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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侦查阶段本章重点1.侦查期限的计算;2.侦查阶段的辩护问题。一、侦查的概念一、侦查的概念1.概念: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概念: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公诉案件过程中,为查明犯罪、证实犯事公诉案件过程中,为查明犯罪、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罪和查获犯罪人,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而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而利用国家公权力所进行调查活动。利用国家公权力所进行调查活动。(1)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所展开的调查活动分为)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所展开的调查活动分为任意侦查和强制侦查。任意侦查和强制侦查。A.A.任意侦查:任意侦查:指侦查机关不采取限制侦查对象合法权指侦查机关不采取限制侦查对象合法权利的调
2、查,如查问、访问、询问等。利的调查,如查问、访问、询问等。任意侦查行为因为强调的是当事人对侦查机关工作的任意侦查行为因为强调的是当事人对侦查机关工作的自愿配合,不具强制力,所以可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实自愿配合,不具强制力,所以可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实施。施。B.B.强制侦查:强制侦查:指侦查机关采取限制或剥夺侦查对象合指侦查机关采取限制或剥夺侦查对象合法权利的调查,包含针对侦查对象的人身自由、财产以及法权利的调查,包含针对侦查对象的人身自由、财产以及个人隐私方面的强制性调查活动。如逮捕、羁押、搜查、个人隐私方面的强制性调查活动。如逮捕、羁押、搜查、监听等。监听等。由于强制侦查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
3、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由于强制侦查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所以,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要实施强制侦查行为自由,所以,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要实施强制侦查行为前,必须向司法机关(法院)申请令状,得到批准后方可前,必须向司法机关(法院)申请令状,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人,包括政府强权执行,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人,包括政府强权在内的肆意侵犯。在内的肆意侵犯。(2)在我国,刑诉法我国,刑诉法82条第一项规定: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所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侦查是指侦查机关所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和强制性措施。活动和强制性措施。我国刑诉法中规定的侦查行为有:讯问
4、我国刑诉法中规定的侦查行为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以及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拘留、逮捕等。实务中还有辨认、通缉、监听、跟踪尾实务中还有辨认、通缉、监听、跟踪尾随等。随等。我国的侦查行为我国的侦查行为专门的调查:专门的调查:如询问被害人、询问如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等。证人、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等。(1)对物的强制措施对物的强制措施-如搜查、扣如搜查、扣押、勘验等强制性措施押、勘验等强制性措施强
5、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2)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对人身的强制措施-指拘传、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捕等五种强制措施以及搜身、强制身体以及搜身、强制身体检查等检查等二.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以上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以上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前应当口头告知或出示工作证进行;讯问前应当口头告知或出示工作证,并并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察院的证明文件明文件(一一般为传唤通知书般为传唤通知书)。(2)要要查明明(核核实
6、)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4)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段的诉讼权利和利和诉讼义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刑诉绝回答(刑诉93条)。条)。讯问聋、哑的犯嫌疑人讯问聋、哑的犯嫌疑人,应当应当有通晓聋、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
7、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可以通知其法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代理人到场;如果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应当为其翻译。为其翻译。(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名或盖章。(6)一次传唤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一次传唤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小时;不得连续传唤。不得连续传唤。(7)讯问过程中禁止刑讯逼供。讯问过程中禁止刑讯逼供。2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1)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的
8、程序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个别进行,不能采用不能采用“座谈会座谈会”的的方式方式;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刑法刑法第第305条条)以及包庇罪以及包庇罪(第第310条条)要负的法律要负的法律责任责任;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交证询问结束后,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证人和侦查人员都应当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证人和侦查人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果证人愿意提供书面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果证人愿意提供书
9、面证言,应当允许。证言,应当允许。(2)询问被害人的程序)询问被害人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程序适用询问被害人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程序适用询问被害人的规定。3勘验、检查的程序:勘验、检查的程序:(1)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调查的一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调查的一种侦查活动,以确定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发现种侦查活动,以确定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发现和收集现场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和收集现场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取得第一手证据材料种
10、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取得第一手证据材料的一个重要途径。的一个重要途径。根根据据刑刑事事诉诉讼讼法法的的规规定定,勘勘验验、检检查查可可分分为为现现场场勘勘验验、物物证证检检验验、尸尸体体检检验验、身身体体检检查查、侦查实验等几种。侦查实验等几种。(2)勘验、检查的程序)勘验、检查的程序公安机关对任何犯罪现场,都应派员勘验、公安机关对任何犯罪现场,都应派员勘验、检查。检查。进行现场勘验时,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进行现场勘验时,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验证。验证。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不能以妨碍勘验为由而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不能以妨碍勘验为由而下令清场。相反,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下令清场。相反,还应邀请
