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规.ppt
《房地产法规.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地产法规.ppt(7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书名:房地产法规ISBN:978-7-111-27425-4作者:银花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本书配有电子课件房地产法规 高职高专 ppt ppt 课件课件房地产法规 主编 银花房地产法规 高职高专 ppt ppt 课件课件房地产权属法规【本章引例】2.1 房地产权属概述2.2 土地权属制度2.3 房屋权属制度2.4 房地产权属登记2.5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引 例 分 析小 结练 习 题房地产法规 高职高专 ppt ppt 课件课件2.1 房地产权属概述2.1.1 房地产权利房地产权利是指以房地产为标的的民事财产权利,使权利人依法对其所有的房地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目前有法律
2、依据的房地产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抵押权。房地产权属是指房地产权利在主体上的归属状态,是将房地产权利与一定的权利主体相联系。房地产权利的存在是房地产权属的前提和基础。2.1.2 房地产权属1.概念房地产权属即房地产权利的归属,是指房地产产权在主体上的归属状态。房地产权利与房地产权属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房地产法规 高职高专 ppt ppt 课件课件2.1 房地产权属概述2.房地产权属制度的意义(1)房地产权属制度有利于明晰权利主体,是房地产经纪活动开展的基本前提。(2)房地产权属能够反映现实经济状况及政治结构。房地产作为使用期限较长的不动产,是国民财富重要的组成部分
3、,是一国财富的基础。因此,房地产权利归属反映了一国的财富分配占有情况,进而体现了一国的经济制度、政治结构。房地产法规 高职高专 ppt ppt 课件课件2.1 房地产权属概述(3)房地产权属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法律注重土地所有权权属静态规定,轻视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动态配置;强调权利归属国家集体的单一性,忽视权利归属的多元性、流动性,忽视权利行使主体地位的明确和保护。因此,土地资源未能有效流通利用,阻碍了房地产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建立崭新的房地产权属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房地产业的内在要求。2.1.3 我国的房地产权属框架房地产法规 高职
4、高专 ppt ppt 课件课件2.1 房地产权属概述房地产权属描述的是房地产权利归属主体的状态,即多项房地产权利与不同主体间的对应关系。这包括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某项权利能否归属不同主体所有,也就是权利归属“多元化”问题;二是不同权利能否归属不同主体所有,也就是权利行使“分离化”问题。图2-1 我国当前的房地产权属体系框架房地产法规 高职高专 ppt ppt 课件课件2.2 土地权属制度2.2.1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以土地为其标的物,土地所有人独占的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5、、处分,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利,它具有如下特征:土地所有权是基于我国现实经济情况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反映了土地所有权人与非土地所有权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土地所有权通过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使非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享有他物权。房地产法规 高职高专 ppt ppt 课件课件2.2 土地权属制度(1)土地所有权的类型。在我国当前的房地产权属体系框架中,土地所有权可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1)国家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所有权。(2)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土地处分权。2.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法规
6、 高职高专 ppt ppt 课件课件2.2 土地权属制度对土地的合法使用在法律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土地所有人对自己土地的使用,二是非土地所有权人合法地对他人土地的使用。因为第二种土地使用而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是与土地所有权并存的,是作为独立财产权利的一种权利,并不是作为土地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土地使用权,所以本书所探讨的土地使用权是指这种相对独立的使用权权能。房地产法规 高职高专 ppt ppt 课件课件2.2 土地权属制度(1)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与土地所有权相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它是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制度的产物,是一种新型物权。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
7、控制、支配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又可分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拥有的农、林、牧、渔场土地使用权。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享有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2.2 土地权属制度2)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享有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2)
8、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具有以下性质:1)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2)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他物权。3)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4)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3.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相互关系2.2 土地权属制度(1)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土地所有权是自物权,土地使用权是他物权。所谓自物权,是建立在自己所有的物上的权利;所谓他物权,是指建立在他人所有的物上的权利。(2)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联系。土地所有权决定着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的绝对的支配权,土地权能的分离进而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是由土地所有权人的意志决定的,土地使用的方式、用途、期限、处分等
9、都得服从于土地所有权。2.2.2 我国土地所有及使用制度2.2 土地权属制度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所有制。”可见,我国只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对于全民所有制的土地,由国家为代表享有并行使所有权,这样就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形态,我国港、澳、台地区不在此限。1.国家土地所有及使用制度2.2 土地权属制度我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在建国初期对全社会的土地所有关系进行的根本性制度变革中形成的,并随其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进程不断发展的。我国宪法,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如下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
