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索沃战争中的国际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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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索沃战争中的国际法科索沃战争中的国际法背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于1999 年3 月24 日发动的对南斯拉夫联盟的大规模空袭,是对国际法准则的公然践踏。这种恃强凌弱,蛮横无理的做法向国际社会表明,北约组织及其成员国认为使用武力仍然是解决争端的最有效方式,这使得自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海牙第一公约)直至联合国宪章,国际社会为全面禁止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行为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及取得的重要成果变得毫无意义。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于5 月7 日午夜使用导弹袭击中国驻南联盟使馆和伤害我驻外记者及使馆人员的罪恶行径,更是肆意践踏了保护外交使馆和外交人员以及战时平民保护的国际法规则。一、北约对南联盟发动的空
2、袭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国际社会进一步认识到了全面禁止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行为的极端重要性。联合国宪章明确地对一切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作出了全面禁止。宪章第1 条把“防止和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列为联合国的第一宗旨,并在第2 条中把“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和“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列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这一条又被称
3、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被认为具有普遍约束力。这种普遍效力不是来源于习惯法,而是由于该原则本身具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它所施加的义务是每一个国际社会成员所必须绝对遵守的,不许有任何例外。这表明联合国宪章不仅在原则上采取禁止侵略战争的立场,而且进一步确认一切武装干涉进攻或占领以及以此相威胁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因此,宪章进一步发展了巴黎非战公约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原则,扩大了禁止的范围,使国家的国际责任发生了重大变化。宪章第33 条无条件地要求任何争端当事国以和平方法来解决争端,这也从另一方面摈斥了任意使用武力的权利。同时,联合国宪章也规定,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
4、集体强制措施、单独或集体自卫和区域机构采取的强制行动等,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宪章第51 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的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不过,该条也同时为“自卫权”的行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只能在遭受武力攻击之时进行自卫;自卫只能在安理会采取必要措施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进行,而不能在其后;会员国应将所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报告安理会;自卫措施不得影
5、响安理会的职权。此外,按法理解释,自卫措施应大体与所遭受的攻击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不能以小冲突做为发动一场大规模战争的借口。宪章第39 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 条及第42 条规定的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42 条规定的办法即为武力措施,该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的办法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的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此外,宪章第53 条还规定:“安全理事会对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
6、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行动。”这表明,区域组织可以协助安理会实施依安理会权力而采取的强制行动,但此等行动必须以安理会的授权为前提,如未经授权,不得采取任何强制行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是一个区域性组织,其成员国同时也全部是联合国会员国,因而北约组织成员国既受北大西洋公约的约束,同时也受联合国宪章的约束。一般而言,对建立国际组织的基本条约,任何国家不能排除其部分条款的适用,也就是说,设立国际组织的条约不承认保留,国家对国际组织的设立条约只能全部接受,否则就不能加入该组织,这是因为设立条约是国际组织的基本法,国际组织按照条约运作和活动,如果允许保留
7、,国际组织的运作和活动便不能统一顺利地进行。联合国宪章第2 条第2 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的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第24 条规定:“为保证联合国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的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同时,宪章第103 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的义务与其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的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的义务应居优先”即确认了宪章义务优先的原则。另外宪章第52 条还规定了区域组织的存在及其工作应符合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因此,可以认定,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在没有肩
8、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的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的情况下,对未曾给其成员国造成任何威胁并且也未曾侵略他国的主权国家进行大规模空袭,这一行动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和有关条款,是违反国际法的二、北约对南联盟的战争是一场侵略战争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对南联盟发动空袭的过程中,北约组织及其成员国虽然并未对南联盟正式宣战,但这并不意味着北约成员国与南联盟之间没有进入战争状态,因为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来看,宣战并不是一种确定的、普遍的国际法规则,即使敌对双方采取的是不宣而战的事实上的战争行为,也不能否认这种行为的战争性质。以上我们确认了北约组织发动的这场战争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
9、,那么是否可以据此确认这就是一场侵略战争呢?对于这个问题必须结合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才能做出判断。联合国宪章第39 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 条及第42 条规定的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这意味着,一般而言,对于是否存在侵略行为,应该由联合国安理会来断定。但宪章第27 条第3 款又规定:“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九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表决之,”即所谓的实质性事项上的“大国一致原则”。这一规定实际上使得由联合国安理会断定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对南联盟的战争是否属于侵略行为变得不
10、可能了。因为联合国安理会5 个常任理事国中有3 个是北约组织成员国,而且宪章第27 条第3 款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只适用于第六章(争端的和平解决)以及第52 条第3 款。即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依据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对这场战争的性质做出判断。1991 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以几乎完全相同的措辞规定了关于“侵略”的定义。其中第二部分“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罪行”中的第15 条第2 和第3 款规定:“侵略是指一国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一国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初步证据。”该条第4
11、款进一步规定:“在第2 和第3 款规定得到应有考虑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一国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的领土,或因此一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的领土或其一部分;一国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领土,或一国对另一国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一国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一国以其领土供另一国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是以联合国大会一致同意的决议使之生效的。尽管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一致同意的方式却充分说明了该决议所宣示的关于“侵略”的定义是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
12、认的。依据上述条约规定,可以认定,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对南联盟的大规模空袭违反了联合国宪章,是一场侵略战争,构成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的第5 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不论是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或其他性质的理由,为侵略行为作辩护;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侵略行为引起国际责任。”国际司法实践也支持这一观点。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中,纽伦堡军事法庭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的国际文件规定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罪行。在对这些国际文件规定的调查和解释的基础上,国际法庭在判决书中称:“破坏和平罪,即侵略战争,是最大的国际性罪行,是全部祸害的总和,因为
13、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奸淫、掠夺、虐待俘虏、残害平民以及其他种种战争罪行。三、北约空袭平民、记者和非军用设施是违反战争法和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战争中使用的作战工具和作战方法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这是由1868 年圣彼得堡宣言开始确立的一项人道主义原则。据此,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从来都对作战的手段和方法规定了若干的限制,以便在不能消灭战争与武装冲突之前,尽量减轻其为人类带来的残酷性。1907 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第25 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攻击或炮击不设防城镇、乡村或住宅。”其第27 条规定:“围攻及炮击时,凡关于宗教、技业、艺术及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病院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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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索沃 战争 中的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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