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化学储能公司品牌设计组合与扩展方案.docx
《电化学储能公司品牌设计组合与扩展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化学储能公司品牌设计组合与扩展方案.docx(5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电化学储能公司电化学储能公司品牌设计组合与扩展方案品牌设计组合与扩展方案xxxx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目录目录第一章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4一、项目概况.4二、结论分析.4第二章第二章 品牌设计组合与扩展品牌设计组合与扩展.7一、驰名商标及其认定.7二、商标的属性与品牌注册.11三、研究市场营销学的意义.15四、市场营销学的研究方法.19五、宏观与微观市场营销学.21六、市场营销学的相关理论基础.22七、品牌资产增值与市场营销过程.24八、品牌资产的构成与特征.25九、品牌运营是使品牌资产增值的活动过程.34十、品牌设计.35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基本情况.39一、公司
2、简介.39二、核心人员介绍.39第四章第四章 项目背景分析项目背景分析.41一、电化学储能为主流.41第五章第五章 人力资源分析人力资源分析.43一、人力资源配置.43二、员工技能培训.43第六章第六章 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46一、股东权利及义务.46二、董事.50三、高级管理人员.56四、监事.58第一章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项目概况(一)项目投资人(一)项目投资人xx 有限责任公司(二)建设地点(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 xx 园区。二、结论分析结论分析(一)项目选址(一)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 xx 园区,占地面积约 65.00 亩。(二)项目实施进度(
3、二)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 12 个月。(三)投资估算(三)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 29052.14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23193.0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79.83%;建设期利息 319.16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1.10%;流动资金 5539.93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19.07%。(四)资金筹措(四)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 29052.14 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 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6025.10 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 13027.04 万元。(五)经济
4、评价(五)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64900.00 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53608.56 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8240.52 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1.81%。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50 年(含建设期 12 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28067.21 万元(产值)。(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序号项目项目单位单位指标指标备注备注1占地面积43333.00约 65.00 亩1.1总建筑面积72993.05容积率 1.681.2基底面积23833.1
5、5建筑系数 55.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33.152总投资万元29052.142.1建设投资万元23193.052.1.1工程费用万元19412.96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3239.892.1.3预备费万元540.202.2建设期利息万元319.162.3流动资金万元5539.933资金筹措万元29052.143.1自筹资金万元16025.103.2银行贷款万元13027.044营业收入万元649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53608.566利润总额万元10987.367净利润万元8240.528所得税万元2746.849增值税万元2534.0210税金及附加万元30
6、4.0811纳税总额万元5584.9412工业增加值万元18847.3713盈亏平衡点万元28067.21产值14回收期年5.50含建设期 12 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1.81%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2776.42所得税后第二章第二章 品牌设计组合与扩展品牌设计组合与扩展一、驰名商标及其认定驰名商标及其认定驰名商标是国际上通用的一个法律上的概念。驰名商标起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现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同。我国也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于 1996 年 8 月 14 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并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03 年 6 月
7、1 日起施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 年 8 月开始实施新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一)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虽为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所公认,但什么是驰名商标却未形成一致的概念,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各国赋予驰名商标的法律含义和保护措施也不尽相同。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第 2 条给驰名商标下了个定义,即“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表明,在我国,驰名商标必须是商标,而且应是在中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这里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
8、关人员等。”(二)驰名商标的法律效力与一般的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地说,扩大品牌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我国商标法第 13 条第 3 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第三款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
9、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 45 条)。第二,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不同于一般法律意义的有严格的地域性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超越本国范围、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范围内得到保护的商标权,即驰名商标的注册权超越优先申请原则。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即使驰名商标未注册,也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第 13 条第2 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专用权跨越国界。第三,在与企业名称冲突时,驰名商标有更多的保护。由于企业名称注册是区域性登记,
10、商标注册是全国性登记,两种注册制度的差异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当企业名称与商标发生冲突时,保护的对象包括所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据商标法第 58 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还需说明的是,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宣传。根据商标法第 14 条与第 53 条之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三)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我国商标法第 14
11、 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9条规定,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有五类:“其一是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其二是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其三是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其四是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其五是证明该
12、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上述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商标局、商评委和人民法院可以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商标法第 14 条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
