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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日耳曼法第五讲:日耳曼法一、日耳曼人及其入侵一、日耳曼人及其入侵1、早期日耳曼人的生活、早期日耳曼人的生活p 日耳曼人是对莱茵河、多瑙河以北诸多蛮族部落的统称p公元前2000年至公元前5世纪 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向多瑙河莱茵河流域迁徙p 公元前1世纪:恺撒高卢战记中的记载p公元1世纪 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的记载盎格鲁人盎格鲁人萨克逊人萨克逊人法兰克人法兰克人哥特人哥特人汪达尔人汪达尔人伦巴底人伦巴底人2、蛮族入侵和建立王国、蛮族入侵和建立王国p和平渗透 1、充当雇佣军,加入罗马军队 2、以服军役为条件,作为“同盟者”居住在罗马帝国边境省份内。3、充当“隶农”,移植到罗马帝国无主
2、土地上大规模入侵(大规模入侵(4世纪)世纪)西哥特王国西哥特王国汪达尔王国汪达尔王国东哥特王国东哥特王国法兰克王国法兰克王国第五讲:日耳曼法第五讲:日耳曼法二、日耳曼法的历史二、日耳曼法的历史1、蛮族法典的编纂、蛮族法典的编纂p日耳曼法的最初形式是习惯法p蛮族国家与蛮族法典p代表性法典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东哥特王国的狄奥多理法典伦巴德王国的伦巴德法典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逊王国的伊尼法典英吉利王国的阿尔弗雷德法典2、从二法并存到普通法、从二法并存到普通法p二法并存二法并存日耳曼人使用蛮族法日耳曼人使用蛮族法罗马人使用罗马法罗马人使用罗马法属人主义原则属人主义原则日
3、耳曼法优先日耳曼法优先p普通法普通法摆脱属人主义法律摆脱属人主义法律统一地域法统一地域法3、查理曼法律统一运动、查理曼法律统一运动1、王室立法高于部族法、王室立法高于部族法2、国王控制立法权、国王控制立法权3、王室法令、王室法令3、王室法院系统和巡回裁判、王室法院系统和巡回裁判废止民众大会立法权废止民众大会立法权贵族会议和法律智人团贵族会议和法律智人团普通法令普通法令教会法令教会法令p王室法院暨巡回法院王室法院暨巡回法院p地方法院(州法院、百户区法院)地方法院(州法院、百户区法院)p教会法庭教会法庭p限制和禁止限制和禁止“自力救济权自力救济权”和和“复仇权复仇权”第五讲:日耳曼法第五讲:日耳曼
4、法三、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三、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1、所有权、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不动产所有权(土地)p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p大土地占有制(封赏、委身)大土地占有制(封赏、委身)p特恩权和采邑制特恩权和采邑制p农奴份地农奴份地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p较早确立动产的私人所有权较早确立动产的私人所有权p所有权以实际占有该物为原则所有权以实际占有该物为原则p所有权转移以所有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准所有权转移以所有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准2、债权法、债权法p侵权与犯罪混同侵权与犯罪混同p契约种类少且充满形式主义契约种类少且充满形式主义p严格的债务担保制度严格的债务担保制度宣誓履行宣誓履行扣押财
5、产扣押财产扣押人身扣押人身设定质权设定质权3、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继承制度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买卖婚买卖婚抢夺婚抢夺婚家长制(夫权、父权)家长制(夫权、父权)只有法定继承制度只有法定继承制度不动产由儿子继承不动产由儿子继承动产按顺位继承动产按顺位继承特别继承(武器和嫁妆)特别继承(武器和嫁妆)4、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侵犯公共利益)犯罪(侵犯公共利益)无故意过失之分无故意过失之分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刑罚的方式刑罚的方式侵权(侵犯个人利益)侵权(侵犯个人利益)只注重加害行为和后果只注重加害行为和后果无限赔偿责任无限赔偿责任自力救济(血亲复仇)自力救
