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建设工程监理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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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法律法规的层次 v一、法律 v二、行政法规 v三、部门规章 v四、工程建设标准 v五、国际公约 v一、法律 v法律根据其制定机关不同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如民法、刑法等;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狭义的法律。一、法律 v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v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v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v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v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v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v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v8 中华人民
2、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v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v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v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有关建筑的主要法律 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一、有关建筑的主要法律 v安全生产法提供了四种监督途径。v即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 v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 v位的安全生产保证工作,从业人员的义务 v、权利和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一、有关建筑的其他法律 v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 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
3、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 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二、行政法规 v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v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v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v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v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v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v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号 三、部门规章 v根据其制定机关的不同分为两类。v一类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
4、制定的规范性文件。v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制定的。规章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施行。v属于建设部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四、工程建设标准 v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v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v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v4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v5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 33-2001)v6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v7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1)四、工程建设标准 v8 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 50194-93)v9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v1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v11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65-89)v12 龙门架及井字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五、国际公约 v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议性质的文件。也需要了解我国未缔结的有关安全和社会责任的国际协议。v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vSA 8000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
6、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 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
7、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 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 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 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 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v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
8、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v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v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v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v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 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 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 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 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的,应当与承包
9、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 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v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 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 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
10、义承担工程监理 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v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 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 业务。v.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 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v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11、,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v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v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v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 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
12、法所得的,予以没收。v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 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v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v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
13、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 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v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
14、按照合格签字的。v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v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v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v第七十四
15、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v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v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v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
16、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v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v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17、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 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 理的。v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个月以上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v(一)施
18、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
19、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
20、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 有效。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v(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1、,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v(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v(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v(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
22、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v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v(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23、。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v(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v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v(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
24、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v(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v(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8章和附录)1、总则 2、术语 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6、施工合同管理的其
25、他工作 7、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 8、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 9、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v规范不属于法规,也不属于规章,而属于标准。v建设监理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对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人员的职责、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施工监理资料、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作出了具体的规定。v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应包括对过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条款。v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与建设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v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v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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