:国民待遇一、WTO国民待遇的历史发展1.历史溯源2.GATT时期来源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的国民待遇条款GATT纳入国民待遇条款的原因GATT的国民待遇确定“产品”为对象,将其引入了国内税费和国内管理措施的领域,予以限制政府的对外政策权力GATT时期,国民待遇并未得到很好的履行3.WTO时期国民待遇原则内涵和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民待遇面临新的历史任务第一,澄清GATT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主要问题第二,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 TRIMS 和GPA二、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质分析o WTO 国民待遇植根于市场经济,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以平等互惠为基础,不仅提高了国内社会福利
11、水平以及消除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多边的约束,限制了政府任意性的对外政策权力,使国内的涉外经济行政法逐步融合到宪法化过程中来,和谐的解决贸易自由化与国内管理自治的矛盾和冲突。1.WTO国民待遇的法律属性它为保护个人的贸易自由提供了法律依据它保护了个人自由与财产权2.WTO国民待遇的经济属性减少或消除了国内管理措施,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国民待遇的实施本身就表明了保持适当的实施水平,不仅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而且也有利于限制政府的对外政策权力。3.国民待遇原则的政治属性WTO法有效的针对了政府和公共官员,使其认识到什么样的政策才是对政府最有益的,使立法者和管理者
12、遵循这些原则并贯彻之,即使是为了政治收益。但是WTO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是最理想的反歧视工具,自由贸易的原则劝导,并不能改变政府的贸易保护的政治诱因,而只能警告立法者或管理者远离保护主义。三、WTO国民待遇条款的基本结构 WTO 国民待遇条款,主要包括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三大领域国民待遇条款以及例外条款,这些条款被包含在不同的部门协议和条款中,从而构成了 WTO 国民待遇条款体系。在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集中表现在 GATT 第 3 条,该条共 10 个款目,其中第 1、2、4 款构成了国民待遇研究的核心条款。国民待遇条款也表现在货物贸易的部门协议中,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13、协议(TRIMs)第 2 条。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主要规定在 GATS 第 17 条,共 3 款,与市场准入一起构成了约束性机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主要规定在第 3 条,共 3 款。复边协议中的政府采购协议(GPA)第 3 条也规定了国民待遇oGATS 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特定性:仅限于承诺表有条件性:是在互惠基础上谈判减让所得与市场准入具有密切联系实质性:GATS 第17 条规定,对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待遇与国内同类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相比,可以是形式相同,也可以是形式不同,只要它能保证平等的竞争条件即可,而不论其制定的措施严厉与否,都不应被视为违反国民待遇原则。o
14、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TRIPS 第3 条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任何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它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第一,适用客体是“国民”TRIPS 第 1 条规定了国民的概念,“就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其他成员的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同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均为那些公约的会员一般。”第二,TRIPS 规定了国民待遇的最低标准,由形式互惠转变为实质互惠第三,TRIPS 国民待遇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和司法。oTRIMs国民待遇TRIMs 第 2 条,任何成员方都不得实施
15、与 GATT1994 第 3 条(国民待遇)和第 11 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该协议主要是对 GATT 第 3 条和第 11 条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旨在消除违反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且产生限制或扭曲影响的投资措施,因此,TRIMs 国民待遇仍是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o TRIMs 解释性清单仅列举了与GATT1994 不符的投资措施:(1)与 GATT第 3 条第 4 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不相符的 TRIMs当地成分(含量)要求贸易(外汇)平衡要求(2)与 GATT 第 11 条第 1 款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不符的投资措施贸易(外汇)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国内销售要求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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