6、济(血亲复仇)赎罪金和和平金赎罪金和和平金5、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普通法院普通法院王室法院王室法院教会法院教会法院民众大会民众大会郡法院郡法院百户法院百户法院领主法院领主法院诉讼制度诉讼制度侵权诉讼侵权诉讼誓证制度誓证制度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神明裁判和决斗神明裁判和决斗纠问式纠问式自诉原则自诉原则形式主义形式主义代言人职业代言人职业第五讲:日耳曼法第五讲:日耳曼法四、日耳曼法的地位和影响四、日耳曼法的地位和影响1、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对待权利的态度对待权利的态度注重团体意志注重团体意志注重个人意志注重个人意志责任原则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客观责任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法律形式法律形
7、式具体具体抽象抽象2、日耳曼法对中世纪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西欧封建法的早期形态西欧封建法的早期形态西欧封建法的主要渊源西欧封建法的主要渊源封建等级制与亲兵制封建等级制与亲兵制形式主义的延续形式主义的延续神明裁判和决斗的证据形式神明裁判和决斗的证据形式3、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p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之一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之一p英国普通法的基础英国普通法的基础推荐阅读:p由嵘:日耳曼法简介,法律出版社,1987年p萨利克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六讲:教会法第六讲:教会法一、基督教的历史一、基督教的历史基督教的历史概况罗马孕育基督教1、基督教产生于公元
8、1世纪耶路撒冷,罗马占领期间。2、基督教产生后曾遭到长期迫害3、311年颁布“加莱里乌斯法令”,第一次允许基督教自由崇拜4、313年君士坦丁皇帝颁布“米兰敕令”授权许可宗教自由。5、392年狄奥多西皇帝颁布法令,确立基督教为国教。法兰克与基督教结合6、496年法兰克王国国王克洛维带领亲兵受洗,正式接纳基督教7、756年“丕平献土”,建立教皇国。教会分裂与政教斗争8、1054年东西教会大分裂,基督教分裂为东正教和天主教9、11世纪,亨利四世国王和格里高利七世教皇揭开政教斗争的序幕10、英诺森三世时期教皇权力达到极盛11、13世纪末法王腓力四世和博尼法斯八世教皇斗争,教皇失败,史称“阿南宜的凌辱”
9、,此后进入长达70年的“阿维农之囚”12、文艺复兴时期,教皇迁回罗马,试图重振雄风宗教改革第六讲:教会法第六讲:教会法二、教会法的历史和渊源二、教会法的历史和渊源1、教会法的概念、教会法的概念教会法是指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规定基督教会教会法是指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规定基督教会的组织、制度、教徒信仰与生活守则、教会与世俗政的组织、制度、教徒信仰与生活守则、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继承、犯罪、刑罚、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继承、犯罪、刑罚、诉讼等各方面法规的总称。由于教会法的主要内容是诉讼等各方面法规的总称。由于教会法的主要内容是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因而亦称一
10、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因而亦称“寺院法寺院法”或或“宗规法宗规法”从广义上讲,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从广义上讲,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基督教三包括基督教三个主要分支即罗马天土教、东正教、新教及其他一些个主要分支即罗马天土教、东正教、新教及其他一些出这三种教派派生的各教派教会出这三种教派派生的各教派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规定在不同历史时期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但是,在法学著作和教科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但是,在法学著作和教科书中般将指中世纪的罗马天主教会的法规。书中般将指中世纪的罗马天主教会的法规。2、教会法的历史阶段、教会法的历史阶段形成期(形成期(4-9世纪)世纪)n尼西亚会议