10、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九条第一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第一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也归国家所有”(第十条第二款)。此外,“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第十条第三款)。2.2 土地权属制度(1)国家统一所有。如前文所述,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家是国有土地的绝对的、唯一的主体。(2)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分别行使权利。权利的行使并不等同于权利的归属;权利归属的单一性并不妨碍权利行使方式的多样性、灵活性。委托行使所有权是
11、各国财产法普遍认可的一种方式。此外,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别大,单靠中央政府的积极性远不能满足有效利用土地的需求,因此地方各级政府经中央政府授权,可以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能,甚至在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2.2 土地权属制度(3)国有土地使用收益中央与地方共享。国有土地的收益原则上应归中央财政,但是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可以由财政部作出规定,将一部分国有土地收益留在地方,用于国土管理和国土保护。(4)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国有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可以适当分离,形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国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国家直接占有和使用,即由所
12、有人直接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这种占有和使用可以由国家机关直接实施,也可由国家指定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其目的是履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职能;另一种是由非所有人对国有土地占有和使用,这里的非所有人指国家以外的民事主体,不仅包括非国有的组织和自然人,而且包括国有企业。2.2 土地权属制度2.集体土地所有及使用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另一种法律表现形式,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可见,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上是一定范围内的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的土地直接享有的
13、所有权。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2.2 土地权属制度(1)农村集体土地归一定集体组织内的全体农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对此也作了相同规定,并补充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
14、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2.2 土地权属制度(2)集体所有权具有独立性,并且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地位平等。我国土地所有权只存在两种,即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这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明显特征。在这两种土地所有权之间,不存在派生或隶属的关系,它们之间也不存在等级差别。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独立性和两种土地所有权的平等性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点,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都得到了明确体现。2.2 土地权属制度(3)大部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从合一走向分离,并逐渐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财产权。集体土地主要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
15、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即农民住宅用地;乡(村)企业用地;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如学校、卫生所、幼儿园、敬老院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属于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地、荒沟、荒丘、荒滩)土地。2.2 土地权属制度(4)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通过征用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征用是法律上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国家为公共目的而强制的并且通常是有偿地取得领土范围内原属于其他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在我国,国家有权征用土地,这里的征用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建设的目的而将集体
16、所有的土地无偿转为国有。我国宪法第十条在设定集体所有权的同时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5)集体土地使用的相对专一性。国家对集体土地的约束相对比较严格,一般不轻易使其土地改变用途。例如农业耕种用地,一般不允许改变做其他用地。现阶段,集体土地也不允许出让、转让和出租。集体土地如果需要进入房地产市场,必须先征用为国有土地。2.2 土地权属制度2.2.3 我国土地他项权利我国的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土地权利。土地他项权利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长期性土地权利进行确认和管理,以充分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
17、权人以外的人在土地上的各种合法使用利益,促进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1.地役权2.2 土地权属制度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为使用自己的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无地役权的规定,大致上以相邻关系代替,但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运用地役权原理的司法解释。由于相邻关系主要是要求权利人对自己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加以克制,不是物上支配权,这使地役权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最典型的地役权是在他人土地上通行的权利,这种地役权有时被称为通行权。2.空中权和地下权2.2 土地权属制度地上权一般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以达到利用他人土地的目的。虽然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涵盖了地
