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纠纷》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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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课程May your dream come true!1课程课程第二讲第二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纠纷诉讼案件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纠纷诉讼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实务操作要点基本程序和实务操作要点2课程课程 一、公司设立一、公司设立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如何分担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如何分担(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三、出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三、出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四、公司设立纠纷的诉讼程序四、公司设立纠纷的诉讼程序 五、公司设立时的法律风险控制五、公司设立时的法律风险控制 六、公司设立过程中不规范的具体行为表现六、公司设立过程中不规范的具体行为表现 七、公司设立温馨提示七、
2、公司设立温馨提示 八、思考案例八、思考案例3课程课程 只有熟悉公司诉讼只有熟悉公司诉讼方能更好地做好公司非诉服务方能更好地做好公司非诉服务4课程课程 一、公司设立一、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是由一系列行为所组成的一个过程,包括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筹集公司资本、确定公司组织结构、办理公司设立的注册登记等。作为公司治理的第一步,公司设立意义非常,其规范与否往往对未来公司的成长、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5课程课程(一)(一)公司设立纠纷的种类 1.发起人责任纠纷 2.公司出资纠纷(二)(二)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不同 1.时间不同 2.性质不同 3.效力不同6课程课程(三)(三)公司设
3、立的后果 1.公司设立完成 2.公司设立失败 3.公司设立无效与撤销7课程课程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如何分担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如何分担 2002年9月3日,甲乙丙丁4人共同协商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拟从事有机肥料的生产和经营,并于当日签订公司章程。经协商,甲乙以现金出资入股,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丁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入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甲乙先行支付了因设立公司而进行厂区基建、购置机器设备、购买原材料等相关全部费用,相继共计支出12059.79元。由于受2003年“非典”影响,设立中的公司因未取得行政审批而未能最终设立。四股东因此决定终止合作。8课程课程 此后,甲乙多次找丙协商公司
4、设立费用的承担和剩余资产处置的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甲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承担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因设立行为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共计1447.1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为什么不起诉丁?丙辩称,公司章程系甲乙丙丁所签订,但该章程签订后不久,甲乙丁以有机肥市场前景不好为由,无意再继续合作。因此,公司章程签订后,各方并未实际继续合作,也未发生新的费用。甲乙主张已花费的各项费用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9课程课程(一)(一)设立过程的费用:1.发起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2.设立过程中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费用 10课程课程 (二)(二)设立费用的承担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地
5、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公司筹备组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为当事人;公司未成立的,以负责成立、组织筹备组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当事人。11课程课程(三)(三)设立费用的内部分担 1.依行为性质不同 (1)公司设立中的发起行为 此种费用的核心在于以设立公司为目的,是设立公司过程中的合理和必要的费用,故应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设立中的交易行为 一是设立附属行为和开业准备行为,也可以称为公司设立中的必要交易行为,这部分费用应由全体发起人共同承担。12课程课程 二是与未来公司业务有关的公司成立前的交易行为,也可以称为公司发起行为以外的非必要交易行为。这部分费
6、用并非公司设立所必要,因为公司的设立与否并不依赖于此种交易行为的效果。故这部分费用的负担应当考虑交易行为的效果和各发起人的主观善意或恶意等,从而决定最终的费用负担主体。13课程课程 2.依据主观因素不同 (1)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承担设立时的债务以及费用的责任一般是一种无过错责任。(2)某些特殊情况下 设立中的费用由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如公司不能成立是由于发起人的过错所造成,或者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发起人基于此种过错行为,需对其他发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4课程课程 本案中,公司不能设立是全体发起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并非某个发起人的过错导致。故对外而言,全
7、体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内而言,发起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应当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来承担。甲乙预先垫付了设立费用,对外承担了全部责任,在发起人之间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其二人有权要求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公司的设立费用。15课程课程 三、出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三、出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案情:隆华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10万元;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常义群出资204万元、常静出资153万元、魏和平出资153万元。2004年5月26日,常义群、常静、魏和平共同给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出具委托书,委托事务所办理企业开业(设立)登记
8、。同日,事务所代理隆华公司办理企业开业(设立)登记手续。16课程课程 2004年5月27日,事务所代股东将隆华公司的注册资金510万元交存入资专用账户。2004年6月1日,事务所将隆华公司的注册资金收回。常义群已将其出资款存入隆华公司的账户,而常静至今未将其出资款交至隆华公司账户。现隆华公司起诉要求常静交付出资款153万元。17课程课程 常静辩称,隆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全部是由他人垫付的,工商部门登记的隆华公司股东出资情况是虚假的,隆华公司从设立时就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作为诉讼主体。隆华公司成立于04年6月23日,至隆华公司起诉时已超过两年,所以隆华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常静不同意隆
9、华公司的诉讼请求。18课程课程 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基于投资关系产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足出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生的缴足出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规定。(一)(一)诉讼时效制度 也称消灭时效,指请求权持续不行使经过法定期间的情形,其法律效果通常为产生请求义务人拒绝给付的权利。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 19课程课程(二)(二)出资请求权在诉讼时效制度中特殊性 1.股东出资义务具有较强的公法性质,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2.援引诉讼时效对公司债权人不公平。3.援引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20课程课程 本案中,常静认缴的出资额是153万元,但其没有履行股东出
10、资义务,隆华公司要求常静补足153万元股东出资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司对常静的出资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常静关于隆华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答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21课程课程 四、公司设立纠纷的诉讼主体、管辖法院、起诉四、公司设立纠纷的诉讼主体、管辖法院、起诉前提与举证责任前提与举证责任 (一)(一)诉讼主体 1在发起人或公司内部之间产生相关纠纷的。如其他发起 人要求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则有过错的发起人为被告,其他发起人为原告;如公司向有过错的发起人或者出资瑕疵的发起人主张赔偿或继续履行出资的,则公司为原告一方,有过错的发起人或者出资瑕疵发
11、起人为被告一方。22课程课程 2公司设立当中产生相关纠纷的.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后公司成立对上述合同进行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的,可以选择或以发起人为被告或以公司为被告一方,但一经选定即不能更改。23课程课程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纠纷,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以公司为被告主张相关权利,这时不能再向发起人主张权利。当然,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可以对合同相对人的诉请提出抗辩不承担合同责任。另外,公司成立后,发现在公司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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