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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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燃气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管理思想、管理组织、管理人才、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方法的安排。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燃气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希望大家喜欢! 燃气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
2、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
3、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
4、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
5、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
6、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7、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8、请。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9、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
10、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
11、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
12、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
13、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
14、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
15、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
16、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
17、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
18、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
19、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_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气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篇2 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须排放在大气中。 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 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 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 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20、。 燃气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篇3 一、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 1、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不要在管道上挂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周围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4、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 5、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气。 二、注意保持空气流通 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10倍以上,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围良好的通风状态。 三、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防止腐蚀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
21、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 四、燃气管道与电气设施应有安全距离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五、打不着火时要注意 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无人照
22、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 七、用气结束时要注意 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时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如果节假日,应关闭燃气表前的球阀,彻底切断气源。 燃气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篇4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属各单位应遵照国家有关安全
23、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认真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统一协调指导施工与生产、环保、消防、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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