18、上权对地表利用的内容,但现代城市建设特别强调对土地上空和地下的利用,空中权和地下权也就应运而生了。空中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为依托,在其上建造并维持某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地下权则是指在他人土地的地面以下埋设管道、电缆或建造并维持地下设施的权利。3.土地租赁权2.2 土地权属制度土地租赁权是指土地承租人在按期支付租金的条件下对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近年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过土地法或在民法中直接设置具有物权化性质的土地租赁权,将土地租赁权以登记公示制度予以强化承认土地租赁权的自由让与性,并赋予土地租赁权以较长的存续期。我国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租赁权经土地登记后,承租人在租期内对土
19、地的租赁权受到法律保护。4.土地借用权2.2 土地权属制度土地借用权是指无偿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民法上的借用与借贷和租借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无偿性。我国的土地借用权主要适用于行政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主体资格和借地用途等方面均不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土地借用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这种物权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此外,土地借用也可适用于农用土地等限制使用权出租和转让的土地。5.土地抵押权2.2 土地权属制度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让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
20、一系列权利。在抵押关系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担保的为抵押权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的“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随建筑物抵押,但耕地、宅基地等其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及补办土地有偿出让手续后才可以抵押。2.3 房屋权属制度2.3.1 房屋所有权概述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土地的财产权属性得不到承认,因此对于不动产,人们所关心的只能是房屋所有权,而且在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作为房屋所
21、有权人也必然更关心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所有权。1.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所有权是房地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具有物权的全部特征。2.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和灭失2.3 房屋权属制度(1)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因为法定事实的发生而使不具有某房屋所有权者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民法所有权的理论,所有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房屋所有权人直接依法律规定,不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即可取得的房屋所有权。2)房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法律行为,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接收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的房屋所有权。(2)房屋所有权的灭失。房
22、屋所有权的灭失是指因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使房屋所有权丧失或与原房屋所有权人脱离的法律现象。房屋所有权的灭失原因有:1)所有权客体的消失。2)所有权主体的消灭。2.3 房屋权属制度3)所有权的转让。4)所有权的抛弃。5)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而被消灭。3.房屋所有权的分类以所有权主体划分,房屋所有权可以分为国有房屋所有权、集体房屋所有权、私人房屋所有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产房屋所有权、农村房屋所有权以及由其他主体享有的房屋所有权。2.3 房屋权属制度(1)国有房屋所有权。国有房屋所有权即全民所有制房屋所有权,其主体是代表全民的国家。国有房屋所有权的权能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
23、授权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分别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国有房屋所有权根据管理者的不同又可分为直管公房所有权和自管公房所有权。前者是指由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直接代表国家行使的国有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但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实施经营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因此而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又是国家房产的代表;后者是指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经营管理,在进行产权登记时,将管理经营者登记为产权人。2.3 房屋权属制度(2)集体房屋所有权。集体房屋所有权即集体企事业单位对其自有的房产享有的所有权。集体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是由集体事业单位作为权利
24、人,其成员个人不是所有权主体,也不构成集体成员的共有。在产权登记时,集体房屋所有权在分类上纳入自管公房所有权,但与国有的自管公房所有权又有本质的区别。(3)私人房屋所有权。私人房屋所有权指由个人、家庭、数人共有或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所有权。私人房屋所有权依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一般城镇私房所有权,落实私房政策主要针对的是这类房产;商品私房所有权,即通过房地产市场购入的商品房而取得的房产所有权;公房出售后转化为私房的所有权;自建公助房屋的所有权等。2.3 房屋权属制度(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产房屋所有权。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指“三资企业”,其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或购买的房产的所有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中,中
25、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房产又成为中外共有产。外产房屋是指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机构和外国侨民在我国境内建造或购买的房屋。(5)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是指位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农村房屋所有权的主体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受到严格限制,一般不允许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到农村购地建房或直接购房,但未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通过联营、合资经营等形式对农村房屋共有。(6)由其他主体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如宗教团体房屋所有权等。2.3 房屋权属制度2.3.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房地产 法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