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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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物 流流 法法 律律 法法 规规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主编:赵阳 赵更义 高志合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学 习 目 标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了解仓储的概念、类型;认识物流企业在仓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理解保管合同的含义、效力;熟悉仓储合同的概念、订立和内容;掌握仓单的概念和相关内容;明确仓储合同的效力。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 仓储实务一一一 仓储合同二二二综合知识模块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 仓储及物流企业在仓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1 保管合同的含义、效力2综合知识模块一 仓储实务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综合知识模块一 仓储实务 在社会生产与生活中,由于生产与消费节奏的不一致,总会存在现在用不上、用不了或
2、有必要留待以后使用的物质产品,商品的仓储活动正是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消费之间的矛盾所引起的。为了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满足一定时间内社会生产和消费的需要,必须存储一定量的物资。仓储就是通过仓库对商品进行储存和保管,传统仓库的主要功能是防止物品的丢失和损伤,而现代仓库的仓储功能从重视保管效率逐渐演变为重视如何才能顺利地发货和配送,加快仓储商品周转,以提高物流的时间效用。在物流过程中,仓储承担了改变“物”的时间状态的重任。它与运输形成了物流过程的两大支柱,是物流系统的中心环节。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仓储及物流企业在仓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1一、仓储及仓储活动一、仓储及仓储活动 仓储是指通过仓库对暂时
3、不用的物品进行储存和保管。储存就是保护、管理和储藏物品;保管就是对物品进行保存和对数量、质量进行控制的活动。仓储活动是一项商业活动,不仅包括物品在一般的空间中的储藏与保管,也包括物品在其他一系列设施和场地中的储存;它也是一项物流活动,向社会提供服务产品,从接收储存物品开始,经过储存保管作业,都必须以保证在库物资的质量,直到把货物完好地发放出去,其中包括存货管理和各项作业活动。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二、仓储的类型二、仓储的类型(l)自营仓储。自营仓储是指物品的仓储业务由本企业自己来经营或管理的一种仓储形式,可分为自有仓储和租赁仓储两种形式。(2)公共仓储。公共仓储是指企业委托提供营业性服务的公共
4、仓库,在港口、车站等不同运输方式的相接处,储存物品的一种仓储方式。它是公用事业的配套服务设施,为车站、码头提供仓储配套服务,衔接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转换,是一种专门从事经营管理的、面向社会的、独立于其他企业的仓库。运输转换仓储具有货物存期短、货物吞吐大进大出、采用高效率的机械化作业的特点。对于存货人而言,公共仓储适用营业仓储的关系,公共仓库为保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有关仓储合同方面的法规确定。(3)合同仓储。合同仓储又称为第三方仓储,是指企业将仓储作为物流活动的一部分转包给外部公司,由外部公司为企业提供综合物流服务的仓储方式。(4)商业营业仓储。商业营业仓储是指仓储经营人以其拥有的仓储设施,向
5、社会提供商业性仓储服务的仓储行为。仓储经营人与存货人通过订立仓储合同的方式建立仓储关系,依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和收取仓储费。商业营业仓储的目的是营利,获取经济效益。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5)保管式仓储。保管式仓储是以仓储物保持原样不变的方式所进行的仓储,也称为纯仓储。存货人按仓储合同的约定将特定的仓储物交由保管人进行储存保管,在储存保管期间仓储物除约定的合理损耗外,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均不发生变化,储存期满保管人将仓储物原物返还存货人。(6)加工式仓储。保管人在仓储期间根据存货人的要求对保管物进行一定的加工的仓储方式。在储存保管期间,保管人根据存货人的要求对保管物在外观、形状、成分构成、尺度等方
6、面进行定制化的加工。(7)消费式仓储。保管人在接受保管物时,同时接受保管物的所有权,保管人在仓储期间有权对仓储物行使所有权。在仓储期满,保管人以相同种类、品质和数量的替代物交还给存货人所进行的仓储。消费式仓储具有一定的商品保值和增值功能,是仓储经营人利用仓储物开展的增值性经营活动,一般适合于市场价格变化较大的商品的长期储存。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三、物流企业在仓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三、物流企业在仓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l)为客户提供仓储服务。此时物流企业为专门从事营业性服务的公共仓库,与客户签订的是仓储合同,双方是仓储合同法律关系,物流企业为保管人,客户为存货人,双方的权利和
7、义务按有关仓储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确定。(2)为客户提供包含仓储在内的综合物流服务。此时物流企业为综合性物流服务企业,或者具有至少两项(当然包括仓储)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与客户签订的是物流服务合同,而不是单纯的仓储合同,物流企业是物流服务提供者,客户是物流服务需求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物流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予以确定。(3)以存货人的身份出现。当物流企业没有仓储设备或虽有仓储设备但库存空间不足时,在与客户签订含有仓储服务的物流服务合同后,通常又会与仓库经营人签订仓储合同,以解决库存空间不足的问题,此时物流企业作为存货人,仓库经营人作为保管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仓储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第
8、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按约定期限或者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为保管人,或称受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为寄存人,或称寄托人。一、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一、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l)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寄存人将物品交付给保管人时成立。(2)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只应保持物品的原状,不得对物品进行利用或有改良行为。(3)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和寄存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不一样的。保管合同的含义、效力2第三单元
9、 仓储法律法规二、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二、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l)保管义务。保管人付保管标的物在保管期间负有全权责任,不得擅自将保管义务转嫁委托他人或改变保管场所,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2)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3)通知(告知)义务。在保管期间内遇到意外情况,保管人应将有关情况迅速通知寄存人。(4)交付保管凭证的义务。在保管合同成立时,保管人负有交付保管凭证的义务。(5)损害赔偿义务。保管期间内,若发生保管物的毁损灭失,应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2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三、寄存人应承担的义务和