11、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证人在场。现场勘验应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现场勘验应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其他参加人员签名,而不能以照相了事。和其他参加人员签名,而不能以照相了事。(3)几种特殊情况的勘验检查原原因因不不明明的的尸尸体体,要要经经县县级级以以上上公公安安机机关关负负责责人人批批准准,才才能能解解剖剖尸尸体体以以确确定定死死因因。刑刑诉诉法法104条条规规定定,对对于于死死因因不不明明的的尸尸体体,公公安安机机关关有有权权决决定定解解剖剖,并并且且通通知知死死者者家家属属到场。到场。对对妇妇女女的的身身体体检检查查,应应由由女女工工作作人人员员或或者者医医师师进进行
12、行;另对被害人的检查应经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另对被害人的检查应经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在在必必要要的的时时候候,经经公公安安局局长长批批准准,可可以以进进行行侦侦查查实实验验,但侦查实验不得是有损人格和有伤风化的。但侦查实验不得是有损人格和有伤风化的。注意注意区别勘验与检查的异同:区别勘验与检查的异同:二二者者性性质质是是相相同同的的,都都是是侦侦查查人人员员对对与与犯犯罪罪有有关关的的场场所所、物物品品、尸尸体体、人人身身等进行调查时采取的一种侦查行为。等进行调查时采取的一种侦查行为。只只是是二二者者适适用用对对象象有有所所区区别别,勘勘验验的的对对象象是是现现场场、物物品品和和尸尸体
13、体,而而检检查查的的对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象则是活人的身体。(4)复验、复查 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进行勘验、检查;条件具备的,也可以自行进行。4.搜查的程序搜查的程序(1)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对于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2)搜查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搜查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依法进
14、行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搜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并持有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并持有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搜查时必须向被搜签发的搜查证。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可以进行搜查。根据公安部规定第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07条的规定,条的规定,紧急情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紧急情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15、;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搜查中搜查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侦查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否则,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否则,侦查机关可依法强制提取。侦查机关可依法强制提取。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搜查时,应当
16、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于笔录。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于笔录。注意区别勘验、检查与搜查的异同:区别勘验、检查与搜查的异同:(1)实施的场所、对象不同:)实施的场所、对象不同:(2)实施的目的不同:)实施的目的不同
17、:(3)方法不同:)方法不同:5.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1)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提取和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强行提取和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扣押物证、书证的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被毁损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被毁损或隐匿,从而保证侦查人员能够及时揭露、或隐匿,从而保证侦查人员能够及时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诉。证实犯罪,保障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诉。(2)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应持有扣押物证、
18、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扣押的物证、书证范围仅限于可用以证明犯扣押的物证、书证范围仅限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对与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随意扣押。如果发现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随意扣押。如果发现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凡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凡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绝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强行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强行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
19、在场见证人和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式两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数量、质量、特征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卷备查。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对于应当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
20、加封,对于应当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并由专人负责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存。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3)几种特殊情况的扣押扣押扣押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邮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人民检察院、公安
21、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侦查机关只要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侦查机关只要查明该款项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义,何查明该款项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义,何种方式存入、汇出、汇入的款项,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询和种方式存入、汇出、汇入的款项,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询和冻结。另外,根据六机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另外,根据六机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侦查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
22、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日以内解除扣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6.鉴定的程序鉴定的程序
