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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工伤事故理赔管理制度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工伤事故理赔管理制度,希望大家喜欢! 工伤事故理赔管理制度篇1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修造生产经营过程中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定义 3.1工伤: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
2、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管理职责 4.1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将集团各部门及下属各企业职工工伤情况和相关资料上报集团相应部门。 4.2各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本企业职工的工伤情况及相关资料按照事故上报程序要求上报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 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5.1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5.1.1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
3、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工作的。 5.1.3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5.1.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国家认定的职业病的。 5.1.5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1.6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5.1.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在复员转业后旧伤复发的。 5.1.8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
4、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5.2.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2自杀或自残的。 5.2.3醉酒导致伤亡的。 5.3集团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向中远船务安全环境监督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5.3.1职工所在部门或企业的工伤(报告)。 5.3.2工伤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应由本单位医生开具伤、病情诊断书); 5.3.3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因抢险救灾发生意外事故失踪的,应根据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的死亡结论
5、认定工伤。 5.4工伤上报程序 5.4.1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报告到所属部门和各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门,职工应保留各种医疗诊断记录。 5.4.2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应按事故上报程序要求报告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由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向集团总公司相应部门汇报。 5.4.3企业应及时上报各种医疗诊断证明,必要时由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临时组成工伤鉴定小组进行医疗鉴定。 5.5对于迟报和漏报的工伤事故,各企业必须随月度报表附上事故报告、迟报和漏报的有关说明,将原因说明清楚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5.6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最后事后补报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属受伤者本人责任的,企
6、业和集团有权利要求责任人承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工伤事故理赔管理制度篇2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7、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9、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10、、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现场目击者;班组、车间负责人;安全干
11、部;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
12、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处理
13、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工伤事故理赔管理制度篇3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14、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
15、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
16、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
17、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事故
18、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伤亡事故的结案 7.1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工伤事故理赔管理制度篇4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
19、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伤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20、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配
21、合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
22、工伤治愈,原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
23、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给予补齐。 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工伤事故理赔管理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伤处理程序 第三条工伤处理程序 (一)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二)在24小时内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
24、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笔录。 (三)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事故经过,并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事故书面报告、医院方面有关医疗报告及材料。 (四)根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召开会议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所有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递交至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
25、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七)受伤员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人力资源部,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八)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并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受伤员工。 第三章工伤处理 第四条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据情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个月的工资,其它薪酬照发。 第五条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对工伤事故起因及潜在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二)通过上述调查,提出应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免类似的工伤事故重复发生。 工伤事故理赔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实用范文 事故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文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关于工伤事故的承诺书模板范文 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工伤责任承诺书 第 19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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