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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第十二章 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1房产税税收筹划 2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模式评析 3契税税收筹划 4第十二章 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n 复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了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三大税种的税收筹划方法,并以房地产业为专题,阐述了房地产业如何运用开发模式降低税负。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第一节内容一内容二内容三内容四第一节基本税收规定合作建房后转让土地增值税如何筹划房企“查账清算”还是“核定清算”?巧用搬迁政策合理降低税负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一、土地增值税基本税收规定n(一)征收范围n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
2、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n(二)计算方法n 1.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征收。n 2.增值额n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n 3.房地产转让收入n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4.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n(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n(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n(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n(4)与转让房地产有
3、关的税金;n(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n 5.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n(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n(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n(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n(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三)土地增值税免征收入n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n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n(四)征收方式n 如下情形应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4、:n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n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n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五)其他注意事项n 1.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可加计扣除n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2.转让旧房时加计5扣除的年度规定n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
5、题的通知(财税20062l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n 案例:某单位2010年3月有一旧房出售,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但保有购房时的发票,购买日期为2000年5月,根据财税200621号规定,可以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请问这个年度是按11年还是10年?n 根据上述规定
6、,企业2000年5月购入房产,2010年3月出售,开具售房发票时已满9年零10个月,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一年,应按10年计算。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二、合作建房后转让土地增值税如何筹划n(一)基本税收规定n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作出规定:n 1.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n 2.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该文件对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应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没有明确规定。n 本文结合案例,试提出如下解决思路。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二)案例分
7、析n A公司于2009年1月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一所商务大厦的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B公司提供资金,项目建成后双方四六分成。2011年2月,项目竣工验收,双方分得房产后1年不到即分别对外出售。n 已知A公司该项目的土地受让成本为30000万元,B公司投入资金40000万元。2011年2月,商务大厦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为68000万元,A公司分得房产出售收入为65000万元,B公司分得房产的出售收入为75000万元。请问,对于合作建房双方,该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1.筹划思路n 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关键在于确定对外出售房产的可扣除项目
8、金额,有如下两种方案:n 方案一:以分得房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转让房产的可扣除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n 方案二:以合作建房各自初始投资作为转让房产的可扣除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2.方案一n A公司、B公司分得房产,均已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征收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分房自用的部分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未来出售时,以账面价值计算可扣除的项目。参照某地方税务机关政策规定,若出地方和出资方合作建房、约定建成后分配开发产品的,出地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为首次或者以后分配开发产品时,应分出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加减其他补价计算确认;同时确认出资方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第一节
9、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A公司分房形成账面资产价值(6800040+3000040)=39200(万元),B公司分房形成的账面资产价值(6800040+4000060)=51200(万元)。A公司对外转让收入65000万元,B公司对外转让收入750007元。n 假设合作双方均可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20的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的规定,税金部分可扣除的有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n(1)A公司n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39200(1+20+10)+650005(1+7+3)=54535(万元)。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增值额
10、为:6500054535=10465(万元)。n 增值率为:1046554535100=19.18。n 应缴土地增值税为:1046530=3139.5(万元)。n(2)B公司n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57200(1+20+10)+750005(1+7+3)=70685(万元)。n 增值额为:7500070685=4315(万元)。n 增值率为:431570685100=6.1。n 应缴土地增值税为:431530=1294.5(万元)。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3.方案二n A公司、B公司分得房产环节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那么在房产销售环节,应当对于合作双方分房环节一并征收土地增值税。参照某地
11、方税务机关政策规定,对一方出部分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适用以下征免规定:n(1)对出土地方按合作建房的约定转移土地权属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n(2)对房屋建成后,按约定比例,房屋初始确权仍为出土地方和出资金方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n(3)对出土地方房屋初始确权后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将合作建房时转让出的土地历史成本调整为房屋建造成本,按规定予以计算扣除。n(4)对出资金方房屋初始确权后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将合作建房时发生的还建房支出调整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按规定予以计算扣除。n(5)对按照合作建房约定进行了价款
12、结算支付的,出土地方和出资金方应按结算支付或收到的价款,相应调整其房屋建造成本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A公司按合作建房的约定转移土地权属,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屋建成后,所分的40房产初始确权相当于自建自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分得房产转让,则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的确定与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有所不同,要将转让出的土地历史成本调整为房屋建造成本。对于A公司来说,调整前,土地历史成本为30000万元,房屋建造成本为0;调整后土地成本为3000040=12000(万元),房屋建造成本为3000012000=18000(万元)。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13、A公司:n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2000+18000)(1+20+10)+650005(1+7+3)=42575(万元)。n 增值额为:6500042575=22425(万元)。n 增值率为:2242542575100=52.67。n 应缴土地增值税为:2242540425755=6841.25(万元)。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B公司属于合作建房中的出资方,对出资金方房屋初始确权后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将合作建房时发生的还建房支出,调整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按规定予以计算扣除。调整前土地历史成本为0,房屋建造成本为400007元;调整后房屋建造成本为40000