11、(尼西亚会议(325年)和年)和尼西亚信经尼西亚信经n主教裁判权的确认(主教裁判权的确认(333年)年)n使徒法规使徒法规(5-6世纪)世纪)n教皇国的成立(教皇国的成立(8世纪)世纪)极盛期(极盛期(10-14世纪)世纪)教会法的地位得以提高教会法的地位得以提高 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改革(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改革(1075)英诺森三世权力达到巅峰英诺森三世权力达到巅峰教会法的内容不断完善,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的内容不断完善,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宗教会议决议宗教会议决议 教令教令 教会法研究教会法研究教会法管辖权不断扩大教会法管辖权不断扩大 衰落时期(衰落时期(15-18世纪)世纪)文艺复兴文艺复
12、兴宗教改革宗教改革民族国家民族国家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革命3、教会法的渊源、教会法的渊源p新旧约新旧约圣经圣经摩西十诫:摩西十诫:(1)除耶和华上帝外,不准信仰任何神。(2)不可造、拜偶像。(3)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字。(4)当守安息日为圣日(星期天)。(5)当尊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8)不可偷盗。(9)不可作假见证。(10)不可贪恋他人财物。p教皇敕令教皇敕令p宗教会议决议、法令宗教会议决议、法令p教会法汇编教会法汇编p罗马法罗马法5-10世纪私人汇编世纪私人汇编l法国教士热内迪厄斯:古代教会法律(480)l罗马:阿弗拉集(555)l西班牙法集(633)l法兰克:达什里法集
13、(802)l普日姆主教:雷杰诺法集 12世纪教会法学家汇编世纪教会法学家汇编格拉蒂安:格拉蒂安:格拉蒂安教令集格拉蒂安教令集u第一部分101节,1-20关于法律基础理论,10节讨论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关系;21-80教会人员的选拔和提升;81-101节主要讨论教会神职人员的素质、济贫等。u第二部分由35个案例组成,每个案例包含很多问题,第一个案例规定买卖神职的弊端,2-6案例教会法的程序,7-10案例主教的职权,8-11规定犯罪的神职人员的具体内容,12-14教会的经济问题,还有程序法、修道院、神职人员的品质、誓约等,23-26规定了对异端审理的问题,最后是关于婚姻法。u第三部分是论圣事,涉及基督
14、教的礼仪。13世纪后官方汇编世纪后官方汇编格里高利九世教令集格里高利九世教令集(1234)博尼法斯八世教令集博尼法斯八世教令集(1298)克莱门特五世教令集克莱门特五世教令集(1317)教会法大全教会法大全(1582)天主教会法典天主教会法典(1917)第六讲:教会法第六讲:教会法三、教会法的基本内容三、教会法的基本内容1、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教阶制度的形成教阶制度的形成p教阶制度系基督教各教派按照等教阶制度系基督教各教派按照等级制度组成的神职体系和教会管理级制度组成的神职体系和教会管理制度。制度。p2-3世纪形成世纪形成“整个世界就是以上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观
15、念观念p仿照罗马官阶制度制定了教阶制仿照罗马官阶制度制定了教阶制度度p中世纪吸收封建等级制度而完善中世纪吸收封建等级制度而完善p1054年天主教教阶制度确立年天主教教阶制度确立教阶等级教阶等级教教皇皇红红衣衣主主教教主主教教神神甫甫修修士士修修女女神职人员特权神职人员特权享有神权享有神权享有司法特权享有司法特权享有兵役豁免权享有兵役豁免权神职人员义务神职人员义务自省忏悔的义务自省忏悔的义务宣传教义好履行教职宣传教义好履行教职坚持独身、保持贞操坚持独身、保持贞操不得长期离开教堂不得长期离开教堂2、财产制度、财产制度教会财产的获得教会财产的获得接受赠与接受赠与征税征税经营经营农奴权的土地占有制度农
16、奴权的土地占有制度自由施舍的土地保有制度自由施舍的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弃绝罚制度弃绝罚制度3、契约制度、契约制度“协议必须恪守协议必须恪守”原则原则契约的目的是维护道德契约的目的是维护道德公平价格公平价格高利贷禁令高利贷禁令4、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关系的成立p双方合意双方合意p禁止结婚的条件禁止结婚的条件 发誓独身或入神职发誓独身或入神职 天主教徒和异教徒、异端天主教徒和异教徒、异端 法亲、近亲和神亲法亲、近亲和神亲p婚姻的形式要件婚姻的形式要件 婚前预告婚前预告 结婚宗教仪式和登记结婚宗教仪式和登记p分居与离婚分居与离婚 司法分居司法分