23、(1)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侦查机关指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行为。种侦查行为。(2)鉴定的种类)鉴定的种类在侦查中经常采用的鉴定主要有:刑事在侦查中经常采用的鉴定主要有: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现代各国还经常使用现代各
24、国还经常使用DNA技术鉴定技术鉴定作为作为人身同一性认定的依据。人身同一性认定的依据。注意区别法医鉴定与医学鉴定的不同法医学鉴定是一个刑事司法实务中的用语,指刑事诉讼活动中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它自然学科以理论和技术,研究一切非正常死亡以及致伤的原因,解决刑事法律程序上的有关问题。临床法医鉴定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对人身损伤的检查,再结合现场勘查、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等多方面材料,来判断其损伤程度、伤残等级、临床诊断、损伤性质(自伤、他伤、意外伤等)、致伤物推断或认定以及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等等,为刑事人身伤害案件是否启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程序提供科学依据。而医学鉴定是一个法律专有名词,是指运
25、用医学上的理论、医学科学技术、医疗设备仪器等,对伤害案件或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查、化验、诊断等技术手段,最后作出科学正确的诊断结论。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里所指定的医学鉴定,就是指当人体受伤后,运用临床仪器检查、医疗诊断技术对被鉴定人的身体、组织器官的功能作出科学公证的评价、客观正确的诊断。(2)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六机关规定第18条指出:“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
26、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它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7.通缉的程序通缉的程序(1)通缉: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缉应当遵守法律程序。8.辨认的程序辨认的程序.A.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对犯
27、罪嫌疑人、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尸体进行辨认的一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尸体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种侦查行为。B.辨认这种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并没辨认这种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安部规定和最高有明确规定,但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规则对此作了专门规定。C.辨认应当遵守的程序辨认应当遵守的程序(10)窃听、跟踪尾随、诱惑侦查A.电子监听俗称窃听,主要包括电话窃听和电子监听俗称窃听,主要包括电话窃听和会话窃听。各国电子监听的使用一般应遵会话窃听。各国电子监听的使用一般应遵守四项要求:一是须针对某些危害国家和守四项要求:一
28、是须针对某些危害国家和社会的严重犯罪;二是电子监听的对象必社会的严重犯罪;二是电子监听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人员;三是在其须是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人员;三是在其他侦查方式难以取得成效的情况下才可以他侦查方式难以取得成效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电子监听;四是须经司法令状批准。使用电子监听;四是须经司法令状批准。.跟踪尾随:指在一定区域内,侦探尾跟踪尾随:指在一定区域内,侦探尾随被监视对象,或在其此后,或在其侧随被监视对象,或在其此后,或在其侧面,进行跟踪盯梢。对象离开住所或办面,进行跟踪盯梢。对象离开住所或办公室,或洽谈生意,或会客访友,或进公室,或洽谈生意,或会客访友,或进餐、娱乐,皆紧盯不放
29、。餐、娱乐,皆紧盯不放。技术侦查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测谎催眠、监听监录、卫星定位、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但据最高检朱孝清副检察长2009年11月透露,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将通过司法改革得到明确规定,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所谓诱惑侦查:也称侦查陷阱、侦查圈套等,所谓诱惑侦查:也称侦查陷阱、侦查圈套等,泛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泛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
30、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罪提供条件或机会,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侦查陷阱作为一种主动型的侦查手段,已为侦查陷阱作为一种主动型的侦查手段,已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所认可,在我国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所认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毒品犯罪、假币犯罪案件中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毒品犯罪、假币犯罪案件中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陷阱侦查陷阱侦查”的争议的争议然而,侦查陷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然而,侦查陷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
31、这种侦查手段若运用得恰当能使案件破得这种侦查手段若运用得恰当能使案件破得干净利索,当场人赃俱获;另一方面,这干净利索,当场人赃俱获;另一方面,这种侦查手段一旦被滥用,则极有可能使本种侦查手段一旦被滥用,则极有可能使本来不会犯罪的人去实施犯罪,使侦查机关来不会犯罪的人去实施犯罪,使侦查机关陷入教唆犯罪的困境中。陷入教唆犯罪的困境中。因此,实践中如何判断侦查机关因此,实践中如何判断侦查机关“陷阱陷阱侦查侦查”是否合法,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话是否合法,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题。三、侦查程序的特征主体的法定性;对象的法定性;行为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性。1.侦查主体的法定性侦查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法律规定的
32、侦查机关。2.侦查对象的法定性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3侦查行为的法定性(1)侦查行为:我国诉讼法中规定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以及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实务中还有辨认、通缉、监听、跟踪尾随等。讨论“侦查”与“侦察”、“调查”的界限4侦查程序的法定性(1)在西方国家,任意侦查行为的启动程序上受限制的较少,一般说只要经过侦查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即可依法进行。但强制侦查行为的启动受到严格的司法令状审查限制,以防止侦查权被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2)而我国,无论是专门调查活动还是强制性措施,除侦查机关采取的逮捕措施需经过检察机关
33、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其余侦查行为均以侦查机关自己内部审批即可实施。四、侦查活动的基本原则四、侦查活动的基本原则1任意侦查(专门调查)为主的原则;强制侦查(强制性措施)为辅的原则;2利益衡量原则(侦查手段比例适当原则),即侦查机关行使侦查行为手段有限原则;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五.侦查的构造1.纠问式的侦查构造:基于职权主义探究客观事实真相的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将侦查机关也视为裁判者(司法者);同时认为侦查机关应负责收集当事人双方的利弊证据材料,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限制和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无须被告人自己展开证据收集、委托辩护人等防御活动。2.弹劾式的侦查构造:基于当事人主义追