14、60=24000(万元),土地成本为4000024000=16000(万元)。n B公司:n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6000+24000)(1+2010)+750005(1+7+3)=56125(万元)。n 增值额为:7500056125=18875(万元)n 增值率为:1887556125100=33.63。n 应缴土地增值税为:1887530=5662.5(万元)。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4.结论分析n 合作建房开发产品分配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分配后转让,则第一次分配环节暂免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将在第二次转让环节一并征收。在这种计征方式下,合作建房各自所投入的计税基础不变,对于
15、各自的增值额征税,符合政策规定,避免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因此,方案二所依据的政策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各地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借鉴意义。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三、房企“查账清算”还是“核定清算”?n(一)相关税收政策n 国家税务总局5月12日下发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在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和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基础上,总结完善的又一最新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新政策在2009年6
16、月1日起已施行。但税法在对土地增值税核定清算的规范上,虽然在原来的核定征收的规范上取消了“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一规定,但由于未具体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及适用办法,这将可能与前期法规一样,在核定征收规范上还是没有进一步完善。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二)案例分析n 有一家房地产A公司,2004年以拍买形式取得苏州某地区商业用地300亩,用来开发别墅、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及商铺等项目,公司计划通过五期进行开发,2009年该公司大部分项目都即将全部峻工并销售完毕,同时当地税务机关对别墅、非普通住宅、商铺已预征了2、普通住宅预征了1的土地增值税。现已进入清算期,由
17、于经济形式不好,目前很多房地产公司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持观望态度,有的甚至还在盘算是主动申请查账清算,还是等待税务机关责令核定清算,针对此事,A公司财务总监向我们咨询怎样清算较有利。其有关收入、成本、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基本情况如下: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项目 别墅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沿街商铺 合计预计收入 1710988 798755 1626701 102933 4239376可扣除成本1212880 950589 1079669 87676 3330814已预交土地增值税34220 7988 32534 2059 76800A公司如按规定申请“查账清算”依187号及91号文规定,从事房地产
18、开发的企业,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则A公司现已开发的项目将依查账结果计算土地增值税:比较项目 别墅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沿街商铺 合计预计收入 17109.88 7987.55 16267.01 1029.33 42393.76可扣除除成本 12128.80 9505.89 10796.69 876.76 33308.14增值额=4981.07-1518.34 5470.32 152.57 9085.62增值率=/41.07%15.97%50.67%17.40%税率 30%0%40%30%速算扣除系数 5%应交土地增值税=1494.32 1648.29
19、45.77 3188.38已预交土地增值税 342.20 79.88 325.34 20.59 768.00应补交土地增值税=1152.12 79.88 1322.95 25.18 2420.38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1.查帐清算n A公司如按正常程序申请土地增值税查账清算,在不考虑其他项目调整的前提下,A公司在原有预交的基础上还将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420.38万元。n 2.核定清算n A公司如按规定“核定清算”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号)对187号文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对符合通知第七条情形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并报省
20、局备案。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同时该公司注册所在地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州地税发2007111号)第一条规定,核定征收的征收率:n(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n(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3计征土地增值税;n(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3计征土地增值税。第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发送责令限期清算
21、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核定征收。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从上述通知理解来看,A公司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如逾期不清算,则当地税务机关将按9号及187号文规定,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税务机关强制通知A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核定清算。A公司依目前苏州地税发2007111号核定计算的土地增值税如下: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比较项目 别墅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沿街商铺合计预计收入 17109.887987.5516267.01 1029.33 42393.
22、76核定征收率 3%1%3%3%应交土地增值税=513.30 79.88 488.01 30.88 1112.06已预交土地增值税 342.20 79.88 325.34 20.59 768.00应补交土地增值税 171.10 0.00 162.67 10.29 344.06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A公司如按核定清算,则A公司在原有预交的基础上只须再补缴344.06万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计算的土地增值税在上述两种方式清算后土地增值税差异为2076.32万元。n 形成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土地增值税正常查账清算的税负率比核定征收的税负率要低,如上表A公司总体来说低于5。这样一来,核定不但
23、是没起到惩罚作用,反而变成了税收优惠。这也正是A公司财务总监的犹豫,同时也是目前大多数房地产企业之所以一直拖着不主动清算的主要原因。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 3.启示n(1)核定征收成“避税港”n 91号、187号文等法规的制订目的是为防止给一些逃税者有可乘之机,堵注一些长期拖着不清算的形为,同时考虑到政策给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带来征收上困难,才采用了一些相对弹性的规定。但总局将这一征收率的核定权下放,并没有起到最初目的,反而有些地区制定的核定征收率已不符合当地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水平,从而使这一政策变成了各地房地产企业“合理避税”的港湾。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2)核定征收率是“
24、惩罚”还是“优惠”?n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核算不健全或不按时申报或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税。其核定征收率带有一定的刚性,从税收征收的形式上来看,其目的在于对纳税人核算不健全、申报不及时的形为给予一种惩罚性征收,是维护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强制性的手段。但在政策的执行面上看,上述惩罚性的目的似乎不但没有得到实现,反而变了房地产企业都想争取的“优惠”政策,这也许是当时政策制订者所未预想到的结果。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3)逾期清算征管的处罚力度不够n 从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来看,通常对逾期清算的房地产企业,其处罚力度不够,各地方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存在来及时、未
25、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提供虚假纳税资料、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n 这样看来,如果房地产企业不按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面临的处罚,一是税务机关对不按时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行核定清算,但这一惩罚性清算已变成了“优惠”,而对不按时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企业另一处罚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最高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少的处罚金额,对上述相差2076.32万元的土地增值税来税,无疑只是九牛一毛,起不到一定的威胁效果。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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