17、居 例外的婚姻解除例外的婚姻解除 家庭关系家庭关系一夫一妻制度一夫一妻制度承认父权和夫权承认父权和夫权继承制度继承制度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强化对配偶和子女的保护强化对配偶和子女的保护遗嘱执行人制度遗嘱执行人制度教会法院管辖无遗嘱继承教会法院管辖无遗嘱继承5、刑法制度、刑法制度罪孽与犯罪的混同罪孽与犯罪的混同任何犯罪皆为罪孽任何犯罪皆为罪孽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照管灵魂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照管灵魂罪孽与犯罪的区分罪孽与犯罪的区分p一般罪孽一般罪孽p刑事罪孽刑事罪孽 必须是一项严重的犯罪必须是一项严重的犯罪 罪孽须表现为外在行为罪孽须表现为外在行为 必须对教会产生滋扰后果必须对教会产生滋扰后果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
18、种类p惩治罚惩治罚 弃绝罚、禁止圣事罚弃绝罚、禁止圣事罚p报复罚报复罚 罚金、禁止入教堂、开除教籍罚金、禁止入教堂、开除教籍p补赎罚补赎罚 朝圣、施舍、斋戒等朝圣、施舍、斋戒等p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6、诉讼制度、诉讼制度书面式的诉讼程序书面式的诉讼程序书面提起诉讼书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书面记录诉讼过程书面记录判决必须是书面的判决必须是书面的宣誓制度宣誓制度代理诉讼代理诉讼二元诉讼程序二元诉讼程序庄重和正式的程序庄重和正式的程序简易和衡平的程序简易和衡平的程序司法调查司法调查法官须发自内心确信自己的判决法官须发自内心确信自己的判决明察案件真实情况,确保公正明察案件真实情况,确保公正异端
19、裁判所的程序:(1)在法庭上,被告人不能知悉控告人、见证人的姓名。(2)任何人,包括罪犯,均可充当控告人、见证人。有两人作证,控告即告成立。证人如撤回证词,就视为异端的同谋犯。(3)被告人如不承认“罪行”,就反复用刑拷问。不仅要承认自己的罪行,还要举出同和可疑分子。(4)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词都不能成立。任何人从事有利于被告人的活动,都要子以最严厉的惩罚。(5)任何人对被告人给予法律援助或为他请求诚刑,即予以革除教籍。(6)被告可以不经审判便被处死,承认异端罪行,表示悔改,则判处终身监禁。被告人认罪后,如“翻案”即不再审讯,予以烧死。第六讲:教会法第六讲:教会法四、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四、教
20、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1、历史地位、历史地位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罗马文明的传递者罗马文明的传递者罗马法复兴的推动者罗马法复兴的推动者2、影响、影响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影响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影响国际法方面的影响国际法方面的影响刑法方面的影响刑法方面的影响诉讼方面的影响诉讼方面的影响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反对重婚和童婚反对重婚和童婚反对近亲结婚反对近亲结婚财产继承男女平等财产继承男女平等保护死者配偶的权利保护死者配偶的权利各国平等对待,和平解决争端各国平等对待,和平解决争端战争是为了和平的重现战争是为了和平的重现主张战争人道化主张战争人道化注重犯罪的主观因素注重犯罪的
21、主观因素刑罚注重灵魂感化刑罚注重灵魂感化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审判过程中的良心原则审判过程中的良心原则纠问式诉讼模式纠问式诉讼模式推荐阅读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伯曼:宗教裁判所,何开松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七讲:伊斯兰法第七讲:伊斯兰法一、伊斯兰法的概念一、伊斯兰法的概念1、沙里亚、沙里亚p安拉意志的总体体现安拉意志的总体体现p伊斯兰法的总纲和法律框架伊斯兰法的总纲和法律框架p无始无终、亘古长存的天启法律无始无终、亘古长存的天启法律p古兰经古兰经与圣训与圣训2、斐格海、斐格海p伊斯兰法学的称谓,又称教律伊斯兰法学的称谓,又称教律学学p法学家创制的符合沙
