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课件船舶避碰与值班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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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避碰与值班主讲:卜仁祥绪 论课程简介课程内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90%)船舶航行值班(10%)课程的适用对象从事海上航行的值班人员(船员)从事海事诉讼的法律人员(律师)从事航运安全管理的人员从事航海教育及研究人员 绪 论课程简介课程内容:课程的适用对象教材及参考资料船舶避碰与值班有关参考书籍(图书馆)有关论文(学报及英文刊物)绪 论学习方法了解规则的法定解释和技术解释;熟记规则:119条应背诵;理解规则:掌握规则的字面含义和引深含意;应用规则:应用规则解决实际问题或判断责任;定量解释与定性解释相结合:如大幅度,安全航速,能见度不良等;法律和技术相结合:如操纵能力受
2、到限制的船舶;掌握规则的适用范围:如能见度不良中不存在让路和直航船等。绪 论典型案例1987年菲律宾客船“多纳帕兹”号与一艘油船“维克托”号相撞,引发起火爆炸而导致两船沉没,2500余名旅客和船员遇难。1993年某海洋科学考察船与一艘外籍液化气船“银笛”号在海上雾中相撞,造成这艘现代化的科学考察船葬身海底,三名船员遇难,损失高达千万美元。1994年某油轮公司一艘15000吨级油船在长江水域与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艘7500吨级集装箱船碰撞,导致油船爆炸而全损。绪 论重要性根据国内外海难事故统计,船舶碰撞事故占的比例较大。各国的海难事故分类和海难事故统计都将船舶碰撞事故列为首位。绪 论适任要求500总
3、吨或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最低适任标准 职能:航行(操作级)适任 知识、理解和熟练 评价适任的标准 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 值班 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应用和意图的全面知识 关于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的全面知识 关于有效的驾驶台协同工作程序的全面知识 根据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使用定线制 按照公认的原则和程序值班、接班和交班 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并遵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 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号灯、号型和声号要求并正确辨识 监测交通、船舶和环境的频度和程度符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 对有关船舶航行的运动和活动保持正规的记录 始终明确船长在驾驶台时和船舶正在被引航时安全航行的职责 绪
4、论适任要求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的最低适任标准 职能:航行(管理级)适任 知识、理解和熟练 评价适任的标准 确立值班安排和程序 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应用和意图的全面知识 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应用和意图的全面知识 有效的驾驶台工作程序 按照有关国际规则和指南制定并保持值班安排和程序,从而保证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以及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海上避碰规则概述规则的沿革规则的内容规则的性质规则的沿革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1840年 10月,英国伦敦引航公会在总结当时被普遍接受的避碰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成型的海上避碰规则汽船航行规则;汽船航行规则规定:帆船之间,
5、顺风航行的船应给逆风航行的船让路,左舷受风的船应给右舷受风的船让路;当两艘汽船航向不同而不可避免地或必然地交叉相遇而相互接近时,如各自保持航向将会出现碰撞危险,各船工应操右舵从而相互从他船左舷通过;等等规则的沿革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1846年英国议会将其颁布为法律(汽船航行规则法)1848年英国海军部关于汽船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和一盏白桅灯规定纳入了此规则;1858年该法律又增添了帆船应显示有色舷灯,汽船应用号笛,帆船应用雾角或号钟鸣放雾号的规定。1863年英法两国协商制定了有史以来最全面的海上避碰规则,它包括前言、号灯规则、雾号规则、驾驶和航行规则四个部分,共20条。到1864年底,它被世界上3
6、0多个海运国家采用。规则的沿革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产生与发展1889年在华盛顿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国际避碰规则,但未及时在国际上实行;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国际海事会议,认识到1889年海上避碰规则在国际上生效的必要性,对其作了少量修改,决定该规则立即生效,使用了40多年,直至1954年。1948年在伦敦召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10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1948年规则,1954年生效。二战之后,雷达设备迅速发展,在以后的10年来被广泛采用。但发生了误用雷达而导致碰撞的事件。1960年在伦敦召开会议时,对1948年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 1960年规则,1965年生效。规则的沿革现行的海上避碰
7、规则1972年在海协(IMCO)主持下在伦敦召开大会修订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签署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将避碰规则作为该公约的附件。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现行的避碰规则是,1972年的规则生效后,经1981、1987、1991、1993、2001年通过的五个修正案,对其进行了修改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的沿革海上避碰规则在我国的实施1980年1月7日,我国政府正式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组织”,接受1972年规则,同年4月1日零点宣布实施该规则,但是对非机动船舶作了相应保留。从该年开始,我国作为其缔约国,参加了1972年规则的1981、1987、1
8、989、1993、2001年五次规则修订大会。避碰规则的双重性质技术规范海上航行规则避碰行为指南避碰经验(或碰撞事故教训)总结和良好船艺的精华 存在问题:非最优存在矛盾存在漏洞 避碰规则的双重性质法律规范判明碰撞责任的依据存在问题:不严谨,存在歧义;不便于判明碰撞责任;且具有非排他性或非唯一性地方规则优先;海员通常做法;当时特殊情况海上执行情况:未得到法律支持;对于违章行为无法追究责任。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一章 总 则(Part A General)第一条 适用范围(Application)第二条 责任(Responsibility)第三条 一般定义(General Definitions)海
9、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Part B Steering and Sailing Rules)第一节 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Section I Conduct of Vessles in any Condition of Visibility)第四条 适用范围(Application)第五条 了望(Look-out)第六条 安全航速(Safe speed)第七条 避碰危险(Risk of collison)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Action to avoid Collision)第九条 狭水道(Narrow Channels)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Traffic Separ
10、ation Schemes)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Part B Steering and Sailing Rules)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Section II Conduct of Vessels in Sight of One Another)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Application)第十二条 帆船(Sailing Vessels)第十三条 追越(Overtaking)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Head-on Situation)第十五条 交叉对遇局面(Crossing Situation)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Action by Give-way Vessel
11、)第十七条 直航船当行动(Action by Stand-on Vessel)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Responsibilities between Vessels)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Part B Steering and Sailing Rules)第三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Section-Conduct of Vessels in Restricted Visibility)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Conduct of Vessels in Restricted Visibility)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Part C
12、-Lights and Shapes)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Application)第二十一条 定义Definitions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度距离(Visibility of Lights)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Power-driven Vessels underway)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Towing and Pushing)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Sailing Vessels underway and Vessels under Oars)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Part C-Lights and Shapes)第二十六条 渔船(Fishing Vess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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