34、求平等对抗,以及法官审判以法律真实为基础的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将侦查机关视为当事人的一方(原告),只负责收集控诉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材料;而犯罪嫌疑人作为另一方当事人(被告),为了平等地与侦查机关展开对抗和防御,享有委托辩护人收集有利于自己证据和进行辩护的权利。3.不同的诉讼理念决定了不同的侦查构造和侦查方式:比如在对待侦查期间能否以羁押的方式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犯罪嫌疑人应否享有沉默权;以及犯罪嫌疑人应否享有辩护权等问题上各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4.我国纠问式侦查构造决定了(1)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刑诉法第93条);(2)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享有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六六.侦查终结侦
35、查终结1.侦查终结的概念侦查终结的概念:俗话叫俗话叫“破案破案”。是指侦查机关经过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活动,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活动,依法对案件及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诉讼依法对案件及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诉讼活动。活动。2.侦查终结的处分侦查终结的处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负责侦查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
36、结时,都可能导致两种结果:或是移送公侦查终结时,都可能导致两种结果:或是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或是自行撤销案件。诉机关审查起诉;或是自行撤销案件。决定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应制决定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应制作提请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决定撤销案件作提请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经主管机关领的,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经主管机关领导批准。导批准。(1)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具备的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两个条件A.犯罪嫌疑人已经确定。犯罪嫌疑人已经确定。B.案件事实和情节查清,且已经收集到证案件事实和情节查清,且已经收集到证明案件事实和
37、情节(包括有罪、无罪、罪明案件事实和情节(包括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且这些证轻、罪重)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且这些证据确实充分。据确实充分。(2)撤销案件的条件撤销案件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应当撤销案件。其中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任的”,是指经查明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是指经查明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第十五条规定
38、的情形之一。七.侦查中的羁押期限1.“羁押”的概念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羁押”一词,即关押的意思,是指将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人关押于看守所进行严格监管,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它是执行拘留、逮捕的结果,是拘留、逮捕应有的内容。而在西方国家,他们将羁押与拘留、逮捕相并列为各自独立的强制侦查行为,实施它们均需要经过事前的司法令状审查。2.羁押期限羁押期限我国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我国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结的期限。(注意:侦查羁押期限是从逮捕后开始(注意:侦查羁押期限是从逮捕后开始计算的。)计算的。)2.侦查中的羁押期限的规定根据刑事诉
39、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延长羁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延长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1)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
40、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2)延长羁押期限延长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延长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延长1个月。个月。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
41、件,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延期审理。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以延长2个月: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重大的犯罪集
42、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案件。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个月。根据六机关规定第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条、第31条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
43、延长羁押期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条、126条和条和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定
44、。(3)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即可重新计算羁押期情况之一的,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即可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限:A.在侦查期间,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
45、检察院备案。B.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C.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注意根据上述
46、法律规定,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通过3次延长由4个阶段累计而成,每次延长都是由3项内容组成的,即延长的原因、批准机关和期限。另外,可能突破7个月期限的情况一共有4种情况:(1)刑事诉讼法第122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2)第125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3)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4)第128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八
47、、补充侦查八、补充侦查1.补充侦查的两种形式补充侦查的两种形式(1)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自行侦查)自行侦查2.补充侦查的三种程序要求补充侦查的三种程序要求(1)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六机关规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六机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定第二十七条、(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六条的规定九九.侦查监督侦查监督1.侦查监督的主体侦查监督的主体:检察机关检察机关2.侦查监督的对象侦查监督的对象:(1)对公安等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公安等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2)对检察机关自侦活动的监督对检察机关自侦活动的监督3.监督的方式监督的方式:事前或着事后事前或着事后?4.讨论讨论:监督者谁来监督?监督者谁来监督?思考题思考题1.犯罪嫌疑人应否享有犯罪嫌疑人应否享有“沉默权沉默权”?2.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应否享有辩护权?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应否享有辩护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