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防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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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防范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欧阳澍医疗损害防范医疗损害防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
2、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非医疗行为:1.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2.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3.医生故意伤害患者,如拿患者做试验。4.非法行医致人伤害。对于非医疗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本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二)患者的损害现代侵权法要求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现实的损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损害作为成立要件,只有有损害才可能赔偿,没有损害则无赔偿。因此,要求
3、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作为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受害人人身或者财产不利的后果;2.这种损害后果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与救济的可能;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诊疗行为造成患者的损害主要是指因侵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三)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原因力是指在引起统一损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该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原因力理论适用于多因情况下各行为人侵权责任份额的承担或赔偿义务人与受害人之间对损害后果的分担。一般说
4、来,其行为原因力大的,承担更多的赔偿份额;反之则承担较少的赔偿份额。比较行为人行为的原因力通常与比较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结合运用,以最后确定责任分配。由于在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患者的损害完全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导致的情况相对较少,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都有病情的原因和患者自身的原因,因此,在责任承担中要充分考虑原因力的比例和过错的大小。(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归责原则,多数侵权行为之构成仍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医疗侵权责任也不例外。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在医疗侵权中,主要是指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
5、失两种。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与否,判断的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他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就没有过错,反之则有过错。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所明确要求的,或者是作为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行为所要求的。二、医疗机构应尽的义务二、医疗机构应尽的义务(一)依法保护患者享有民事权益的义务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1.生命权。生命权。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
6、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的特殊性:(1)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2)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2.健康权。健康权。是以保持身体内部机能的完全性为内容的权利。它不仅包括生理机能的完全,还包括心理状态的良好。侵害健康权不仅包括对生理健康的侵犯,还包括对心理(精神)健康的侵犯,例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3.身体
7、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是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但是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如,擅自抽取人的血液、脊髓以及其他体液,而没有造成健康权损害后果的,都是对人体组成完整性的侵害。4.名誉权。名誉权。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5.肖像权肖像权
8、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9、任。患者的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还包括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患者的个人情况在通常情况下都属于必须加以保密的私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向无关者公开。患者的隐私权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权利的获得途径及权利的主体特定。作为患者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进入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的自然人。(2)调整和保护的范围的特定。保护患者的隐私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一以贯之,始终坚持的原则,体现了对患者隐私的尊重和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
10、这一义务要求的重视。患者的隐私权调整和保护的范围是特定的,仅仅是指那些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信息和内容,而不包括患者作为自然人本来所具有的。(3)侵权主体的特定。患者隐私侵权的主体只能是与患者的诊治有直接联系的医院及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隐私,除了法律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隐私,非经本人同意,医院及医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1)超出知情范围刺探患者的隐私;(2)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或直接侵扰患者的隐私;(3)医务人员非诊疗职责需要而知悉患者隐私;(4)直接侵入患者身体侵犯隐私;(5)医方擅自允许医学院实习生观摩对患者的治疗过程;(6)未经患者同意
11、公开其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侵犯隐私权所须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从医疗人员的角度看待,即医疗人员的一项义务,保证患者这项权利的顺利实现和正确行使,要求医疗人员必须充分履行说明、告知和解释的义务。(2)知情同意权实质上是一种
12、特别的人格权、自我决定权,其客体不仅仅是健康利益,而是一种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性尊严。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责任是独立于诊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过失而造成的对患者生命、健康、身体权利损害的侵权责任,即使是医学上毫无瑕疵的治疗也不能阻却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知情同意权滥用必须尊重医疗人员的裁量权,正确设定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边界,从而解决医务人员治病救人的后顾之忧,更好地保护患
13、者的利益。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患者的拒绝或者放弃。医务人员在履行向患者的告知义务时,患者因故予以拒绝或者放弃,则在事后以医务人员侵害其同意权为由提出侵权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同样,如果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患者知情后因故作出拒绝或者放弃同意继续诊疗的决定,或者故意怠慢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此时,因为是患者本身的原因拒绝知情或同意,医疗人员没有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治疗行为 为了使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或者威胁,医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对正在发生特殊疾病的患者在必要情况下强制行使救护和诊疗措施
14、,而患者必须接受,无权拒绝。医疗机构基于公共利益实施的强制治疗行为包括:传染病人接受强制治疗时的知情同意权。严重精神障碍者接受强制治疗时的知情同意权。吸毒人员接受强制治疗时的知情同意权。.侵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权利人即被侵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研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重点掌握四点:第一,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新生的权利,叫做次生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之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发生了侵权行为,一方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的损害,才能在被侵权人一方发生侵权损害赔
15、偿请求权。这个请求权是新生的权利,是原来所没有的请求权。第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是侵权行为,而不是其他法律事实。只有侵权行为才会发生侵权请求权。第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权利和利益的损害而发生的。这种损害既可以是人身损害事实,也可以是财产损害事实,还可以是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损害事实。第四,这种请求权的赔偿义务主体指向特定的人,即侵权人;指向特定的赔偿范围,即在一般情况下,请求赔偿的范围只能是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失的范围。即使在精神损害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尽管这个特定的范围不是那么严格,但是仍然不能离开损害影响所及的范围。(二)告知说明义务(二)告知说明义务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
16、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二是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下,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2.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合理地确定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是确保患者知情同意权充分实现的关键,这也是处理医疗纠纷中知情同意权案件的判
17、断标准。在履行说明义务时应该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术语和方式进行解释,而不能按其自认的标准,自行决定告知和说明的内容、方式和程度,否则患者就不能实现正当合理的同意。决定是否向患者说明某一特定医疗风险信息的标准是其对患者决策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即所有潜在影响患者决策的风险都必须披露。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 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人员履行说明义务时,在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和方式上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比如一些可能对意志薄弱患者产生有害后果的信息,患者已知的信息,明显轻微不会对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的信息等。(三)紧急救治义务(三)紧急救治义务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
18、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1.1.对于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行为的性质有两种理解方式:一是从患者的角度将其理解为紧急救治权,即指公民在患病生命垂危时,有得到紧急抢救、治疗的权利,属于公民享有的医疗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二是从医疗机构的角度将其理解为紧急救治义务,即指在患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时,医务人员经过批准对生命垂危的患者实施相应救治措施的义务。2.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法定性。紧急救治权优先于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疗机构的任何合同权利,医疗机构不能以患者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为理由(如没有交付医疗押金)对
19、不履行紧急救治义务进行抗辩。紧急性。紧急救治权虽然是法律规定的患者权利,但患者享有该权利是有特定条件的,即只有在病情危急,严重威胁生命时患者才享有。同理,医疗机构负担紧急救治的义务也必须满足上述特定条件。补充性。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是对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的补充,但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义务不能对抗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行为是在患者无法行使自主决定权的条件下,是从患者的利益出发对其生命健康权的关怀。免责性。在基本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出于对患者的利益考虑而实施的医疗措施,即使对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紧急救治义务的适用条件(1)必须是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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