10、责任三、寄存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l)支付报酬义务。(2)负担必要费用的义务。必要费用以维持保管物原状为准,如重新包装、防腐防虫等项费用。寄存人拒绝偿付必要费用时,保管人也可就保管物行使留置权。(3)风险负担。如果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此项风险则应由寄存人负担。(4)损害赔偿。寄存人因过错未告知保管物瑕疵或者特殊保管要求,致使保管物受损害的,责任由寄存人承担。2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仓储合同的概念、特征、订立和内容1掌握仓单的概念和相关内容2仓储合同的效力3综合知识模块二 仓储合同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综合知识模块二 仓储合同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分工的深化,专门从事仓储
11、服务的企业越来越多。在实际仓储服务工作中,经常出现存货方与保管方之间的矛盾纠纷。而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是仓储活动中发生争议时所用来解决双方纠纷的法律,它按照 合同法 适用的一般规则,将各自的责任加以明确。在仓储活动中,仓储经营者与货物的存货人之间是通过订立仓储合同确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我国 合同法 对仓储合同做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是当事人订立合法的仓储合同的基础。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仓储合同的概念、特征、订立和内容1一、仓储合同的概念一、仓储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就是仓储服务的需求者,保管人就是仓储服务的提供者,仓储物就
12、是存货人交由保管人进行储存的物品,仓储费就是保管人向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取得的报酬。在实际生活中,仓储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经营公共仓库的保管人为了与多数存货人订立仓储合同,通常事先拟订并印制了大部分条款,如存货单、人库单、仓单等,在实际订立仓储合同时,再将双方通过协商议定的内容填进去从而形成仓储合同关系,而不另行签订独立的仓储合同。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1二、仓储合同的特征二、仓储合同的特征(l)仓储合同是以仓储保管为标的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其标的属于劳务。这种劳务的内容即是双方约定的货物保管。保管是对物品进行保存和对物品的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因此,保管既是静态意义上
13、的货物存储,更重要的是对货物进行动态的质量管理,避免货物的毁损。(2)保管人是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者应该具备相应的资格,具备一定的仓储设备和管理能力。但是,对提供不同仓储业务的经营者,所要求的仓储设备和能力是不同的。利用自动化立体仓库从事保管服务的要求比场站、中转站要高得多。(3)仓储物为动产。仓储保管人是以自己的仓库为存货人的货物提供保管服务,因此,仓储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物。(4)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合同。在仓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均应履行一定的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提供仓储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
14、、有偿合同。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无须存货人提供仓储物合同才成立,因此,仓储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尽管根据仓储合同,保管人签发仓单,但是,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证明,不是合同本身,因此,仓储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1三、仓储合同的订立三、仓储合同的订立 仓储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仓储合同的要约既可以由保管人根据自己的仓储能力发出,也可以由存货人根据自己的委托存储计划发出。由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一方发出要约,经双方协商,对方当事人承诺后,仓储合同即告成立。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1四、仓储合同的内容四、仓储合同的内容 在仓储合同中,要明确保管人和存货人
1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它们体现在合同的条款上。仓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l)应订明货物储存库场的种类。(2)仓储物的存储期间、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3)保管人、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4)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5)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6)仓储物验收的项目、标准、方法、期限和相关材料。(7)仓储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8)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9)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10)合同的有效期。(11)责任划分和违约责任条款。(12)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和期限。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1五、签订仓储合同时注意的陷阱及防范措施五、签
16、订仓储合同时注意的陷阱及防范措施1 主体方面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防范:核实保管人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2 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方面陷阱:只填写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防范:应详细、具体地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他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13 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资料方面陷阱: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资料。防范: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的验收方面内容。草率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
17、据相符的,保管责任不易分清,索赔困难。要注意写明仓储物的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与仓储物实际人库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按照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规定,国内仓储物的验收不超过十天,国外仓储物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是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要写明保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人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人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