22、里利亚要法学家创制的符合沙里利亚要求的法律实体求的法律实体p含义为含义为“懂得懂得”、“理解理解”p阿拔斯王朝时专指伊斯兰法学阿拔斯王朝时专指伊斯兰法学沙里亚与斐格海的关系沙里亚与斐格海的关系1、沙里亚为总体概念,斐格海是对沙里亚的研究、沙里亚为总体概念,斐格海是对沙里亚的研究2、沙里亚永恒不变,而斐格海则是可变的、沙里亚永恒不变,而斐格海则是可变的3、斐格海必须以沙里亚为依据、斐格海必须以沙里亚为依据4、穆智提哈德(法学家)之间不相互效仿、穆智提哈德(法学家)之间不相互效仿第七讲:伊斯兰法第七讲:伊斯兰法二、伊斯兰法的演进二、伊斯兰法的演进1、穆罕穆德时期(、穆罕穆德时期(610-632)麦
23、加立法(麦加立法(610-622)侧重伊斯兰信仰原则和基本教义侧重伊斯兰信仰原则和基本教义破除偶像崇拜,确立破除偶像崇拜,确立“认一论认一论”麦地那立法(麦地那立法(622-632)希吉来希吉来伊斯兰国家伊斯兰国家乌玛乌玛侧重社会立法侧重社会立法伊斯兰教创立之前伊斯兰教创立之前以以“逊奈逊奈”和原始宗教戒律为准和原始宗教戒律为准则则2、四大哈里发时期(、四大哈里发时期(632-661)四大哈里发四大哈里发艾布伯克尔(632-634)欧麦尔(634-644)奥斯曼(644-656)阿里(656-661)创制法律模式创制法律模式古兰经古兰经圣训圣训意见创制意见创制执法守法的理想时期执法守法的理想时
24、期n伊斯兰法领域扩大n圣训传述领域的扩大n圣训派和意见派3、再传弟子时期(661-718)圣训派:以麦地那为中心,强调法律问题的裁决应紧扣经训明文的字面含义。意见派:以库法为中心,强调在紧扣经训明文的同时,主张个人意见,推理创制法律。p阿拔斯王朝的兴盛时期p大批涌现出类拔萃的具有创制法律资格的学者p出现哈奈斐、马立克、沙斐仪、罕伯里四大正统法学派p出现一批品学兼优的圣训学家p政府重视和支持法学4、伊斯兰法的鼎盛时期(810世纪中叶)p阿拔斯哈里发政权衰弱,国家四分五裂p法律创制意识淡薄,因袭守旧p诠释和阐述前辈的著作,使法律体系化5、保守稳定时期(10一17世纪)三、伊斯兰法的渊源三、伊斯兰法
25、的渊源第七讲:伊斯兰法第七讲:伊斯兰法1、一致公认的立法渊源、一致公认的立法渊源古兰经古兰经圣训圣训公议公议类比类比言语的圣训言语的圣训行为的圣训行为的圣训默示的圣训默示的圣训p公议又称公议又称“伊制马尔伊制马尔”p决心、决意;一致公认、赞同决心、决意;一致公认、赞同p具创制资格的法学家而非一般学者具创制资格的法学家而非一般学者p法学家不需是穆斯林法学家不需是穆斯林p集体创制、共担责任集体创制、共担责任p以经训为基础和保证以经训为基础和保证p又称比论、援例、格亚斯又称比论、援例、格亚斯p通常指两物间的对照通常指两物间的对照p将有关经训的律例扩及经训未涵盖的领域将有关经训的律例扩及经训未涵盖的领
26、域p以经训的律例为类比的根据以经训的律例为类比的根据p经训中无直接律例可依的事实存在经训中无直接律例可依的事实存在p经训的律例必须有关合法、非法等的明确律例经训的律例必须有关合法、非法等的明确律例p待解决的事实与经训的律例有共同的基因和根由待解决的事实与经训的律例有共同的基因和根由2、辅助渊源、辅助渊源择善择善公益公益习俗习俗我们先前的法律我们先前的法律门弟子的主张门弟子的主张连续性连续性堵塞渠道堵塞渠道p意为优选法、唯美意为优选法、唯美p指法学家在创制法律、法官在受指法学家在创制法律、法官在受理、决定案件时,在无具体经训可理、决定案件时,在无具体经训可依的情况下,由于特殊法律明文、依的情况下
27、,由于特殊法律明文、公议、习惯、利益等实际需要,从公议、习惯、利益等实际需要,从一般的、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法一般的、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法规的裁决转为特殊的裁决,或者从规的裁决转为特殊的裁决,或者从表面的类比转入隐晦的类比。表面的类比转入隐晦的类比。p穆斯林认为美好的,在安拉那里穆斯林认为美好的,在安拉那里也是美好的也是美好的p哈奈斐派的观点哈奈斐派的观点p公共利益或福利公共利益或福利p法学家在创制法律、法官在审理案法学家在创制法律、法官在审理案件、决定法律适用时,出于社会公共件、决定法律适用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为人们趋利避害之需要,可不利益和为人们趋利避害之需要,可不拘泥于法律词句,而采
28、取灵活变通的拘泥于法律词句,而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原则,以求获得更公正的结论方法、原则,以求获得更公正的结论或判断。或判断。p马里克、罕伯里学派的立法渊源马里克、罕伯里学派的立法渊源p法官在无经训明文、公议、类比为法官在无经训明文、公议、类比为根据审理案件时,出于社会习惯或对根据审理案件时,出于社会习惯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采取的灵活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采取的灵活变通的审判原则。变通的审判原则。p语言习俗、行为习俗、普遍习俗、语言习俗、行为习俗、普遍习俗、特殊习俗特殊习俗p习俗不得与经训明文有悖;具有普习俗不得与经训明文有悖;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须事先存在。遍性和广泛性;须事先存在。p原