13、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二、商标的属性与品牌注册商标的属性与品牌注册(一)商标与品牌关系的基本辨识品牌与商标是极易混淆的一对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两个概念可等同替代;而有时却不能混淆使用。客观地说,品牌有别于商标。品牌与商标都是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不同种类、不同品质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名称及其标志。尽管如此,品牌并不完全等同于商标。品牌是市场概念,是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通行的牌子,它强
14、调与产品及其相关的质量、服务等之间的关系。品牌实质上是品牌运营者对顾客在产品特征、服务和利益等方面的承诺。而商标属于法律范畴,是法律概念。它是经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从而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名称及其标志。企业品牌注册成商标,即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显然,商标是品牌的法律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是品牌的一部分。商标无论其是否标在产品上被使用,也不管商标所标定的产品是否有市场,只要采用成本法对其评估,它就必然有商标价值;而品牌则不同,品牌的价值是其使用中通过品牌标定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表现来进行评估的。(二)商标的法律属性商标权是指品牌注册申请人对经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
15、权利,包括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和使用许可权等,其中独占使用权是基本的核心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从独占使用权中派生或延伸出来的,因此,商标权常被称为商标专用权。这种经核准的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未经许可的企业不得使用。因此,企业欲使自己的产品品牌长久延续,必须通过国家许可的方式获得商标专用权,以求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都不得使用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所谓商标侵权就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某商标雷同或近似的品牌,可能引起欺骗、混淆或讹误,损害原商标声誉的行为。依据我国商标法第 57 条
16、之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七种表现: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第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第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第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三)品牌注册品牌注册是指品牌经政府有关
17、主管部门核准后转化为商标,并独立享有其商标使用权,故也称商标注册。国际上对商标权的认定,有两个并行的原则,即“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当然,在具体的商标权认定实践中,还有对以上两种原则主次搭配、混合使用的“使用优先辅以注册优先”和“注册优先辅以使用优先”两种原则。(1)注册在先。注册在先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并获准的企业。在这种商标权认定原则下,某一品牌不管谁先使用,法律只保护依法首先申请注册该品牌并获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德国、俄罗斯、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国的商标权的认定即坚持这种注册在先的原则。在我国,商标法第 31 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
18、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2)使用在先。使用在先(或优先)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该品牌的首先使用者。在品牌使用(必须是实际使用,而非象征性使用)所达到的地区,法律对其品牌或商标予以保护。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即是采用这种原则对商标专用权进行认定。我国商标法第 59 条第 3 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19、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3)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商标法第 15 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显然,这增强了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地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三、研究市场营销学的意义研究市场营销学的意义(一)迎接新经济时代的营销挑战我们正在面
20、对新经济时代的严峻挑战。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生产方式,带来比以往更为复杂和快速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更为剧烈的全球竞争。无论在国家(地区)综合国力的发展层面,还是在微观企业经营与发展层面,新经济时代的挑战都是崭新的、全面的。经济全球化、高技术特别是信息科技产业的崛起、金融危机和全球企业并购之风的兴起,预示着未来的营销从观念、规划到方式都将发生深刻变化。一些学者将这些变化方向归纳为“学习”型营销。善于学习、创新和运用新知识的组织将是最大的赢家。新的环境要求经营者洞察消费者的知识及其学习过程,并在消费者的学习过程中发挥作用。因此,经营者不仅要向消费者学习,建立学
21、习型组织,而且要对消费者“半教半学”。这种新的营销观念认为,营销活动的规则正在伴随消费者的不断的“学习”过程而演变,这种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营销者教给消费者的学习内容。可见,学习、研究市场营销学,是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是迎接新世纪挑战、适应环境变化的必需。(二)促进经济成长宏观经济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地区)关心的话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成长决定于多方要素。其中,市场营销占据重要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的经济成长经验表明,市场营销观念的转变和贯彻是经济成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彼得德鲁克在分析西方国家的营销问题时指出:将营销作为企业的中心功能,“这种观念上的改变是欧洲在 1
22、950 年以后快速复原的主要原因之一50 年代以后,日本经济上的成功,主要归功于其接受营销为企业首要功能的观念”。而自 1900 年以来,美国经济革命主要是营销革命,这种营销革命对经济的影响不亚于 20 世纪任何技术上的革命。回顾我国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的经济成长过程,我们不难看到市场营销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可以预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作用还将进一步加强。第一,市场营销在促进经济总量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总量的增长取决于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社会有效供给,以及能为市场接受的价值生产的总增长。市场营销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中心
23、,强调不断开拓新的市场,为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不断向新的价值生产领域拓展和产品价值实现的手段,从而有效地促进经济成长。第二,市场营销通过营销战略与策略的创新,指导新产品开发经营,降低市场风险,促进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在经济成长中的作用。第三,市场营销的发展,在扩大内需和进军国际市场,以及吸引外资,解决经济成长中的供求矛盾和资金、技术等方面,开拓了更大的市场空间。第四,市场营销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开辟道路。专业性市场营销调研、咨询机构的发展,企业营销机构的充实,市场营销支持系统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并直接、间接地创造价值,促进第三产业的成长和发展。第五,市场营销强
24、调经营与环境的系统协调,倡导保护环境,绿色营销,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重要作用。在上述方面,市场营销已经和正在作出自己的贡献。面对新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研究市场营销学,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作用。(三)促进企业成长企业是现代经济的细胞,企业的效益和成长更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市场营销学对经济成长的贡献,主要表现在其解决企业成长与发展中的基本问题上。价值交换(实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作为社会分工单位的企业,必须按社会的某种需要创造价值(产品或服务),并通过交换过程实现其价值。市场营销学以满足需要为宗旨,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营销观念,面向市场组织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不断从根本上解决企
25、业成长中的关键问题。市场营销学为企业成长提供了战略管理原则,将企业成长视为与变化的环境保持长期适应关系的过程。企业为此必须不断了解变化的环境,预测其趋势,不断创新其产品及营销策略,避免营销近视风险,不断在更高层次上满足需要来实现自身成长。市场营销学为企业成长提供了一整套竞争策略,指引企业创造竞争优势。在战略与策略层面,市场营销学均十分重视研究企业以满足需求为中心,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以保证处于不败之地。市场营销学为企业成长提供了系统的策略方案。企业可以通过市场营销战略和营销组合策略决策和系统实施来达到其成长目标。市场营销学也为企业成长提供了组织管理和营销计划的执行与控制方法。总之,研究市场营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化学 公司 品牌设计 组合 扩展 方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