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八章单据种类与审核0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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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国际贸易结算中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单据的单据第七章第七章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单据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单据第一节第一节 单据概述单据概述 一、单据的含义 单据(Documents)也称货运单据、商业单据,是出口方应进口方和其他有关方的要求必须备妥并提交的,完整地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各种货运单据。它通常是由出口方制作或取得后通过银行转交给进口方,交单是出口方履约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在现代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方的交货主要是通过交单来完成的。二、单据的作用(一)单据可以代表货物的物权(二)单据是一种履约的证明(三)单据是付款的证据 此外,单据还是进口商提货、进出口商报关、纳税、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凭证 三
2、、单据的种类n 含义: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通常简称发票(Invoice),它是卖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n 发票全面反映了有关交易的详细内容,是各种单据的中心单据,也是卖方必须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n 种类:就广义而言,发票包括商业发票、海关发票、形式发票、领事发票、样品发票、厂商发票、证实发票等。n 就狭义而言,通常是指商业发票。一、一、商业发票商业发票(1)它是卖方履约情况的书面证明。发票是交易的合法证明 文件,在全部单据中,发票是卖方专为说明履约情况提供的单据,从发票可以看出交易的全貌。(2)它是供买方了解、掌握、验收和核对货物
3、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的依据,用以确认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3)它是买卖双方收、付款记账的依据。(4)它是进出口商进出口报关、缴纳关税的重要依据。(5)它是供出口商计算和支付佣金的依据。(6)它是出口商缮制其他单据的依据。(7)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替代汇票作为索汇的凭证。除了以上几点外,发票还可作为统计的凭证,在保险索赔时作为价值证明。商业发票的作用商业发票的作用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或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指出口商作为托运人,把出口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由后者运抵目的港,再由承运人把货物交给作
4、为收货人的进口方这样一种运输过程所开出的单据。海运提单的作用:1、货物收据2、运输契约3、货物所有权凭证 此外,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货主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提单还是索赔依据之一。二、海运提单及其作用三、海运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可保障的风险 主要包括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海上风险也称为海难,它包括在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前者是指由非常的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如恶劣气候、海啸、雷电、海上风暴等;后者指搁浅、触礁、碰撞、沉没等意外事故。外来风险是指由一般或特殊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比如偷窃、雨淋、钩损、串味等
5、,以及战争、罢工、暴动等造成的风险。(二)可保障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损失又叫海损(Average)1、全损(Total Loss),指海洋运输途中整批货物(即保险标的物)遭到全部毁损,货物已失去原有性质、形态、功能和使用价值。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指货物未达到全损的程度,只受到一部分损失。货物招致部分损失,按其性质而言,又分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三)可承担的费用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海上费用主要包括: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
6、r Expenses)是指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被保险的货物在承保范围内出险时,主动采取抢救和防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是指在标的物在承保范围内出险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并获成功而支付的费用。二、海运保险的险别 (一)基本险 基本险是保险人对承保货物所负担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是投保人必须投保,并且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又分为以下三个险别: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目前平安险的一般责任范围包括:海上风险造成的全损;海上风险造成的共同海损;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平安险是保险人承
7、保责任最小的一种基本险。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水渍险是在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之外,增加单独海损的赔偿责任的险别,即“包括单独海损”。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大于平安险,除平安险包括的责任范围外,它还包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3.一切险(All Risks,AR)。其责任范围除了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一切险并非承保一切风险,它不包括特殊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二)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由一般外来因素造成的损失。它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先投保平安险或是水渍险,然后才可投保一般附加险以扩展保险的责任范
8、围。若已投保一切险,则不必再投保一般附加险。常见的一般附加险有下列11种,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一种或多种投保: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 non-delivery,简称TPND);淡水雨淋险(rain,fresh water damage,简称RFWD);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breakage);渗漏险(risk of l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r);受潮、受热险(sweating heatin
9、g risk);钩损险(hook damage);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锈损险(rust risk)。(三)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指由特殊外来原因引起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失的特殊险别。它也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投保。任何一种基本险,都可附加投保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战争险(war risk);罢工险(strikes risk);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
10、isk)等。三、保险单据分类 (一)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二)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三)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四)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of Open Cover)除此之外还有流动保单(Floating Policy)、统保单(Blanket Policy)、暂保单(Cover Note)等等 第七章第七章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单据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单据第五节第五节 附属单据附属单据商品检验证明的含义及作用 商品检验证明,简称商检证,是证明出口商品的规格、品质、数量、重量和特性的检验文件,是出口方应
11、进口方要求在货物装运前所做的相应检验的书面证明。作 用 1、议付货款的单据。如果检验证明中所列的项目或检验结果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或与出口商提交的其他单据不符,有关银行可以拒绝议付货款。2、衡量交货是否与合同相符的依据。3、处理争议的依据。如果交货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时,检验证明是买卖双方作为处理争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依据。4、作为海关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必要证明。第八章第八章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核 小刘所在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发货,并制作了相关单据。这些单据是否能够满足信用证、UCP600以及国际银行的实务标准,是否能够构成相符提示并获得信用证下的
12、支付呢?本章将讲述有关单据审核的基本知识、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审单的基本原则、相关单据的审核要点、常见的不符点、出口商遇到不符点拒付应该采取的措施等。第一节第一节 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第三节第三节 常见的不符点及其处理方法常见的不符点及其处理方法 第一节第一节 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一、一、UCP600UCP600关于单据的有关规定关于单据的有关规定 (一)条件的单据化与非单据条件 开证行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第5条规定
13、:“银行仅仅处理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第14条H款规定:“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某项条件而未规定与之相符的提示单据,银行将认为信用证中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予置理。”第14条G款还规定:“对提交的单据中不是信用证中要求的,银行将不予置理,并且可以退还提示人。”(二)关于单据的签发人与签字的规定n 签字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作为区别真伪的手段;二是明确出单人的责任。n第3条规定:“当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等词语描述单据出单人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n“单据可以手签,也可以用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方式签署或者其他任何
14、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式签署”n“当信用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单据、证明单据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由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三)关于单据出单日的规定 nUCP600第14条I款规定:“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但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提示日期。”n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则单据的提交不得超过装运日后21天。(四)关于单据正本、副本的规定 n第17条A款规定:“信用证中规定的每种单据必须提交至少一份正本”。n第17条D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则提交正本单据或副本单据均可。”n第17条“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不是正本
15、,银行将视任何表面上具有单据出具人正本签字、标志、图章或标签的单据为正本单据。”(五)关于交单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n第6条的规定,信用证必须要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信用证适用的银行所在地就是提示单据的地点。n第14条C款的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发运日后的第21个日历日内提交,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二、UCP600关于审核单据的标准 (一)单证一致审核n交单相符包括两方面内容: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n单证一致就是指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被指定银行,且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各项条款。(二)单单一致审核
16、nD款规定:“单据中的内容不必与信用证、该项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该项单据中的内容之间或单据中内容与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不得冲突。”nE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矛盾。”nJ款的规定,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处在同一国内;联络细节(电传、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银行将不予置理。n第13条之审核单据的标准规定: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三)审单时间 n第14条B款规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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