29、意为寻找联系、持续原意为寻找联系、持续p指在法律上确认已知事物的本来状指在法律上确认已知事物的本来状态将继续存在并保持下去,直至与之态将继续存在并保持下去,直至与之相反的情况得到证实相反的情况得到证实p类似现代法律中的类似现代法律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意思为堵塞、设置障碍意思为堵塞、设置障碍一般指堵塞通往坏事的渠道和媒介一般指堵塞通往坏事的渠道和媒介法学上指一件事情其本质属合法、法学上指一件事情其本质属合法、允许的授权范围,但其在很大程度允许的授权范围,但其在很大程度上或根本会导致另一违法行为的产上或根本会导致另一违法行为的产生,故把这一本身合法、允许的事生,故把这一本身合法、允许的
30、事情按非常进行裁定。情按非常进行裁定。传述渊源:传述渊源:古兰经古兰经、圣训、公议、门弟子的主张、圣训、公议、门弟子的主张、我们先前的法律我们先前的法律理性渊源:理性渊源:类比、择善、公益、连续性等类比、择善、公益、连续性等第七讲:伊斯兰法第七讲:伊斯兰法四、伊斯兰法的主要内容四、伊斯兰法的主要内容n五信:信安拉、信天使、信经典、信先知、信前定和末日 n五功:念证言、礼拜、斋戒、天课和朝觐 1、五信与五功、五信与五功2、土地所有权制度n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实行国家所有n土地类型多样:p 圣地p 被征服的异教徒的土地p 称为“米克尔”的土地 p 称为“伊克特”的土地p 称为“瓦克夫”的土地 3、债
31、务关系法n没有关于债的一般概念,也无契约分类,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是买卖契约。n臣民可以自由订立买卖契约,但有一定限制。n契约一经订立必须履行,否则须施舍或斋戒赎罪。n禁止利息及规避措施4、婚姻家庭法 结婚最低年龄为男12女9岁,实行有条件的一夫多妻制度。p禁止近亲结婚,包括血统近亲和乳母近亲p夫妻关系中男尊女卑p法律允许离婚,离婚完全是丈夫的单方面行为。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继承制度p非概括继承,而是仅仅继承权利非概括继承,而是仅仅继承权利p妇女也有继承权,为男子的一半妇女也有继承权,为男子的一半p除了近亲外,盟友也可以继承遗产除了近亲外,盟友也可以继承遗产p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
32、不能互相继承遗产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不能互相继承遗产p遗嘱继承只能处分财产三分之一,其余财产遗嘱继承只能处分财产三分之一,其余财产须法定继承须法定继承p不实行长子继承制,但因性别和继承人数影不实行长子继承制,但因性别和继承人数影响每人所得份额。响每人所得份额。5、刑法n没有形成犯罪概念、没有规定累犯、共犯等n犯罪一般规定为三类:p “经定刑罚”的犯罪:通奸、诬告妇女失贞罪、偷窃罪、强盗罪、酗酒、背教、渎神、叛乱p 酌定刑罚的犯罪:法官按情况加以判处p 侵犯人身的犯罪,实行血亲复仇或赎罪金制度6、审判制度n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各地区由总督兼理审判n沙里阿法院:主要处理私法案件n听诉法院:主要指
33、哈里发或通过钦差大臣处理行政官员和法官的违法行为n诉讼程序简单,没有严格的诉讼形式,不要求书面程序,民事和刑事案件程序相同,通常采用控诉式诉讼,证据种类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宣誓。五、近现代伊斯兰法的发展和演变第七讲:伊斯兰法第七讲:伊斯兰法1、20世纪初以前的伊斯兰法伊斯兰法和世俗法并行伊斯兰法和世俗法并行世俗法世俗法:苏丹的敕令苏丹的敕令阿德特(习惯)阿德特(习惯)乌尔夫(苏丹的个人意志)乌尔夫(苏丹的个人意志)司法改革司法改革御园敕令(御园敕令(1839)1840年新刑法年新刑法民法刑法混合法庭(民法刑法混合法庭(1847)商业法(商业法(1850)官方起草委员会(官方起草委员会(1869)米德哈特宪法(米德哈特宪法(1876)2、20世纪60年代的伊斯兰法p国家由伊斯兰化向世俗化转变国家由伊斯兰化向世俗化转变p吸收外来法、编纂传统法律规则吸收外来法、编纂传统法律规则p颁布以西方法律为蓝本的法律条款颁布以西方法律为蓝本的法律条款3、当代伊斯兰法的复兴p恢复伊斯兰法、废除西方法律恢复伊斯兰法、废除西方法律p给伊斯兰法赋予新的解释给伊斯兰法赋予新的解释p确保法律条款与伊斯兰法原则相一致确保法律条款与伊斯兰法原则相一致建议阅读1、古兰经,马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