18、后,如果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14仓储物入库手续、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方面陷阱:不填人、出库手续和运输方式。防范:要将人库手续、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写全、写清这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另外,有运费时还应写明运费由谁承担。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人库手续的办理方法,确立仓储物的人库时间,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人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另外,仓储物在出库后,原合同约定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还是
19、铁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要规定清楚。如果因合同规定不明确而造成的仓储物迟延到达,其责任由合同双方承担。合同规定了发运方式后,还必须规定送达目的地的时间,否则,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15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陷阱:不填写损耗或不实写损耗。防范:如实正确填写损耗。不填或少填,保管人赔偿责任重;多填,存货人损失大;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现纠纷。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和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目前,仓储物损耗的
20、标准规定有:商业仓库管理暂行条例 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百货文化用品、商品运输保管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 等。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16 包装条款方面陷阱:包装条款方面不写或填写不明。防范:合同中要明确仓储物的包装条款,如包装仓储物必须明确由存货人负责。因为保管人不负有对仓储物包装的义务,只负有对仓储物的包装储存的义务,所以必须明确。必须明确包装的各种具体要求,如包装物的外层包装用料,内层包装要求;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包装要求等要有具体规定。根据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规定,仓储物包装,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条件下,按
21、合同规定执行。因此,在缺少包装标准的情况下,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包装执行的标准。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17 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陷阱:不写明或不写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防范: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的,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8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陷阱:不写清结算事项。防范:写清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数额,若是分期结算,还要将每期的结算额写清,结算时间要写明日期。
22、9 违约责任方面陷阱:少填违约责任,明显或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防范:详细、明确地填写违约责任,剔除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110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陷阱:不填写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防范:认真填写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的时间要求,选择权威、公正的机构出具材料。11 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陷阱: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防范: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12 仓储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和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方面陷阱:不填写仓储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和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方面。防范:若是进出口仓储物仓储,一定要逐项认真填写,不然,风险责任和储存责任不易分清
23、。13 签字盖章方面陷阱:只签字,不盖章。防范:要求对方盖章,并核实盖章单位与保管人是否一致。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1六、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六、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与联系1.1.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l)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仓储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存货人应当支付仓储费;保管合同主要是有偿的,如车站提供的保管服务。在公民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大部分是无偿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事后又没有达成关于保管费的补充协议,合同法 规定应推定为是无偿的。(2)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管合同通常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
24、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当事人有约定,保管合同可以自双方意愿达成一致时成立;反之,则以交付保管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3)根据仓储合同可签发仓单,而保管合同中不存在仓单,保管人可出具收货凭证(或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并在仓单上签名或盖章。仓单与通常的保管凭证的区别在于,仓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仓单可以抵押、转让等,而保管凭证不具有这些功能。第三单元 仓储法律法规1(4)现有法律对仓储经营人要求特殊的经营资格条件,而对保管人未做限制。从事仓储经营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仓储经营者从事
25、仓储经营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仓库位置、设施、装卸、搬运、计量等机具应经行业技术规定;仓库安全设施须经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批准许可;有完整的货物进库、人库、存放等管理制度;有专职保管员。因此,仓储经营人具有特殊性,而非商业性的保管人可以是任何人。(5)仓储合同根据无过错原则确定责任,而保管合同根据过错责任确定责任。合同法 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仓储合同的仓储物应该是动产,而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法律上没有仅限于动产,在理论上,不动产也可成立保管合同。保管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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